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电力工程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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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业主:承包商: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日期:目 录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第1条 一般规定第2条 业主第3条 监理单位第4条 承包商第5条 设计第6条 工程实施第7条 设备材料第8条 工期第9条 工程质量第10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第11条 机组启动试运与考核第12条 保修第13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4条 工程变更第15条 保险第16条 违约责任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提前终止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第21条 其它附件1 技术规范附件2 里程碑进度表附件3 业主采购的设备和材料附件4 承包商分包的服务附件5 分项价格表附件6 履约保函

2、格式附件7 工程进度付款计划附件8 工程月度资金流计划附件9 质量保修保函附件10 培训计划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业主”)与中国华电工程(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 年 月 日在_签署。鉴于业主拟建造 (工程简述),并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总承包的投标,为此,双方以人民币_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 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修改、补充文件;(2) 中标通知书(如有);(3) 合同条件;(4) 合同条件附件(包括经双方确认技术规范等);(5

3、) 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及技术文件);(6) 投标文件;(7) 招标文件; (8) 其他经双方同意进入合同的有关文件。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3、承包商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4、业主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5、本协议在双方法定

4、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业主: 承包商: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合同条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用语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 “业主”指_,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2 “承包商”指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

5、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1.1.3 “分包商”指经业主同意从承包商处分包部分工程的当事人。1.1.4 “监理单位”指业主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当事人,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1.1.5 “总监理师” 指监理单位任命的负责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的授权代表,或由业主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总监理师职权的其他人。1.1.6 “总监理师代表”指总监理师根据第2.2.2条规定任命的个人。1.1.7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所述的有关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1.8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实施工程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总金额。1.1.9

6、“图纸”指由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0 “投标文件”指承包商按照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向业主提供的,并为业主所接受的,有报价的建议书。1.1.11 “中标通知书”指业主向中标单位发出的、表示接受其投标的通知。1.1.12 “开工日”指业主确定的承包商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1.1.13 “项目”指_指本合同工程所属项目的名称,以项目上报文件中确定的为准。1.1.14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15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商将根据合同规定建造并移交

7、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设备)。1.1.16 “临时性工程”指承包商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1.1.17 “工程场地”指位于_的工程建设场地,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所有永久性施工用地和临时性施工用地。1.1.18 “机组” 指构成工程的任何及所有发电机组。1.1.19 “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20 “承包商设备”指为承包商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业主设备(如

8、果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1.1.21 “分系统调试”指本项目各系统在设备单机试运或单体试运合格后,为使系统达到整套启动必须具备条件所进行的调试。1.1.22 “整套启动试运”指工程分部试运通过后,按照业主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合同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996年版)所确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系统整组启动试运。1.1.23 “性能验收试验”指为确定机组的实际性能指标而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试验。1.1.24 “消缺清单”指承包商编制并经业主确认的清单(可按需要定期修改)。该清单中应列出每一台机组完工后仍有待完成,但对机

9、组的正常、安全、经济运行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工作,以确保本工程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标准和要求。1.1.25 “性能验收证书” 指根据第11.13.3条的规定由业主向承包商签发的,表明任何一台机组已完全达到或视为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要求的证书。1.1.26 “质量保证金”指13.4条所述的含义。1.2.27 “安全保证金”指13.4条所述的含义。1.1.28 “保修证书”指12.6条所述的含义。1.1.29 “费用”指在工程场地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30 “履约保函”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

10、由保证人开具的银行保函。1.1.31 “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双方列明的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2 语言及解释1.2.1 本合同正式语言为汉语。合同文件除了签字和日期外,其他内容都必须打印并符合正常排版格式,任何未经双

11、方同意的插页、旁白、批注都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12.2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 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双方均有义务将对方通知中的遗漏、缺陷或错误告知对

12、方或监理单位。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第2条 业主2.1业主代表业主应在工程场地设立工程管理机构,委派代表履行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业主的人。业主应将其委派的业主代表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工程管理机构及业主代表的管理。业主代表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业主代表需离开工程场地,则其必须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责,并及时通知承包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可在书面通知承包商后随时更换原业主代表,对新业主代表的任命

13、在业主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商后正式生效。2.2 工程场地2.2.1业主应负责工程场地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等工作,保证承包商在开工日前【 】天得以进入和使用工程场地。2.2.2 如果因业主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场地,使承包商的工期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进行索赔。但如果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工程场地是因为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任何赔偿。2.3 资金安排和付款业主应合理安排资金, 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商支付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2.4 业主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业主应负责采购合同附件3所列的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场地内业主仓库或双方约

14、定的其他地点,由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领用。 业主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如果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业主承担。2.5 地质资料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业主对承包商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其在合同义务之外向承包商提供的相关资料不承担责任。2.6 许可和批文业主应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其他应以业主自身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和临时用地、用电、用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15、,,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7 并网业主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就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和接收机组所发出的电力电量作好合同安排,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应给予相应的协助。2.8 协调业主应协助承包商处理工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及费用问题,协调承包商履行本合同过程所涉及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2.9 确定每当本合同规定业主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业主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业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业主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

16、业主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任一方可依照第20条的规定,将争端进行友好协商或提交调解或仲裁。第3条 监理单位3.1 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力3.1.1业主依法聘请监理单位对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业主应在监理单位开始履行监理义务【7】日前向承包商发出一份书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明确监理单位的名称、权力、组织机构及总监理师的姓名。总监理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场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师变更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总监理师短期离开工程场地时,应委托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1.2 业主对监

17、理单位的聘用不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2 总监理师授权3.2.1 总监理师可随时将监理单位赋予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总监理师代表,亦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3.2.2总监理师代表在总监理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的通知与总监理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师有权纠正总监理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如果承包商对总监理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总监理师询问,总监理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3.3 助理的任命总监理师或总监理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总监理师代表履行其职

18、责。总监理师或总监理师代表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商发出指令。3.4 书面指令总监理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总监理师认为必要时,亦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应执行总监理师发出的此类口头指令,但总监理师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承包商在总监理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未收到总监理师的书面确认,应立即提出书面确认请求,如果总监理师在收到这种确认请求后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这一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监理师代表发出的指令。3.5 继续执行承包商认为总监理师的指令不合理时,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

19、告,总监理师应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因总监理师指令错误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或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3.6 承包商文件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已如此规定,承包商根据合同向总监理师发出的任何一份书面文件均应同时抄送业主。第4条 承包商4.1 服务范围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包括所有相关土木工程)的设计、制造、供应、施工、安装和调试,进行运行人员的培训和工程的缺陷补救等工作。承包商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业主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试验,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够满足合

20、同规定的各项要求。承包商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的技术细节见附件1。承包商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从合同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一样。4.2 项目部承包商应在工程场地设置项目部。项目部是承包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执行机构,在工程竣工前应为常设机构。项目部应包括下列人员:(1) 项目经理。承包商应任命一名具有同类型项目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下称“项目经理”),并任命若干名项目副经理,承包商任命的项目经理应经业主同意。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商履行本合同,按业主代表或(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

21、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业主代表或(和)监理单位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单位送交书面报告。项目经理一般应常驻项目场地,如果项目经理需要离开项目场地,应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未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商应按【 】元/天向业主支付违约金;(2) 项目总工程师、各专业主管工程师;(3) 质量保证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4) 其他专业工程师。上述所有人员均须对建设同类型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承包商应当合理规划和调配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若项目经理部出现人员短

22、缺的情况,则承包商需增派合格的人员予以补充。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出其认为行为不轨、不能胜任职责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上述人员一旦被撤换,无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程场地上工作。承包商应根据业主或监理单位的要求从速替换根据本条被撤出的人员。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意见。4.3 分包4.3.1允许设备分包和工程分包鉴于承包人还承担了本项目的设计、设备供货等工作,还要承担工期、性能担保等责任,所以,承包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建和安装有权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包。承包人

23、对合同任何部分的分包,均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4.3.2分包商的选择承包商有权选择向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业主有权对潜在分包商的资质进行确认。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合同附件4所列出的工程和设备材料的分包商(以下简称“主要分包商”)的资质应报业主备案。除通过公开招(竞)标方式选择外,承包商在与潜在的主要分包商进行合同谈判前,均应事先取得业主对该潜在主要分包商的确认。承包商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分包的,业主有权扣留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业主或监理单位对潜在主要分包

24、商的同意或不同意,并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业主有权参加选择主要分包商的过程,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商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建议和意见。根据业主要求,承包商在主要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将该分包商名单提交业主备案。4.3.3 分包商的行为承包商的供货商或者分包商完成的工作视同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和/或违约承担全部责任,如同此类行为和/或违约是由承包商自己做出的一样。但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无合同关系,业主不与承包商的分包商直接进行交易或者付款4.3.4 对分包商的管理承包商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计服务

25、、采购及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业主如发现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承包商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承包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分包商的任何有缺陷的工作未予以纠正或未开始纠正或纠正不力,则业主可以在向承包商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业主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责支付,如果承包商在业主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业主可自任何应付给承包商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4.4 履约保函4.4.1 承包商应在合同

26、签订后【15】天内向业主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保函应由业主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开具,格式见合同附件6。根据本条开具履约保函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承包商获得业主签发的性能验收证书后【30】天止。4.4.2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但无论承包商是否接受业主的索赔,只需业主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并提交主要证据,业主享有要求保函开具行支付保函金额的权利。4.5 许可与批准承包商应负责取得除业主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4.6

27、 税款及收费承包商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及其劳工或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4.7 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4.8 保护知识产权承包商不得将业主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文件、材料配方、工艺技术等)用于其它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并应保障业主免受因采用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或软件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的损失或损害。4.9 培训承包商应对业主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跟班实习及熟悉工程各系统的机会、方便及有关资料。该类培训的目

28、的是使运行人员对机组有关运行维护的各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和熟悉。有关培训的细节详见附件10。 第5条 设计5.1 一般要求业主负责提供设计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保证其设计使工程有能力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运行,并使其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佳状态。如果承包商委托设计,承包商应将设计单位及其设计资质和业绩在签署设计分包合同前15日报业主同意。5.2 初步设计承包商(设计分包人)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主对工程的估算,完成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提交业主。业主应负责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安排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承担审查费用。承包商(设计分包人

29、)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初步设计文件在经业主确认后方可实施。5.3 施工图设计承包商(设计分包人)应根据经业主确认的初步设计文件,按照施工进度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及时将施工图提交业主审查。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施工图后【 】天内组织并完成审查。如业主合理认为需对施工图进行返工或修改的,承包商应及时进行返工或修改,并重新提交业主审查。5.4 竣工资料编制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编制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并提交业主。5.5 业主的建议业主有权在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承包商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商应合理考虑业主提

30、出的任何建议或意见。设计文件根据本条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业主的建议或意见作出)均不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为便于业主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承包商在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项或一部分设计工作后,应在随后的【10】天内将有关设计的依据、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交给业主,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还应提供有关设计的计算书。5.6 设计依据承包商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工程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提到的上述标准指合同生效时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

31、有新的标准生效,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并可提交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可按新的标准执行。如果遵守新标准将导致承包商服务的变更,则应按本合同第14.2条的规定处理。第6条 工程实施6.1 一般规定承包商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国内同类型机组施工、安装的技术规范、标准、验收规程以及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使之满足设计要求,并形成综合生产能力。6.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及本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不限于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2、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主要材料到货计划)并提交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天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在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设施。6.3 进度计划6.3.1 承包商应根据本工程的工期总目标和里程碑节点要求(见附件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提交监理单位。上述进度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1) 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2) 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的时间;(3) 承包商要求业主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a) 提交图纸;(b) 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c) 完

33、成必要的土木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及(d) 获得所需的任何许可证、道路通行权及批准。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计划后及时组织承包商、设计方和其他有关方的代表召开审查会,对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定,进度计划在承包商按审查会决定修改后执行。6.3.2 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业主及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商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工期限的延误。因进度计划的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商承担,非承包商原因导致进度计划修改的除外。6.4 图纸6.4.1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经业主批准的图纸(包括补充图纸)执行。除用于合同目的外,承包商不得在未经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承

34、包商自身雇员及其分包商(包括其雇员)以外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其为工程编制的以及业主根据合同向其提供的图纸。6.4.2 承包商应在工程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由业主提供的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这些图纸可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单位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6.5 工程现场6.5.1承包商承认并应被视为在递交投标书之时已对工程场地进行了充分的踏勘,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反映到投标报价中,同时确认工程场地可以充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6.5.2承包商应向业主、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场地的便利以使业主或其代表能够检查、检验承包商正

35、在进行的工作。承包商应负责进入工程场地的业主及其代表的安全保障工作。业主、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6.5.3承包商应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承包商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承包商应从工程场地内清除所有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场地处于整齐、干净及可用状态。承包商应在有关保修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或拆除所有人员和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6.5.4 承包商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商运到工程场

36、地上的或在工程场地施工时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商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应尽快处理。 6.5.5 承包商应提供适当、足够的保护,以使工程、工程场地、设备材料、施工设备、工具和其它财产在承包商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免受损坏或损失。如果进出工程场地需要通过公共土地,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或分包商的人员避免损坏工程场地以外的财产,并避免对公共土地造成破坏。6.5.6 承包商在工程建设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商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商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更换或赔偿,以保护业主免受任何该类第三方索赔。6.6

37、交通运输6.6.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取得出入工程场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损坏或污染时,应负责修整、清理或赔偿。6.6.2 业主按合同规定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商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除业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商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商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业主和监理单位可以免费使用。6.6.3 承包商的车辆出入工程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

38、商承担。承包商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6.6.4 由承包商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承包商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商承担。6.6.5 承包商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他索赔金额。6.6.6 本6.6条的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

39、括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6.7 工作报告6.7.1 承包商应定期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和月度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安全报告、质量报告、支付情况报告,和经业主要求提交的本合同履行情况的阶段性报告。 6.7.2 承包商应保持在每月【5】日前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截止上月【25】日的有关工程进展及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下称“月进度报告”)。承包商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有关分包商的进度,附件2所述的工程里程碑进度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并应酌情写入对进度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除上述事项以外,月进度报告还

40、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月进度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相应的付款情况; (2) 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3) 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4) 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现场检验与验收结果;(5) 所有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信息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6) 工地文明施工情况;(7) 业主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6.8 工程协调会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包括监理单位)可不时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联络,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41、。双方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形成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所签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6.9 临时工程用地承包商需在工程场地范围之外增加临时工程用地时,应向业主另行申请,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用地等。上述用地由业主负责提供给承包商,未经业主批准的额外用地由承包商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6.10 工程照管承包商应从开工日起对尚未移交业主的已建成或未建成部分的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承担照管责任,直至相关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移交给业主为止。 承包商应负责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直到这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在承包商照管期间工

42、程、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承包商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达到监理单位满意的程度。6.11 施工设备承包商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商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商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承包商的施工设备进场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和鉴定后方可进入工程场地。承包商还应在施工设备进入工程场地前向监理单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

43、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6.12 配合检查、检验承包商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如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检验与定期检验等,并承担相关费用。6.13 水、电与通讯承包商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维护,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6.14 文物、化石所有在工程场地发掘出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除可依法确定产权人外,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或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6.15 环境保护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

44、护的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6.16 毗邻财产和交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不应对:(1) 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坏或破坏;(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第7条 设备材料7.1 采购与管理7.1.1承包商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除业主提供以外的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承包商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能够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承包商应对其所采购的设

45、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商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业主免受因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场地前【15】天通知业主。承包商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7.1.3承包商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7.1.4承包商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存入仓库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稳妥的存储。所有储存在工程场地外的设备和材料应:(1) 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业主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及(2) 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7.1.5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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