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章程(草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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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五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六章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园长和部长第七章 股东转让股份及新股东的加入条件第八章 财产、财务管理第九章 幼儿园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十章 章程的批准、修改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学前教育集团,保障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名称: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第三条 下属幼儿园:逐步发展,目标为12所左右。第四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依法经焦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2、暂行条例,在焦作市民政部门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下属幼儿园依法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取得办学许可和独立法人资格。第五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办学宗旨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纲要,培养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康活泼的个性化儿童,使儿童幸福、家长满意,将其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教育理念、拥有现代化教工队伍、具有现代化园舍设备的一流学前教育机构。第六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紧紧依托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独特的教育教学、人才、智力和科研优势,努力打造全国知名、全省一流的学前教育品牌。并为焦作

3、师专学前教育专业教师的教研、科研和学生见习、实习、社会实践以及焦作师专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第七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由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部分在职在编教职工自愿共同出资组建。第八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为股份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前教育集团承担责任,学前教育集团以其全部资产对下属幼儿园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作,保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全面贯彻、保证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十条 在焦作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地方举办幼儿园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一

4、条办学的层次、类别、办学形式和招生对象: 办学层次:岁非学历教育。 办学类别:岁学前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亲子园、幼儿艺术学校、中外合作办园等。 招生对象:岁学龄前幼儿和其他适龄儿童。第十二条 相关服务包括为幼儿园服务的培训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为家长服务的幼教咨询活动等。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 万元。第十四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个人股东X人,以现金出资,每股资金为人民币X元。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第十五条 股东是学前教育集团的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

5、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三)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四)有依照法律、法规和幼教集团章程规定分取红利权;(五)有依据章程转让股份权;(六)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终止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第十六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前教育集团债务;(三)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办理登记后,不得中途抽回出资;(四)遵守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章程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集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 (三)选

6、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会;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集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集团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集团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集团出现重大问题,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7、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股东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对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董事会与监事会第二十三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设立董事会,是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7或9人。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学前教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8、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三)制订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方案;(四)制订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合并、分立、变更幼儿园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奖励标准; (九)聘任或者解聘各部部长、幼儿园园长和董事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十)制定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十一)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

9、案;(十二)决定其他与法律、法规、章程不违背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罢免及罢免程序(一)董事和董事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罢免:、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非因投资或政策性因素年收入减少以上的;、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要求解职的;(二)罢免程序:董事会成员罢免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长的罢免由全体董事会议决议。董事长离任和被罢免后,要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七条董事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

10、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三十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每次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二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设立监

11、事会。监事会是集团内部监督机构,由3名或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财务运行和管理;(二)对董事、部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部长和园长的行为损害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部长和园长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第六章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园长和部长第三十六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

12、集团下设若干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设园长名,全面负责幼儿园工作,园长由董事会任命,副园长、园长助理通过园长提名、自愿报名、公开竞聘后,经董事会批准任命。园长、副园长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园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由园长聘任,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 园长应具备上岗资格。园长、副园长只能在一所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任职。第三十八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依照本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幼儿园人、财、物的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定;(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幼

13、儿园的具体规章;(六)制定本园教师及工作人员酬薪及奖惩金额与办法,报董事会批准之后实行,聘任或者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七)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八)行使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园长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九条园长的产生及罢免(一)由董事会根据任职条件推选出人选,报审批机关批准后产生,任期为三年。(二)园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罢免:、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能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下降;、非政策性因素导致年收入减少以上;、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董事会研究罢免的。第四十条 焦

14、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根据管理需要下设管理部门,负责幼儿园教学、人事、后勤、培训、开发、经营等工作,各部部长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第四十一条 各部部长选聘、解聘办法、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工资奖金等事项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第四十二条 部长可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第四十三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鼓励焦作师专在编人员集团工作。集团推选的园长、部长人选,凡是在编人员的须经焦作师专研究批准,其在编身份、政治、经济待遇等不变。非在编人员的选聘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第七章 股东转让股份及新股东加入的条件第四十四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股东不得退股,但股东之间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股份。第四十五条 对焦作师专新到岗的教职

15、工,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董事会研究是否同意吸纳为新股东,并以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当时发展现状为依据确定每股出资额。第八章 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财务会计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规定。独立设立银行帐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按月制作会计报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年度报表和会计报告,于次年月日前上报。学前教育集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公开公布。未经核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财产,其财产归焦

16、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资金积累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进一步发展。第四十八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十五日内,以适当形式报告集团全体股东。 第四十九条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至40的比例提取法定基金,用于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及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提取净收益的35至50作为拓展基金,用于新幼儿园的开发,各项奖励等。根据年度盈利状况,提取1040用于年度分红。当法定基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17、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五十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 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五十一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一)营业期限届满,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继续经营;(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吊销许可证或关闭的;(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三)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负责清算。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

18、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五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焦作师源学前教育集团终止。第十章 章程批准、修改程序第五十五条本章程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批准后生效。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发起,或经四分之一以上股东发起,经股东大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通过。201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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