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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范围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10. 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的;12.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形式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办理公证证明;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援助办理援助手续指派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援助,告
3、知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有异议的,5日内向当地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司法局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书;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证明; 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开展法律援助咨询;进行法律援助宣传;受理并初审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承办县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组织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收集、统计和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村法律援助联系点 工作职责 宣传法律援助知识;掌握辖区内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情况;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困难状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及时向所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上报信息;配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已办结的援助案件中的受援人进行回访。 石莲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员:王超 石莲乡九坝村联系点信息员:石泽松 石莲乡黄莲坝村联系点信息员:娄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