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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燕山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协议书甲方:蚌埠市燕山乡人民政府、洼张村村委会乙方:蚌埠市芦山文化陵园按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蚌埠市殡葬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妥善解决农村骨灰二次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等不文明行为。经蚌埠市燕山乡人民政府、洼张村村委会与蚌埠市芦山文化陵园商讨,按照合理规划、优化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就“燕山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达成如下协议:一、建设地点位于燕山乡洼张村西芦山“蚌埠市芦山文化陵园”西侧,占地约190亩(蚌埠市光阳石业有限公司承包荒山地约160亩,村民开荒地约30亩),具体界限以实际测量为准。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农村公
2、益性公墓用地、青苗补偿、土地流转等相关审批及赔付手续,费用由乙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全额负担。三、甲乙双方积极配合、按相关部门要求精心规划好“公益性公墓”每一个园区。乙方负责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燕山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公墓基础设施。山林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流转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四、乙方全权负责“燕山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造,并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长期负责经营与管理。依法享有民政政策。五、“燕山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甲方负责将梅花山境内洼张村地界的土坟迁移出该区域或统一安置在公益性公墓内(迁坟费用由乙方按照有关文件负担,安置费用由坟主自行负担),以便从源头上解决森林防火隐患。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甲方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七、以上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蚌埠市殡葬管理规定。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燕山乡人民政府、洼张村村委会和蚌埠市芦山文化陵园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即可生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二0一一年 月 日 二0一一年 月 日甲方(签字盖章): 二0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