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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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泰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泰山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按规定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2、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问题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

3、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期满仍未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考查课程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即取得规定

4、学分。 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课程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平时成绩是指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小测验、期中考核、实验等环节的综合评定成绩。 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只记载试卷得分。补考合格的成绩都记为60分;重修课程成绩按试卷实际得分记载。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条 课程补考、重修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考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每学期第二、三周内进行,补考仍不及格须参加重

5、修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重修采取自修、随下年级插班听课或另行编班等方式进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参加重修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第三周,向所在学院提交重修申请,重修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下年级进行。 毕业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于离校前进行补考。 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仍有重修课程的,可再第三周申请延长学制一年,否则当年按结业处理。 学生对所学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 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时,按课程考试成绩的高分记载;但在平时的各项评优活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 课程重修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因患重病

6、、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成绩按试卷得分记载。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的为旷考,试卷记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在学生历年学习成绩中只记载一次。补考后的成绩在记分栏中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相关规定。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零分,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时申请修读双专业或双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

7、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经学校同意到其他学校借读的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前,本学期的课程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个人申请、部队批准、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学生在服役期间,已经修完规定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本科生一般修业年限为四年,最长可延长到六年;专科生一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可延长到四年。 第四章

8、升级、学业警示、试读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业警示 学院对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约谈,并通知学生家长。学业警示分三种情况,即一般警示、留级警示、退学警示。 一学期内课程考试不及格门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给予一般警示; 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给予留级警示: 1.一学期内课程考试不及格门数达到或超过二分之一; 2.一学年内课程考试受到两次一般警示的。 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警示: 1.一学期内课程考试不及格门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 2一学年内课程考试同时受到一般警示和留(降)级警示的。 凡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

9、必须留到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留级后,本学年开设课程,在留级前已经考试合格的成绩予以承认,其余课程随所在年级学习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级警示的转为本年级跟班试读,试读时间为一学期,试读期间再受到一般警示的学生,按留(降)级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根据学校招生政策,允许转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

10、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转学: 由专科学校升入本科院校的;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应予退学的; 专科二年级、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转入与转出的专业不同科类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专业,按照泰山学院学生二次选择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省内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推荐,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发函

11、至转入学校所属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学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视为违反学习纪律。 转学手续应该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致使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必须由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以学校名义下发文件

12、。办完休学手续必须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到校医院诊断并出具医疗诊断,办理手续回家治疗和修养。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招生,由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本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因病休学的

13、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且被司法机关查处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金额,按复学时就读的年级、专业的标准缴纳。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不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一学期因请假致使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退学警示或

14、考试作弊已留(降)级、再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其本人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由家长、监护人负责领回或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回; 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缴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学校

15、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未取得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达不到规定学分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应以学校毕业审核通过之日计。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取得相应的学分后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 第三十八条 肄业证明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位 第四十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按泰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山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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