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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复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现暂住市镇村。 因被答复人电器有限公司不服答复人作出的社工认 号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诉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规均存在错误。按照本公司规定,上午下班时间为11时30分,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正,而第三人在事发当日11时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见,该公司员工未
2、到上班时间即随意提前打卡,说明其上下班考勤制度管理不严。而实际上当日第三人提前打卡后并未上班。经调查,第三人与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每日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后,一直以来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铃响后才进入车间工作。被答复人诉称第三人“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随后又说他 “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不仅前后说法互相矛盾,难圆其说,而且缺乏事实依据。其实,当时并未到上班时间。按照被答复人规定,离下午13时上班还差1个多小时。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当日12时30分许,足以证明被答复人诉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即使午休时“因私事外出”,返回公司上班途中遭受
3、机动车事故伤害,依法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答复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恰当。据调查,事发当日早上,第三人骑自备二轮摩托车到公司上班,发现轮胎漏气,于是推到附近修理店修补。他中午下班后曾向公司领导请假回家,将修好的摩托车骑回公司上班。不料,返回途中与一辆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伤。以上事实,有第三人提供的病历、证人证言和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本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第三人当日返回公司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否定工伤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诉请,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 此致 人民* 答复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注:本答复书通称答辩书,撰写方法如同议论文中的“驳论”。一是树“靶子”,选目标;二是摆事实,讲道理;三是举例证,作剖析;四是正面说,反面议;五是亮观点,作概括。总的原则是“以驳为主,破中有立”。因这种文书正文内容最难撰写,故笔者将自己总结的写作要点奉献给读者,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