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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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合 同 份 数 说 明 1、正本:两本 2、付本:拾贰本 河北省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七、词语含义 八、承包人承诺 九、发包人承诺 十、双方约定 十一、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通讯联络 5工程分包 6发包人提供资料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8文物和地下障

2、碍物 9事故处理 10专利权 2 11联合的责任 12保障 13财产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5承包人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7发包人代表 18监理工程师 19造价工程师 20承包人代表 21分包人 22承包人劳务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工程担保 24发包人风险 25承包人风险 26不可抗力 27保险 四、工期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9开工 30暂停施工和复工 31工期和工期延误 32加快进度 33竣工日期 34误期赔偿 五、质量与安全 35质量的管理 3 36质量目标 37工程的照管 3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9放线 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2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3材料、设备的检验 44检查和返工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6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7工程试车 48竣工资料 49竣工验收 50质量保修 六、造价 51资金计划和安排 52工程量 53工程计量 54暂列金额 55零星工作项目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 58工程数量的偏差 59工程变更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61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 62支付事项 63预付款 4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5进度款 66索赔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8质量保证金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9合同争议 70合同解除 71合同解除的支付 72合

4、同终止 八、其他 73缴纳税金、规费 74保密要求 75廉政建设 76合同份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通讯联络 5工程分包 14发包人 15承包人 17发包人代表 18监理工程师 19造价工程师 20承包人代表 23工程担保 5 26不可抗力 27保险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9开工 31工程和工期延误 36质量目标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7工程试车 49竣工验收 50质量保修 54暂列金额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62支付事

5、项 63预付款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5进度款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8质量保证金 69合同争议 74保密要求 76合同份数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附件2: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附件3:本工程监理合同 6 附件4: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附件5:本工程担保合同 附件6: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7:本合同所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录 7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 公司 承包人: 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6、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 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元整。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8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7、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双方约定 发包人要监督承包人按月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如承包人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后生效。 9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 书 号: 证

8、书 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 书 号: 证 书 号: 部门负责人: 建 造 师: 证 书 号: 全国注册专用章:经 办 人: 经 办 人: 证 书 号: 证 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年 月 日 年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意见: 工商行政主管: 经 办 人: 部门鉴证意见: 证 书 号: 经 办 人: 备 案 部 门: 鉴 证 机 关: 备案登记第 号 鉴证第 号 年 月 日 年 注:在“证书号”处,加盖全国统一的合同管理人员专用章。 10 日 日 月月 第二部分

9、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

10、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

11、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12、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

13、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

14、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

15、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

16、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

17、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中标

18、通知书。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专用条款。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做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19、 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20、 4 通讯联络 4.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 14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的批准: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

21、列情况例外: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

22、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 分包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的责任: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投

23、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5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24、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

25、,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9.1 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事故争议认定: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1 侵犯专利权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

26、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版权和知识产权: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11.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27、 11.2 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 16 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28、 13 财产 13.1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

29、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发包人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

30、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 17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支付款项:发

31、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

32、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遵守*部门有关施工场

33、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遵守*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18 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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