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当事人和代理人可摘抄可复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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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当事人和代理人可摘抄可复印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当事人和代理人可摘抄可复印 持有效证件即可申请查阅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在诉讼过程中到法院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同时,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也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法院应安排阅卷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有关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出规定。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个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查阅案卷的时间、范围和手续。 根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卷的诉讼代理人,应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

2、有关材料的,应与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法院要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在场。 司法解释对申请阅卷者的身份审查的规定,不是想象中的“森严壁垒”,只需出示律师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当然,还要认真填写一份阅卷单。 查阅案卷仅限“正卷” 查阅案卷的范围仅限于“正卷”。在诉讼过程中,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为什么不允许查阅副卷?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解释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代理人查阅。”该庭同时提出“应当改革现在副卷内容,将可以查阅的材料归在正卷中。” 阅卷时可摘抄可复印 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规定,对查阅案件材料时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民事诉讼法第50 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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