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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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山煤矿职工手册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在宏观上,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人们只能有三大对策,这就是: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的对策和安全管理上的对策,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业务的全过程,融入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安全管理员和企业全员、全面的管理过程,安全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一样,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安全管理不是靠单个人或单个部门能完成的,安全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来完成。通过一个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可以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直到每个员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条块结合、纵横交错的系统安全网络。从而树立大安全观,强调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四全安全管理。从企业领导

2、到每一个企业员工(包括临时工)都要参与安全管理;每个环节都要自始至终地做好安全工作,要求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论什么天气,不论什么环境,每时每刻都要牢记安全。因此,编写了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它是每个企业职工必读、必记、必会的工具书。第2条 公司名称及所在地、联系电话:一、公司名称:恩施州鹤峰县桃山煤业有限公司二、桃山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燕子乡三溪村三、联系电话:13581216666 13636271613第3条 公司应为每位职工发放手册,做到人手一册。矿长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手册,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学习、执行手册的情况。第4条 每位井下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手册,了解安全生产常识,自觉遵

3、守本手册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行为,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职工实现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意识。促进公司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5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司应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二、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职工有权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4、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职工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学习的权利。第6条 职工负有以下义务: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职工发现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进行处理。第三章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处理第7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5、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8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9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

6、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义务的。第10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

7、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11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12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8、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13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14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形之一的:一、有冲击地

9、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合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15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未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 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16条 “使用明令

10、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车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

11、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17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18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斯间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

12、工验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19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20条 “煤矿改制期间

13、,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表之一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21条 煤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第22条 煤矿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

14、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有本手册第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隐患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矿长报告,矿长及时向公司报告,按相关规定程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第四章 “三违”情形及安全隐患处罚和责任划分、追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3条 新职工上岗前未经培训,老职工转岗前未经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的,属矿长和安全副矿长责任。第24条 矿长必须经常深入井下,掌握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理井下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每月下井无故少于四次的,处罚矿长。第25条 不按规定组织开展每旬一次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无隐患整改措施、有措施未落实的,属矿长责任。第26条 不按规定组

15、织召开每月一次的矿长安全办公会,无会议记录的,属矿长责任。第27条 不按规定组织每班进班前的班前会,属安全副矿长、当班安全员的责任;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班前会者,处罚当事人。第28条 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工、放炮员、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安全情况交接班制度,并有详细的安全情况交接班记录,无对口交接记录属当事人责任。当班交接班记录,未审查签字属值班领导的责任。第29条 矿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安全员不按规定监督检查或不坚守工作岗位,迟进班、早出班,属矿管理人员、安全员的责任。第30条 井下采掘、维修工作面三班制生产作业的,每班必须有安全员在井下跟班现场管理。无安全员跟班,空班失控

16、的,属矿长、安全副矿长的责任,并处当班安全员。第31条 安全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有关人员及矿领导未采取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得力,属有关领导及整改责任人责任。第32条 作业规程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前未召集有关人员讨论,未按程序审批,在项目开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属技术部门责任。第33条 无采掘作业规程,无各工种操作规程,擅自开工的,属矿长、生产副矿长的责任。第34条 未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未贯彻,漏学未补课,属安全副矿长、安全员的责任。第35条 井口检身员检身不全,出入井登记不规范,属检身员的责任。第36条 井口20米范围内有火源,入井人员携带烟火和其

17、它危险物品的,属检身员和当事人的责任。第37条 矿长未安排或未指定井口检身员,属矿长的责任。第38条 入井人员不按规定配戴矿灯、矿帽、胶靴、工作服及防护用品等,酒后入井,属检身员和当事人的责任。第39条 安全员、验收员不按标准验收,属安全员、验收员的责任。第40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属矿长的责任。第41条 机电、运输、瓦检、绞车、放炮工、安全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属当事人的责任。第42条 在当班工作岗位睡觉,属当事人责任。第43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轻伤和非伤亡事故,安全副矿长、安全员必须组织开好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存档,未执行的,属安全副矿长、安全员、班组

18、长的责任。第44条 凡在井下打架斗殴的,先动手者从重处罚,后动者从轻处罚,因打架造成受伤,医药费根据责任大小由双方共同承担,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45条 职工违章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的处罚;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第二节 采煤、掘进、维修第46条 正规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由安全副矿长、安全员负责。第47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不按规定支护,属班组长违章。第48条 采掘工作面安全通道上堆放支护材料、矸石及其他杂物不及时清除,属班长、职工违章。第49条 采掘工作面支护材料不合格,支护质量达不到要求,属班长、支护工的责任。第50条 超过最大控顶距采煤,

19、属指挥者和班长违章。第51条 不敲帮问顶,不处理伞檐,盲目作业,属班长违章。第52条 采掘工作面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空顶作业,属班长和支护工违章。第53条 采掘工作面有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未采取措施处理,属班长的责任。第54条 放炮蹦倒支柱不扶,不实行由外向里支护,属班长和支护工违章。第55条 掘进工作面不按中线、坡度线施工,导致巷道质量不合格或事故隐患的,属班长的责任。第56条 倾角大于30度的井巷无防坠安全措施,人行道不设梯子间,属安全副矿长、安全员的责任。第57条 处理煤仓漏斗口、溜煤眼阻塞无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属安全员、处理人违章。第58条 工作面煤壁不采直,乱采、乱挖

20、,不及时支护,属安全员、班组长违章。第59条 放炮贯穿巷道、两巷相距20米时,技术员未事先提供准确图纸,未及时编写安全措施,未掌握每班实际进度,属技术人员的责任。第60条 巷道贯通有措施不落实,属安全员的责任。第61条 采掘巷道和工作面支护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属安全员、支护工的责任。第62条 掘进支护、砌碹不按规定架设临时支护,顶帮充填不严实的,属班长责任。第63条 独头巷道维修由外向里逐步进行,不按维修操作规程施工,属安全员责任、维修工违章。第三节 火药管理、打眼放炮第64条 购买非煤矿许用火雷管、炸药,属矿长、购买者的责任。第65条 使用非煤矿许用的雷管、炸药,属保管员责任、放炮员违章

21、。第66条 爆破材料仓库无防火防盗的措施、无专人值班,属矿长责任。第67条 爆破材料必须实行专人保管,并实行领、用、退“三对口”,其账物不相符,属保管员责任。第68条 炸药、雷管不装入专用箱分别储存的; 炸药、雷管混运、混装,不上锁,雷管炸药箱靠近机电设备设施等不安全地点,属放炮员违章。第69条 严格执行爆破物资领、用、退制度;未执行制度,无爆破日志、转借、私藏爆破物资,属放炮员违章。第70条 岩巷掘进未实行湿式打眼,属生产副矿长、班违章。第71条 采掘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属安全员、瓦检员的责任,属班组长、放炮员违章。第72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

22、训的专人担任,无证人员放炮,属班组长、放炮员违章。第73条 放炮员擅自缩短放炮距离,改变放炮地点,不用黄泥、水炮泥填孔,属放炮员、班长违章,属安全员责任。第74条 用明接头放炮线放炮,属放炮员违章;无绝缘胶布属安全副矿长责任;用铁丝代替放炮线,放炮母线分岔多头放炮,属放炮员责任。第75条 放炮不用放炮器、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距离不符合要求,放炮后母线不扭接,形成短路,属放炮员违章。第76条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属班长、放炮员违章。第77条 放炮前不发出警号,未布置专人警戒,未拉警绳,未挂警示牌,属放炮员、班长、安全员违章。第78条 放炮倒倒支柱,未及时支护处理,继续放炮,属安全员、班长、放

23、炮员违章。第四节 通风、瓦斯、防尘第79条 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属安全员、班长违章。第80条 盲巷未密闭或打栅栏,属安全副矿长责任。临时停工停风的独头巷未及时打栅栏、悬挂警示牌,属安全员违章。第81条 盲巷打栅栏未切断电源,撤出工具、器材,属安全副矿长、安全员违章。第82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栅栏,进入有禁止入内标志的盲巷,属当事人违章。.第83条 局扇安装地点不符合要求,有循环风,属安全矿长、安全员的责任。第84条 矿井未实机械通风,属矿长违章。第85条 通风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属技术人员责任。第86条 损坏通风设施,打开风门不关,属当事人违章。第87条 局部通风设

24、施漏风,主要通风设施漏风超过规定,不及时维修更换,属安全副矿长、安全员的责任。第88条 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不及时调整,属安全副矿长、技术员的责任。第89条 掘进巷道盲目穿老巷、老空区,属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技术员违章;有资料而无措施,属安全副矿长违章;有措施不执行,属安全员、班长违章。第90条 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面供风,随意拆脱风筒,改变风流方向,停风不撤人,属安全矿长、安全员、作业人员违章。第91条 局部通风的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大于5米,属安全员、班组长违章。第92条 瓦检工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记录不健全,未执行瓦斯检查“三对口

25、”,属瓦斯检查工违章;各种记录归档不及时不规范,属办公室责任;无瓦斯报警仪或瓦斯检测仪数量不足,属矿长责任。第93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属安全员、瓦检员违章。第94条 井下盲巷排放瓦斯时,未采取盲巷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属安全员、瓦检工违章。第95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防尘措施,供水管网,粉尘超限作业的属安全员、班长违章。第96条 采掘巷道不定期清理浮煤、矸石,属安全员、班长的责任。第五节 防水、防火第97条 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未制定落实探放水措施,属矿长责任;发现透水征兆不及时报告矿长、安全副矿长,在未落实安全措施前,冒险作业,属安全员、班长、作业人员违章。第98

26、条 不按探放水措施施工,属安全员、班长违章。第99条 探水时,发现煤炭松软、片帮、水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装时,必须立即停止探水,不得拔出钻杆,立即通知并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及时向矿领导报告,否则属作业人员违章。第100条 有水害威胁的工作面无探放水设备,属矿长的责任。第101条 库房、厂房、所有机电硐室无消防器材,属矿长的责任。第102条 地在蓄水池不能保证生产、防尘、消防用水,属矿长的责任。第六节 机电、运输第103条 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更换灯炮,损坏矿灯闭锁,属个人违章。第104条 使用的矿灯用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灯光不亮,灯头密封不严,

27、玻璃破碎,矿灯无闭锁,仍然上架充电属充电工违章;携带入井属检身员、携带者违章。第105条 停电检修电器调设备,不按规定验电、放电,不接短路线、不闭锁,不挂正在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属电钳工违章。第106条 漏接检漏继电器、风电闭锁、电煤钻综合保护;无接地保护,退出过流欠电压释放器;任意调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属电钳工违章。第107条 地面变电所,停电不使用绝缘用具;带电安装电器设备和维修,属电钳工违章。第108条 井下供电发现鸡爪子、羊尾巴、明结头;防爆开关无镙丝和弹簧垫,无密封和档板,无接地装置,属电钳工违章。第109条 井下电气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有符合煤矿专用的防爆标志

28、、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否则属电钳工违章。第110条 井下停电、停风和送风、送电不按规定顺序进行,属指挥者和操作者违章。第111条 斜井提升串车不可靠、信号打点错误、翻斗不插插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翻车、跑车事故,属相关责任人违章。第112条 超过规定车数串车提升运输,或用其它物品代替插销、连环,造成跑车事故,属相关责任人违章。第113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班检查一次,并作好详细记录,漏检或未作记录的属当班安全员、绞车工违章;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属绞车工违章;矿领导听到汇报又未作出及时处理,造成断绳跑车事故,属矿领导、安全员的责任。第114条 有防跑车装置,在正常情况下不坚持使用的,属绞车

29、工、把钩工违章;如防炮阻车器失效不及时报告,属绞车工、把钩工责任;报告后,没及时安排处理,属矿领导责任;一坡三档失效,严禁提升运输,否则属绞车工违章。第115条 违反行车不行人,非信号人员擅自打信号,属当事人违章。第116条 人力推车时,蹬车、搭车、放飞车,属推车工违章。第117条 坡度在3人力推车,同向推车的距离不得低于20米;5以下相隔距离不得低于50米;大于7严禁人力推车,低于此距离属推车工违章。第118条 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属推车工违章。第119条 超重、超量、超长、超高和超宽装载提升运输,使

30、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串车,属把钩工违章。第七节 责任追究第120条 本章规定针对公司所属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各煤矿及公司科室必须按照规定对“三违”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手册中第23条至第121条中任何一条时,可对“三违”行为者进行处罚,处罚分以下四类:一、罚款100-5000元;二、写出深刻检讨在全矿职工大会上宣读,并在矿区内张贴,同时罚款100-5000元;三、停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同时罚款100-5000元;四、警告调换工种、留矿察看、辞退、开除,同时罚款100-5000元。第121条 各煤矿矿长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岗位人员、职工监督管理。发现“三违”行为

31、,依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现场处罚决定,并通知办公室开出处罚通知单,当日在墙报公示处罚的原因、金额。罚款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第122条 对于违章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罚,罚款额度按下限处罚;对认错态度不好的,打击报复举报和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给予开除处理。第123条 罚款设置专户管理,用于年度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第五章 “三违”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第124条 职工发现“三违”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第125条 安全员必须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对“三违”行为制止不听的,可向矿负责人报告。第126条 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矿长报告。第127条 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长未下令停产整顿继续施工作业的,职工可拒绝下井作业,并向公司总经理、安全科报告,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举报。第128条 举报电话及受理部门公司安全科:13403091950公司董事长:13581216666矿 长:13636271613经 信 局:0718-5295121 0718-5295269县安监局:0718-5294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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