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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6日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公务、私用等非营业性客车指标,包括公车额度和私车额度。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2、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额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制定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额度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三)与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合署办公,开展机动车额度证明审查和收缴工作;(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
3、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一)新增客车额度;(二)私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三)在用客车额度的所有人委托的在用额度。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上一次额度拍卖等情况,确定下一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第六条(拍卖机构)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受托拍卖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组织拍卖。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
4、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第七条(竞买人资格)私车额度竞买人,是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公车额度竞买人,是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第八条(拍卖规则)公车额度与私车额度分开拍卖。私车额度采用定期、无底价拍卖方式,公车额度采用不定期、有底价拍卖方式。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第九条(拍卖监管)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拍卖现场值班,并对网络、电话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
5、证部门应当对拍卖现场进行监督。额度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第十条(竞买成交)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摩转汽额度及在用客车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规定标准支付。第十一条(额度证明)客车额度证明由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制,根据每次投放数量等量印制,并委托拍卖机构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
6、明。额度审查中收缴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保存期为2年。2年后予以销毁时,应当登记。第十二条(额度审查)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在车主缴纳车购税后,应当将完税证明交由额度管理办公室,由其对车主应当提供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完税证明上标注确认;对应当提供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未交验的,保留完税证明。对无需缴纳车购税的二手车或旧车,额度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对车主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相关证明上标注确认。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上额度管理办公室的有效审查内容,进行机动车登记。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二手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十三条(限制条件)额度证明所有
7、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对拥有私车额度的自然人,限购9座以下的生活型小客车。新增私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手续;因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婚姻、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额度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四条(资金收支)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并按照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第十五条(告知义务)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二手车交易办理单位应当告知交易双方新增私车额度使用3年内不得带车过户等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