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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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 系 一、法系: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各国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其历史传统对法做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律称为同一法系。 1、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3、二者的区别 、法律构成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陆法系以制定的成文法为主,判例没有法律效力。 、司法组织不同。大陆法系司法体系比较明确,有司法部,最高法院,还有检察机关。英美法系没有司法部,检察机关不进行公诉,

2、基层法官是业余性质的。 、陪审制度不同。大陆法系陪审团同法官组成合议庭,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在合议庭之外。 、在审判程序上,大陆法系采用问答式。英美法系采用辩论式。 第二章 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3、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特征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1、犯罪客体要件 概念:是指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要件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的诸事实特征 。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行为。犯罪首先表现为人的一种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没有犯罪。 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作为。也称积

4、极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上的一个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和环节的总和,而不是指行为人的一个动作或者个别环节。 第二,不作为。也称消极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方式不去实施其应当实施的行为 。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损害。作为犯罪客体内容的社会关系有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两种形式,因此作为对犯罪客体的损害结果也有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两种形式,两者以能否见之于形、摸之有物、计之以量为区别标准。 危害结果与危害后果有不同之处。危害后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但与危害行为所要侵犯的客体没有本质联系的某种状态。

5、危害结果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危害结果的有无是过失犯罪能否成立的客观基础;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依据;在具有物质内容的故意犯罪中,物质性结果的出现与否,是既遂,未遂相区别的一个标志;在结果加重犯中,严重结果的有无,是应否加重刑事 责任的客观依据;危害结果的轻重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 3、犯罪主体要件 概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不但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因此研究犯罪主体,不但对于定罪和确定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对于公正合理的适用刑罚,做到恰当量刑 ,都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犯罪主体从自然属性上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

6、主体和拟制人(即法人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从法律属性上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一般主体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 1、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必须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有意识和有意志地去支配行为,危害社会。也只有具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对其施加刑罚, 进行惩罚,实现教育改造的刑罚功能。 2、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然人。年龄的增长与人们对客观外界的辨认能力和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是成正比关系的。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7、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刑事责任从轻减轻时期。 3、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马克思主义关于意志自由的观点是我国刑法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根据。 我国刑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8、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要件 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两种罪过(故意和过失)与犯罪的目的。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主要说明犯罪是在行为人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又怎样对待犯罪结果的。 第一,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一种心理活动,从而表

9、明犯第二,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可能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有的心理状态, 从而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第三,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研究犯罪的主观要件,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对于确定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由两个因素组成:一是意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明知,包括对行为的性质,行为指向的对象性质、行为导致的结果性质具有明确地认识;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持有

10、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放任表明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有容忍的态度。三种情况: 一、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在突发性的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最本质区别,是两者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11、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与犯罪的故意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主观上说,故意是明知故犯,对危害结果是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而过失对危害结果则持明显否定的态度;从客观上说,故意犯罪(主要指直接故意犯罪)有无结果,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从刑事责任上说,故意犯罪一律要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有明 犯罪的过失有疏忽过失与轻信过失两种形式。 疏忽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 。 轻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

12、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持有 轻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又有严格区别。相似点:两者都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两者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点: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不同;两者对危害结果持有的意志内容不同。 三、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的预备,经犯罪的实行、到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的作用,故意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状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犯罪的完成状态,即犯罪的既遂;二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即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犯罪预备 犯罪的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的预备与犯意的表

13、示有着严格的区别。犯意的表示,是指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流露出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意的表示仅仅是一种思想的外露,而犯罪的预备则付 诸行动,是一种犯罪行为的表现。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

14、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

15、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第三,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犯罪的既遂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 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

16、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 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四、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也区别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同一个犯罪客体;

17、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论有无分工或者如何分工,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结果发生的场 合,其每个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在犯罪的主体方面,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 三、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共同过失犯罪;具有故意的同时犯;故意犯与过失犯结合的 犯罪;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 划分各种不同的共同犯罪人,旨在准确辨别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 、人身危险性以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以便于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共同犯罪人

18、的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一)1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作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要注意任何共同犯罪都必定有主犯的存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主 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二)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从犯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9、二是在共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三)1、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完全受强制或欺骗的, 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四) 1、教唆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故2、教唆犯的构成条件。在主观方面,应当具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 ,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应当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即须有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对教唆犯的处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论处;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不满

20、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 刑罚的体系,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在我国的刑罚中,主刑与附加刑、重刑与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互相衔接,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刑罚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改造罪犯为新人的原则;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

21、神。 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一、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人民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的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刑事犯罪分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 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管制期间被管制的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参加生产劳动的实行二、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进行关押较长时间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三、有期徒刑。是指剥夺

22、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属于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期徒刑适用面较广,主要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二十年。被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四、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于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的执行也是在监狱进行,改造好的, 五、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对于死刑,刑法理论上有存废之争,而且世界刑事立法上也有保留和废除的两种表现。我国刑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保留了死刑;但在适用死刑方面作了许多限制,以贯彻少杀、慎杀

23、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在适用范围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规定判处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并应当经过严格的核准程序;在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对判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以观后效,这就是我国的死缓制度 。死缓有三种处理情形。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于主刑适一、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无偿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财产刑,主要适用于那些具有贪利动机的犯罪。罚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判处。 罚金的

24、执行,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一次缴纳或分二、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这是较罚金更严厉的财三、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是一种资格刑,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规定公民可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时,其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管制适用时,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

25、;附加于拘役或有期徒刑适用时,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死刑或无期徒刑适用时,其期限则为终身剥夺;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除了附加于管制时是同时执行外,应当从拘役、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四、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出我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公民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作

26、为或不作为,但以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 (3)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具有杀人的故意。动 机 可能各异,但不影响定罪。注意弃杀婴儿、帮助自杀、诱骗自杀行为的定性;了解安乐死 行为性质的不同理论观点及实际判例。 2、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即损害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或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活动。 (2)客观要件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或不作为。其结果可以是肉体伤害,也可以是精神伤害;可以是内伤,也可以外伤;可以是轻伤,也可以是重伤。 (3)

27、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重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为故 意。注意伤害程度的等级划 分对本罪确定及处刑轻重的影响;掌握刑法第95条对重伤害范围的原则规定;注意本罪 与故意杀人(未遂)罪、本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罪、过失杀人罪的界限;了解刑法学 界有关故意伤害罪未遂确定的不同观点。犯本罪,根据不同后果及情节,按刑法第234条规 3、强奸罪。本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具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

28、是14 周岁以上的女性,奸尸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行行为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境地的行为形式。 (3)犯罪主体通常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但女子可以成为男子实行强奸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应以本罪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 对明知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妇女或严重痴呆妇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及被害妇女是否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本罪论处 。 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以下几条界限:(1)本罪与恋爱中性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通奸行为 的界限;(3

29、)本罪与相互利用的性交行为的界限;(4)本罪(未遂)与流氓淫乱活动的界限。(5 )奸淫幼女直接以本罪论处。犯本罪,按刑法第236条规定处4、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自身自由权利,其实质是将人等同于一般商品,贬低了人的价值。拐卖对象是指妇女和儿童。(2)客观要件实施了拐 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观要件是故意并具有出卖的目的。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买卖婚姻、假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与诈骗罪、拐骗儿童罪的界限 ;注意正确认定和区分本罪一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

30、别严重及一般共犯和集团首要分子 的界限。犯本罪,按刑法第240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本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仍予以收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2)客观要件实施了收买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 的妇女、儿童,仍予以收买。犯本罪,按刑法第2416、重婚罪。本罪是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

3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认定本罪时,要注意与一般通奸行为的区别。犯本罪,按刑法 第258条的规定处罚。 六、1、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关系,要注意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劫罪、惯窃罪等,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 侵犯财产罪的刑法条文从第263条至第276条,共14个条文,有12个罪名。侵

32、犯财产罪根据其不同的行为特征,可以划分为四小类犯罪:第一类,强制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二类,盗窃 、诈骗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三类,侵占、挪用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四类,毁坏、破坏型 侵犯财产的犯罪。 1、抢劫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公私财物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付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公私财物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付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暴力、肋迫或其他方法以针对人身,使其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为必要内容。 (3)主

33、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本罪,按刑法第2632、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处理诈骗案 件,要注意与民事欺诈行为、经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犯本罪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按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一、审判管辖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

34、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划。 1、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划。 3、专门管辖 是指专

35、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二、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于是通常意义上讲,民事诉讼证据既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所谓合法性

36、,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二、证据的种类 物证 概念: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案件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留下的物质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书证 概念: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如果某种文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它的外部特征、存在情况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该文件就具有物证和书证两种属性,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证人证言 概念: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1、凡是

37、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被害人陈述 概念: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司法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概念: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要求,运用自己专门的知识,就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以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概念: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同案

38、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概念: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第四章 民法 一、民法的体系与主要内容 民法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自然人、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法体系:1民法总论解决的是民法上的一般问题,主要包括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

39、为制度、时效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各种具体民事权利的集合,主要包括物权、债券、亲属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等;民事责任制度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必然要求,是民事权利的最后保障。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状态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般而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行为能力之上。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以年龄为标准来划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精神状况来划分 完全不能辨认

40、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智力正常的公民;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的公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原则上说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任何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执行;但也可以进行一些纯获利的行为,即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行为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他们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则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

41、。 如何认定监护能力: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法律规定死亡宣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间。因普通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期间是4年,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特别期间是2年;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须经公告。 失踪宣告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具有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实施;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下落不明的期间只需2年即可,公告期为3个月。 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42、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另外: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障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

43、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 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的准则 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夫妻共同收、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

44、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 周岁以上。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收养的法定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6、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

45、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解消效力: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解消。 6、收养关系解除 1、条件: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6、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程序:1)行政解除;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2)诉讼解除:不能达成协议;对财产和生活存在争议。 7、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7、 3)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的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8、法律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继承法 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的转移;而关于集成的法律规范总称为继承法。 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抚幼赡老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 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所进行的继承。 法定继承适用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发生了以下几种情况: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有财产在遗嘱中未被处分。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为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代其发生继承的行为。 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份额均等,但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继承人多尽了抚养义务,可多分;能尽义务而不尽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有效遗嘱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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