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关于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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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初探郭强杨元凯家政服务业是一个既传统又新兴的行业,这可以从”保姆”和”家政服务员”一词的变化来说明这个行业由传统性向新兴性的转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服务已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需求.作为一种新兴的”朝阳行业”,家政服务业已成为我国第三产业中的一个重要行业,是我国扩大第三产业比重的一个重要渠道.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认定”家庭服务员”这一职业,并制定了家政服务技能等级标准,国家教育系统开设了家政学等教育课程.至此,家政服务踏上了”职业化”的发展道路.家政服务业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潜力,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调查,至少

2、可为我国提供500多万个就业岗位,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解决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移就业的重要渠道.据成都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2008年9月的调查显示,在该市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已近30万人.其主要以日常保洁,家电维修,房屋简单装修,家教培训,购物消费,订餐送餐,家庭保姆,各类陪护,搬家,管道疏通,钟点工,配送等家庭服务为主,涉及20个大项,200多个小项.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和机构达2000多家,有近l5万个家庭和近5千家企(事)业单位正在接受着家政服务.随着后勤事务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家政服务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已出现劳动力严重不足的现象.在社会需求不断扩张,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时,人们对家

3、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的要求与日俱增.但家政服务业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市场秩序混乱,无证经营,价格恶性竞争,服务欺诈,劳务纠纷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与家政企业关系松散,不便于管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三是职业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系统培训,尚未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四是由于国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不明确,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不到位等等.其中一个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就是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当前,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几乎还是一张白纸,政策上尚处于真空地带.

4、尽管个别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发了相应的保险,但那只是商业行为,而且品种甚少,缺乏选择性,与我们所期待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相当距离.一,关于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离不开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的探讨.劳动关系是制约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所在.家政服务人员主要通过家政服务公司和中介公司进入家政服务岗位.而家政服务公司使用员工一般采取员工制和非员工制,中介公司除少数管理人员采取员工制外,对家政服务人员普遍采取非员工制.实行非员工制的一般做法是公司,服务员和消费者三方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因用工主体是家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是单位的要求,

5、因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采取员工制的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条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成都市2000多家服务机构中采用员工制的不到5%,所拥有的员工人数约为5万人左右;而大约25万人属于非员工制,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不确定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不仅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其他诸如管理,规范,发展等等方面的问题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们认为,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是解决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以及行业自身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看到,为了解决家政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着劳动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已提出应积极探索将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

6、人员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的可行办法的建议.建议认为,应规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与雇主,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的法律关系,直接受雇于家庭的劳动者应当与雇主订立雇佣合同;未直接受雇于家庭的应当和用人单位或自然人订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雇佣人应当与接受服务的家庭订立劳务合同并建立劳务关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办法,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我国法律上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一般不过分干预.若要对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进行法律规范,则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将变为要式合同,具有强制性,这将对现有法律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为降低影响程度,我们建议只对家政服务行业的劳务合

7、同和雇佣合同进行法律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要将提供劳动力付出的自然人有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接受劳动力付出的法人或自然人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作为必备条款,从而使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或者将家政服务行业的劳务合同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统一确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管理.但是,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法律规范,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都将转嫁到自然人雇主身上,势必影响自然人雇主的消费积极性,因此,应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建立一个特殊的自然人雇主缴费制度或受雇人缴费制度,将受雇人的合法权益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提

8、供社会保险补贴,从而降低自然人雇主的消费成本和风险.二,家政服务行业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也是导致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问题难于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即使在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中,也就是实行员工制的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也不高,初步估计签约率不到20%.可见在成都近30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中,大约只有1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比非常小,为3.3%.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签约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不具备签约条件的非员工制人数众多,占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83%以上;二是家政服务人员大多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受到约束;三是企业不愿意签,主要是因为购买社保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四是家政

9、服务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大,难于购买社保.三,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开展法律援助,加强劳动监察,及时查处和纠正坑蒙拐骗,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违反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的情形看,劳动合同签约率不高,虽有其前述原因,但也与我们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也有一定的关系.加强监管,既可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可以保障劳动者,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推动全社会尊重家政服务人

10、员劳动的意识形成.四,在家政行业内成立工会势在必行据调查,在成都市2000多个家政服务机构中建立工会的可谓风毛麟角.究其原因,一是对工会组织不了解;二是认为生存发展较为困难,无暇顾及;三是小企业或小机构数量众多,组建工会的难度较大.我们在调研中有意识地进行了宣传,一些企业已有所感悟,特别是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表示将从行业规范发展的角度对建立家政服务行业工会加以思考.成都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自2006年成立了全国首家家政服务员工会以来,每年定期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技能比赛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受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的欢迎.家政服务人员技能水平的提升,既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尊重,又提高了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因此,在家政服务行业建立工会组织,是家政服务行业借力发展,争取社会支持的一个重要方面.综上所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已不单是个案问题,它所涉及到的是整个行业的规范问题.具体来说一是要解决好从业人员,消费者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问题;二是要解决好三方权益保障,法律监督以及矛盾纠纷调处的制度建设问题;三是要解决好家政服务行业的社会意识问题.三个问题的解决缺一不可,否则一个规范发展和产业化的家政服务业不会到来.回(作者介绍:郭强,成都市总工会副主席;杨元凯,成都市总工会保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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