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及技术骨干人员等保持高校教师等事业编制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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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例1、康尼机电:2012.5申报公司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高级管理人员徐官南、朱卫东、顾美华、史翔、王亚东、徐庆,核心技术人员曾世文、李恒文、张伟、茅飞等人曾在南京工程学院担任教学或行政职务。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因此,上述人员历史上在公司的任职不违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公司人员独立性,2011年1

2、2月21日,南京工程学院作出关于同意陈颖奇等35名同志停薪留职的批复(南工人2011165号),同意上述人员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南京工程学院任何职务,不再领取薪酬。2、川大智胜:2008.6.23上市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在册员工406人,其中共有28人同时属于四川大学事业编制职工。这部分事业编制的员工没在发行人交社保、住房公积金。兼职人员的安排本公司共有28名职工同时在四川大学担任教师职务,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四川大学、兼职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三方做出了如下安排:(1)根据公司与四川大学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经四川大学批准,四川大学的在编人员可以受聘于公司,兼职在公司工作。在公司

3、兼职的四川大学在编人员,在四川大学的考核按照四川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与兼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条款内容有:1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协议的约定对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其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2 未经公司同意,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为他人研发与公司同类的产品;3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所有;4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3、太极股份:2010.3.12上市(002368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这个好像2010年2月上会的吧)发行人的246名员工曾在十五所(系一家事业单位)处工作,后离开十五所到发行人处工作。由于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单位流动时引起的社会保险补偿的具体政策尚不明确,该等员工目前仍暂时保留了事业单位编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尚未转移,由十五所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2.包括上述246名员工在内的发行人员工均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发行人根据其劳动人事制度及与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负责其日常管理

5、。根据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及配套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上述246名员工在内的发行人员工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因执行发行人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及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的开发成果均归发行人所有。3.包括上述246名员工在内的发行人员工均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自十五所领取薪酬的情况。4.上述246名员工由十五所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情形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暂时无法改变。为保障上述246名员工的权益,发行人与十五所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委托十五所为上述246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发行人全部承担。5.为确保上述246名员工的独立性,十五所出

6、具了承诺函,承诺除为上述246名员工代办社会保险等事项外,十五所不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影响发行人对上述246名员工的日常管理,并保持上述246名员工的独立性。同时,待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单位流动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补偿政策明确后,十五所将协助上述246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发行人亦承诺,待国家上述政策明确后,发行人将负责督促该等员工尽快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并由发行人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情形不影响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4、天喻信息:2011.4.11上市天喻信息(300205)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这个好像20

7、11年4月上的)一、 发行人多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保留华中科技大学事业单位编制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目前在 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取 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了华中科技大学就发行人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任职作出的处理决定,查询了已上市公司类似 的案例,并核查了涉及停薪留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 相关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2005年10月

8、22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 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 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 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 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 大学的任职、领取薪酬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报告期内在华中科 技大学的任职和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在学校任职情况 在学校领薪情况 1 张新访 董事长 教授 领取相应职务报酬 2 李娟 董事

9、3 卢波 董事 4 高毅 董事 5 冯敏 董事 董事 6 向文 教授 领取相应职务报酬 总经理 7 钟晓林 独立董事 8 胡瑞敏 独立董事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处理 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 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 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 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 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的上述批文,此处所谓停薪留职,

10、是指仅保留华中 科技大学的事业单位编制(即保留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不再担任华中 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 4、 已上市公司类似案例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南大学下属的一家中小板上市企 业(股票简称:博云新材,股票代码:002297),其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 熊翔(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易茂中(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张红波(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在中南大学担任博士生 导师。中南大学于2006 年10 月8 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 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 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

11、务,并同意熊翔 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 在中南大学。熊翔等9人已与博云新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本所核查,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办理停薪留职之前,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的职务是教 学和科研职务,并同时与发行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发行人担任 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为其主要工作, 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为兼职。 停薪留职后,上述人员不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不再在华中科技大 学领取薪酬。其原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律师意见

12、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 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2、 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发 行人的人员独立性。5、其他案例#投行业务#【高校教师停薪留职仍享受学校社保】公司副总经理吕宝源、陈化冰原为南京大学事业编制职工,自2011年初至2015年底停薪留职,不再从南大领取任何薪酬;虽与发行人签订合同,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南大,且其社保缴纳等事宜按照南大的相关规定处理,无需公司缴纳(江苏南大光电材料IPO)#投行业务#【董事长

13、保留事业编制】1、保留事业编制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2、保留独立性事业编制不损害人员独立性;3、如要求其解除事业编制,则会使得其在退休后无法享受事业编制退休养老政策,且由于其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开设社保账户,亦不可能享受社保退休养老政策(天津天膜科技IPO)#投行业务#【解释事业编制员工的合法合规性及社保缴纳情况】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向发行人派遣9名保留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入职公司,服从公司的管理与考核,苏州大学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苏州苏大维格光电IPO)二、相关规定1、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

14、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在认真总结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对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1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高校科技产业在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15、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国家税收和促进社会就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科研方向、提高科研综合水平、稳定科研队伍、培养创新和应用型人才,以及补充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利国利民利校”的事业。2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坚持产学研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有条件

16、的高校,要努力将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并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搭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作平台。3、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积极引导和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必须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发展需要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高校要通过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二、重点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一)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4、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

17、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5、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各高校要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6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

18、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前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并完成资产划转。7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8.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9高校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

19、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高校资产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0.高校对高校资产公司、高校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学校或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二)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11.高校企业要普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

20、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12.全面推进高校全资企业的改革,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除高校资产公司以外的所有全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要通过改制实现高校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高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13高校企业要普遍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使高校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14.高校企业改制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本着有利

21、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精神,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重组、股权设置、人员安置等方面,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高校企业的改组、改制。15高校企业改制,可采取增量重组、存量盘活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种方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16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是高校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高校企业改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禁止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利益,防止国有资

22、产流失。17高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改制过程中,高校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稳妥处理高校企业的人事关系。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逐步消化,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进行。18在高校企业改制中,学校对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给予奖励。凡奖励方案涉及企业中学校国有股权的,应报请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严格管理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19高校从事对外投资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高校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学校投入到企业的

23、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投资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它融资活动提供担保。20高校的院、处、系、所等下属单位创办的公司,应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管理。高校资产公司要在兼顾各方责、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今后,学校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处理好院、系、所的利益关系,通过高校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21高校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

24、续发展机制,加速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高校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或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鼓励高校企业与学校加强科研合作,既提高高校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又促进高校学科建设科研水平的提高。22高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3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今后高校

25、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24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的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高校企业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由学校严格管理。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高校要积极争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进高校科技产业化25办好科技企业,是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渠道,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推动高校科技产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

26、发展。高校应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纳入到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之中,确实抓紧抓好。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列为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26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高校产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有序进行。27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

27、教职员工的依据。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28高校今后主要以专利等技术成果出资参与创办科技企业。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正确处理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高校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29高校应鼓励技术持有人

28、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30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31高校科技企业要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3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所属高校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工作的组

29、织和指导,争取同级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3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34为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教育部将组织实施“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当前重点抓好“全国高校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平台”和“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网”的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35高校其他非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请将此文件转发所属高校。 中华人民共和

30、国教育部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2、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2006年6月2日)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证高校产业改革改制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根据公司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就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依法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校资产公司)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公司1、按照指导意

31、见中“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精神的要求,各高校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组建高校资产公司。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高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不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3、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应依法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

32、性资产、产权转让、产权登记和设立审批等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因违法违规改制或改制不彻底而使高校承担连带责任。4、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应向教育部提供如下材料:(1)学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请示;(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3)高校资产公司章程草案;(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批复、审计报告、评估报告;(6)高校资产公司组建方案的法律意见书。5、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高校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2)高校资产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3)高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4)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

33、限;(5)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6)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6、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高校在组建高校资产公司时,对不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完整列出,说明理由,由教育部核准。7、高校应确保有关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方案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二、依法规范运营高校资产公司8、高校资产公司应保证独立性。学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学校向高

34、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9、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高校。除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外,高校资产公司应就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使用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10、高校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高校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高校资产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校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暂不适宜以

35、出资形式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经营的协议。11、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高校应尊重高校资产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12、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13、教育部授权部直属高校组建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述机构的人员和高校资产公司总经理须报教育部备案。14、高校资产公司的产权变更、

36、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变更等经济行为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5、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教育部备案。16、高校资产公司设立后,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行。高校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每年高校资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并将法律意见书报教育部备案。17、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高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18、高校资产公司应对每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其工作总结应上报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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