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诉讼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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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诉讼费管理规定河北高院出台加强诉讼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管理,规范诉讼费预收、退费流程,解决“退费难”等问题,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做如下规定: 1、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立案一庭在审查立案时,核算应预交的诉讼费,并通知当事人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当事人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本院受理的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时向上诉人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

2、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由立案一庭负责催收,如上诉人在指定期限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本院受理的诉讼保全案件,诉前保全由立案一庭在审查立案时,核算应预交的申请费数额,并通知当事人向本院预交申请费;诉中保全由案件承办人报立案一庭核算预交申请费数额,并通知当事人向本院预交申请费。 4、诉讼费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纳。以现金形式的由当事人按照交款通知所列数额交至财务科指定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纳的,财务科应及时查询银行到账通知,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诉讼费到账情况汇总后通知立案庭,收到立案庭开具的交款通知后,财务科及时进行账务调

3、整。 5、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一审裁判文书各一份。诉讼费缓交由立案一庭审查决定,诉讼费减交、免交由立案一庭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当事人应按诉讼费缓交、减交决定书规定的期限足额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6、案件审结时,应附随生效裁判文书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负担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数额、已交纳数额、可退还或应补交数额、补交的方式及期限以及申请退费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同时告知案件承办人、退费财会人员联系方式。 7、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多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应承担诉讼费数额的部分,法院无条

4、件先予退还。当事人要求退费的,应向案件承办人提交退费申请,并同时提交预交诉讼费凭证、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当事人提交材料不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及时补正。 8、自当事人提交退费申请及相关材料完备之日起7日内,案件承办人负责填写诉讼费退费审批表并报主管庭长签字审核后移交给财务科;财务科会计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财务科长,财务科长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计财处长,计财处长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完毕后财务科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 9、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少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应承担诉讼费数额的,案件承办人负责催收,在诉讼费负担告知书告知其应补交的数额、期限、交纳方式。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补交的,纳入执行范畴,由执行机构及时强制执行,确保诉讼费收取。 10、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计财处提交结案通知书并附生效裁判文书。财务处以结案通知书为依据办理诉讼费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包括银行转账、收回预收票据、开具结算票据。结算票据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入账。 11、财务科按预算文本中的诉讼费收入计划将转实收的诉讼费每季度汇总后上交国库,一般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 12、财务科按有关财务政策核领、核销各类诉讼费票据,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诉讼费票据的管理。 13、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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