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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于河南省对口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援疆项目,是指使用河南省援助资金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 城乡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富民安居项目、富民兴牧项目、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计划生育、旅游、体育、社会保障、就业、救助等社会发展项目; 产
2、业发展项目,包括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项目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中小型农业、畜牧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干部人才培养项目; 基层组织建设项目; 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1 第四条 确定援疆项目的程序。每年11月底前,由哈密地区根据河南省援疆综合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下年度河南省援疆项目建议名单,经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前方指挥部初审后,双方联合行文报河南省援疆领导小组,河南省援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河南省人民*审定。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仍按以上程序报批。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项目,上报前,由河南省和哈密组织进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并按
3、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援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哈密地区援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密地区发展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援疆项目实施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1、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和哈密地区援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援疆项目的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各县也相应成立援疆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县援疆项目的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2 2、地区发改委负责援疆项目的审批,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项目功能、规模、概算及变更的审批。 3、地区财政局参与援疆项目投
4、资估算和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负责划拨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业主单位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资金使用的申请、拨付、结算程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工程款,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4、地区审计局负责援疆项目审计监督,按照哈密地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项目进行重点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中重点对项目合同、中标价、材料采购价款、变更及经济签证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的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地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
5、位规范行为,建立完善项目监督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参与援疆项目招投标、项目变更、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监督;对*投资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决策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查处职权范围内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6、地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分3 别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援疆项目施工报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造价、验收、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项目的各类监管制度。建设局招标办要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制度,建
6、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7、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援疆项目用地进行审批、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8、地区环保局负责援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9、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援疆项目的劳动用工及农民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0、地区安监局负责对援疆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 11、地区工商局、质量监督局、价格监督管理局、建设局质检站等部门负责援疆项目建筑材料供应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材生产、销售、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合同规定私自涨价、以次充好、哄抬价格等
7、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材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1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立项、变更设计的4 申请、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洁等工作负责;协助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协助有关单位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1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按照职责进行监理,应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节约、高效和廉洁等工作负责。 14、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要求认真履行生产合同、质量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确保*投资建设项目保质、保量、保廉。 第七条援疆项目的审批。援疆项目名单确定后,由河南省援疆办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
8、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地区发改委负责对援疆项目进行审批。立项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地直援疆项目法人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县援疆项目法人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地区发改委审批。 5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援疆资金达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地
9、区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设计说明书; 设计图纸; 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 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关税、其它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投资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九条 援疆项目的选址、用地、环境评价、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当地有关部门审批,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援疆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定额标准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交钥匙”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河南省或项目所
10、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施工图预算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核;“交支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预算由当地6 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报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哈密援疆办和河南省援疆办备案。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的下达。根据援疆项目前期手续审批、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河南省援疆项目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下达后,哈密地区商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向河南省援疆领导小组提出援疆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河南省援疆办下发援疆资金拨付通知,河南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第十二条 援疆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按照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援疆项目建设的重大问
11、题由河南省援疆领导小组和哈密援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援疆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项目所在地*对重大援疆项目确定一名领导作为项目建设总指挥,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督促建设进度。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和哈密援疆办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实行援疆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援疆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概算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项目的法人单位向河南省援疆领导小组递交年度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交支票”项目的法人单位向哈密援疆领导小7 , “交钥匙” 组递交年度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援疆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
12、工”,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援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应依法招标,属于*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履行*采购程序。“交钥匙”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在河南省或受援地进行。标工作在项目所在地进行。 第十七条 援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八条 援疆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项目选址、项目法人等确需变更或工程概算超出批复概算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援疆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外部建设环境等工作和相关费用,由
13、项目所在地*负责承担。第二十条 对援疆项目实行优惠政策。援疆项目纳入当地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当地重点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涉及援疆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减免,经营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项目所在地8 ,确需调整 “交支票”项目的招投10% 的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对援疆项目的规划、用地、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优先考虑和保障,主动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严禁对援疆项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二十一条 援疆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进行各项专项验收,项目法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在项目建设完成
14、后1请,地区援疆办联合河南省前方指挥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河南省援疆办备案。第二十二条 援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向哈密有关单位移交资产和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建设信息月报制度。援疆项目法人每月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向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和哈密援疆办报送项目建设月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月报表和情况总结由哈密援疆办汇总后报河南省援疆办,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和哈密援疆办负责援疆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由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和哈密援疆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
15、援疆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和稽察。 9 个月内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竣工验收申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稽察的主要内容: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外部环境等情况,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概算控制和工程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和处罚。在监督检查中,对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外部环境优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进度缓慢、质量较差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做出严厉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
16、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 违反国家、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 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援疆资金或物资的;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稽察,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10 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和哈密各级*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对援疆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察工作,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和稽察工
17、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向河南省援疆领导小组和哈密援疆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援疆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署关于开展支持新疆发展资金和项目审计的工作方案,审计部门对援疆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审计援疆政策措施落实、规划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交钥匙”项目和援疆资金的审计由河南省审计厅负责,“交支票”项目的审计,由河南省审计厅与新疆自治区审计厅共同商定。审计结果报审计署审核后,择机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密援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