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二次讨论稿)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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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二次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职工住房资源,根据太原市有关住房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安排住房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第三条,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房源公开、人员公开、结果公开。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根据个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队的办法选择住房。第四条,学院住房管理应以住房改革制度为依据,坚持先售后租,实行有

2、偿分配。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住房工作委员会,由院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对教职工住房进行管理的机构,并对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随教代会换届而换届。住房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由若干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住房工作条例。2、监督住房工作条例的执行。3、向房管(后勤保障处)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违章事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4、对住房管理条例未包括的事宜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执行。5、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六条,住房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住房工作委员会办

3、公室是学院住房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住房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法规和学院住房管理条例处理日常事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申请住房条件第七条,申请住房,必须是我院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已婚,夫妇双方均无在所在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2、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现任职务、职称相应住房标准。3、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单身职工。4、夫妇离异,带孩子一方可申请住房(孩子未满18周岁)。第四章 住房标准第八条,依照政府住房控制标准,结合我院现有住房实际情况,将我院住房划分为四类。类 别 面 积一 类 6

4、5以下二 类 6580三 类 80120四 类 120以上一、二、三类住宅适用于一般教职工及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四类住宅适用于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博士以上学历者,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引进特聘人才。第五章 计分办法第九条,住房调整原则是分类别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综合计分办法:总分=职称或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附加分(一)职称、职务分:正厅级干部 24分正教授、副厅级干部 22分副教授、博士以上毕业生、正处级干部 20分中级职称人员 、副处级干部 18分硕士研究生、正科级 16分副科级干部 14分初级职称及以下人员、科员 12分工人:高级技师 17分技师 15分高级工 13分中级工 11分初

5、级工 9分(二)工龄分:工龄分每满一年计一分,每月计十二分之一分。1、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2、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3、学龄:全日制普通大学、高中专学校(不含五大生等)规定的上学时间。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4、军龄:服役期按工龄计算。5、插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按工龄计算。(三)校龄分: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为0.1分,不满一年按四舍五入办理。(四)附加分:、直系烈属、军属、因公致残人员(三等残疾以上)加0.5分。、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加3分。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加2分。、双职工配偶的加分:副高以上职称、处级以上干部加3分。其他人员加2分。、离休干部,1948年底前参加

6、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加1分。第十条,优先条件:选房排队相同积分时,按以下顺序比较:1、本院双职工者优先;2、双职称者优先;3、第一线老师优先;4、校龄长者优先;5、工龄相同,年龄长者优先;6、学历高者优先。7、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者优先。第六章 住房的集资和调整方法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采用集资建设、排队选房的办法,其程序是:1、报名。凡符合申请住房条件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证明(结婚证、户口证明、新调入人员介绍信,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2、审核。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所有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打分、排队,汇总情况报

7、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资格认定由院相关职能部门审定为准。3、公示。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排队情况后及时张榜公布,一般为三榜定案。4、选房。报名人员的排队情况三榜公布后,经民主评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分数高低依次进行公开选房,选房后不能调换;如选房者不选房,以自动弃权论处,依次进行调选。5、交款。选房后,按规定时间办理集资交款手续,否则选房无效。第十二条,集资建房、选房一般在建房方案审定后进行;住宅建成后,经太原市房改办评估后,按照届时的有关政策,向集资户出售。集资建房时,根据房改有关精神可适当放宽住宅建设控制标准。第十三条,调整住房的程序和办法同集资建房,即:报名、审核、公示、选房、交款。第十四

8、条,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特批住房,但一年不超过二户,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分配住宅。第十五条,因学院建设规划的需要,拆迁户的住房安排要在住房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指导下运作,拒绝腾房者,以私占公房论处。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告院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从占房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仍不交房的学院予以除名,同时保卫处强行进行清房,不属于学院职工的,由住房工作委员会通知保卫处强行执行清房,工会、人事处、后勤保障处等单位配合现场清理。第十六条,遗属住房给予适当安置,不参加集资建房。第十七条,住宅调整时,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假证明,违者所选房无效。第十八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各级领

9、导干部违反住房管理条例,私自分配住房要追究责任并限期改正。否则,对住房者按私占公房论处,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第七章 住房管理第十九条,我院住房归学院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房管部门允许不能私自转让(借)、调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改变房屋用途。如有违犯,按下列规定处理:1、私自转让(借)、调换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双方经济处罚;2、转租他人住房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出租人经济处罚;3、改变房屋用途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同时,应立即恢复居住功能。第二十条,教职工对调整(出售)给自己的住房及附属设施有爱护之义务,任何人不能对室内外建筑私自改建,装

10、修改造时应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任意拆除。第二十一条,住户接到调房通知后,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住户钥匙,住户迁出原住房时,应与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条例规定,如有违犯,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对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1、接到搬迁通知后,逾期不搬者视为自动放弃。2、搬入新居后,因自身原因不交原住房者,学院按商品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从工资中扣除,并保留强行令其迁出的权利。3、对私自调换住房者,必须限期搬回原处,不服从纠正者,按私占住房论处。4、调离学院人员和因公、因私出国人员必须按期交回住房,逾期不交者,由其住房担

11、保人按商品租金标准支付房租(也可从工资中扣除),没有担保人的,由学院有关部门强行进行清理。5、职工应与学院签订购房协议书。职工调离学院或自动离职,学院有权收回住房。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公有住房,对违反者由房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院行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从占房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不交房者学院予以除名,同时强行清房。不属于学院职工的由房管委员会联合院保卫处、工会、后勤保障处强行清房。第二十三条,凡在我院家属区居住的住户,都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如水、电、暖气、卫生等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住房售出的维修与管理(一) 住房售出后维修责任区的划分:1、住房

12、大门以内的设施、设备(含门、窗及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电线路、墙壁粉刷、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由住户负责,费用自理。2、公用部分(含楼梯、户外走廊、屋顶等)和公用设施(含上、下水、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户外公用线路等)维修费从学院教工住房维修专项基金中支付。3、对各种计量表在住房之前由学院负责维修一次,售后维修由住户负责。(二) 住户购房后,要严格遵守后勤管理部门对住宅区内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五条,已购住房并以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在住房调整时,同期、同类房不作调整。第二十六条,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后因职务职称变化或工作调整须调换住房的,原购房须售给学院,售价及利益

13、分配,按届时的政府文件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购房人以标准价购房后,对住房拥有的产权,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调离我院人员,必须将住房交给或售给学院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第八章 住房的出租、评估、出售和交易第二十九条,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以售为主的调房原则,但对特殊情况实行租房的住户,由后勤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向学院交纳租金。第三十条,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产部门协助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学院住房出售的价格测算、评审、审核及住房出售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第九章 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青年公寓(现20住

14、宅楼),做为已婚且无房青年教职工过渡用房。采取租用形式,每年一租。第三十二条,申请青年公寓,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的已婚青年教职工(35岁以下)且双方均无住房。每户租用青年公寓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自然间加一间厨房。第三十三条,青年公寓实行租赁使用办法,物业部门与承租人每年 签订一次“租房协议书”。最长过度期限暂定为三年。第三十四条,房租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见具体规定。三年过渡期后,承租人应交回住房,特殊情况需租用者租金翻倍。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应按规定交纳水、电、暖、卫生等费用。第三十六条,青年公寓内设施由物业部门统一管理,入住前双方要对室内设施进行检查认定,如有问题,物业部门及时给予维修。交

15、回住房时,物业部门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住户要有义务维护设施完好。第三十七条,申请租用青年公寓的住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若有作弊行为,物业部门不予办理租用手续,已租用的有权收回住房。第三十八条,夫妻双方在本市有住房者,不能继续租用青年公寓,应在物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住房,逾期按抢占住房处理。第三十九条,租房只限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对违反规定者,按第七章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住户应遵守公共道德,文明住宿,不能影响邻里正常生活。注意防火、防盗。不得使用超负荷电器。第十章 单身教职工宿舍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单身老师宿舍(现单

16、身楼宿舍),做为单身教师集体宿舍,采取有偿分配使用形式。第四十二条,申请单身教师宿舍,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未婚教职工。居住使用标准为两人一间。第四十三条,调入或分配到我院工作的青年单身教职工,确需解决住宿的可按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物业部门提出住房申请,办理手续并交押金100元后方可入住。第四十四条,单身宿舍实行有偿分配使用办法,入住前要与物业部签订“单身宿舍居住协议”。居住期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延续1-3年。第四十五条,收费项目:1、床位费:由物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2、水费:每人每月按1吨收费。3、电费:以每个房间实际用电量按人数分摊。4、采暖费:执行政府规定标

17、准,按居住人数分摊。5、卫生费、管理费:按人收取,费用参照普通职工住宅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房间整洁、卫生、安全,便于统一管理,室内基本设施由物业部统一配备。个人不得添加大型家具等用品。第四十七条,职工入住前要对室内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如有问题,物业部应及时给予修复。退房时,物业部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丢失、损坏照价赔偿。第四十八条,单身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管理,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外来人员不得随便出入,来客需登记。第四十九条,单身宿舍的水、电、暖等公共场合设施由物业部统一管理,个人不得自行改动,住户有义务维护各项设施的完好。使用中出现问题,请与物业部联系解

18、决。第五十条,单身宿舍公共卫生,由物业部负责清洁,垃圾随时清理。个人不得随意堆放杂物。第五十一条,入住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文明住宿。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不得在宿舍内赌博。注意防火、防盗。不得使用超负荷电器。第五十二条,未经物业部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更不能私自转让他人使用或出租。第五十三条,对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者,按第七章有关规定处理。1、对私自调换房间床位的,必须限期搬回原处,不服从者,按抢占住房论处。2、已安排床位逾期未入住者,视为自动放弃,物业部收回床位,不再安排。3、已婚人员不得在单身宿舍居住,违反规定者物业部门有权清理。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第五十五条,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现阶段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如遇政策规定变化时,由住房工作委员会对本条例作相应修改,报请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职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三分之一成员对有关条款有异议,可提交下一届职代会进行相应条款的讨论修改。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条例规定同时废止。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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