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617782 上传时间:2023-03-1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管理,确保职工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职工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分款专用。 第三条 职工医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四条 职工医保基金来源:(一) 参保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医保费;(二) 财政补助资金;

2、(三) 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四) 社会资助资金;(五) 其它收入。第三章 账户的设置及其他用途第五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各县(区)所设的支出户均在市上开户的同一系统银行开设)。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贴)资金;接收收入户划入的医疗保险费;接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是医疗保险经办处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拨付医保基金。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设立处设立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两个账户。(一)收入户主要用途是:

3、接收市本级和各县(区)城镇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职工医保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按月由开户银行将基金自行划转到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未无余额。(二)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财政专户拨付的职工医保周转基金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退回的职工医保周转基金;向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职工医保基金;向“两定”机构和参保职工支付医疗费用;按季由开户银行向财政专户自行划转该账户的利息收入。第八条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户一个账户。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市级支出

4、户拨付的职工医保周转基金和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支出本级城镇参保职工应报销的医疗费;向市医疗保险经办设立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退医疗保险周转基金,按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设立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划转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第四章 基金运行程序第九条 各参保单位、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直接转入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未按规定划入的,其参保职工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 职工医保基金实行周转金制度。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报送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报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对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向各县(区)划转职工医保周转金。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参保职工

5、在本市“两定”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个人在就诊就医时用现金直接向“两定”机构支付;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机构与“两定”机构按月核实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核支。参保职工按规定程序在本市以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暂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医疗保险处按规定报销。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按政策规定对各县(区)职工医保基金每年度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认县(区)列支。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职工医保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市医疗保险经办处上报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情况;财政、人力社会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直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第十四条 财政和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政策,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基金运作,对违规使用基金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方法有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方法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