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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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

2、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

3、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信息。 二十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机构返佣等方式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银行或客户信息。 二十九、严禁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或从事高利转贷。 三十、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赌等违法行为。 上述“三十个严禁”适用范围为河南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对违反禁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由所在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或辞退,担任高管职务的依法依规予以撤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追两级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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