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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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移动通信业务合作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移动业务合作协议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博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推动甲方电信业务的迅速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移动通信产品销售及甲方指定的相关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方式1.1 甲方授权乙方在北京地区销售甲方的移动通

2、信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中国电信移动业务产品”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及甲方发行的,经甲方确认由乙方代理的现有中国电信移动业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推出的其他移动业务产品。1.2 甲方授权乙方在北京地区通过经甲方认可的方式代理甲方的移动通信产品及甲方指定的业务,根据具体代理内容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厅/专营店/代理点等经甲方认可的方式),分别执行甲方相应的业务代理政策。业务代理政策以“代理商管理办法”的形式体现,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 乙方代理甲方特定类别的“中国电信移动业务产品”或其他甲方指定的业务必须承诺完全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有

3、权对乙方所代理的甲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考核。2.2甲方有权制定并适时修改各类“中国电信移动业务产品”的代理政策、管理办法、营业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政策等,并应及时以书面、会议等形式将最新的代理规程等通知乙方。乙方如对更改后的上述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协商;若乙方未在收到甲方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含三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接受更改。2.3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的代理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甲方相关代理规范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2.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妥善处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

4、的客户投诉并对乙方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由于乙方处理不当,对甲方企业形象、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2.5 协议期间,甲方有权按相关考核办法扣罚乙方的业务保证金。2.6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2.7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2.8 甲方有义务对相关协议附件规定的代理规程、营业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政策和考核办法进行解释。2.9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颁发授权代理证书。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有权代理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甲方业务,并根据协议约定获取相应酬金。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

5、规定完成甲方要求的代理业绩指标: 。3.2 乙方有权向甲方反映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3.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方法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如代理规程方面存在不规范或不公平的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反映并协商解决办法。3.4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针对代理业务提出的服务标准、质量标准及时限要求做好代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检查,对代理业务的服务、质量、数量、时限等承担相应责任。3.5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详尽的业务开展计划。3.6 乙方有义务全力维护中国电信及甲方的企业声誉,协助甲方确保全网通信畅通并针对所代理的业务向用户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3.7 乙方有义务全力维护中

6、国电信和甲方的企业标识、业务品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未经合法许可,乙方不得使用中国电信和甲方的企业标识和业务品牌,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8 因乙方原因在代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甲方损失或导致客户对甲方进行投诉、申告或诉讼仲裁等争议的,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并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9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资费标准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物价、工商管理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禁止任意加价、恶意竞争等不正当经营行为;3.10 乙方应具备符合甲方相关代理政策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乙方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应独立承担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保证不使甲方受到任何损失、损害,否则视为

7、乙方严重违约,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拥有合法权限的或提供给乙方的相应标识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拥有或提供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标识、授权牌、授权灯箱等。3.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协议约定的业务代理、经营权限转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3.13 乙方有义务将其所发展客户的相关资料定期向甲方备案。3.14 乙方日常对外信息披露、宣传口径及业务宣传进度应符合甲方的相关规定并与甲方保持一致。乙方对外接受新闻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发布网站信息,

8、组织促销活动等宣传行为,凡涉及甲方利益的,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发布前须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3.15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套开的发票,或对甲方提供的发票进行倒卖,如出现违规情况,违反一次扣业务保证金1万元/张,保证金不足部分从代理费中直接扣除。如二次违反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万元/张标准扣除保证金或代理费。第四条 业务保证金4.1 为了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乙方承诺在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含五日)内,按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一次性向甲方足额交纳业务保证金(大写)_拾_万元人民币;乙方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4.2 业务保证金的

9、交纳和扣罚依照甲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3 协议期内,乙方因故被扣除业务保证金后,当余额不足保证金总额的70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含五日)向甲方一次性补足。4.4 本协议执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前提下,甲方将剩余的业务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酬金的支付5.1 甲方将按照乙方每月代理业务的完成情况,向乙方支付酬金。5.2 每月酬金经甲乙双方核对后,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酬金额度出具相应金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代理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代理商支付其应得的酬金。具体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参见代理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约定。5.3 如遇政府主管部门或甲方上级公司

10、(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下发资费、酬金政策调整的通知、决定,或甲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代理政策,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5.4 当甲方的酬金政策调整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的方式以甲方下发的政策调整通知、决定为准。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6.2 因乙方过错而产生的用户欠费,视情况由乙方按比例承担(具体比例参见甲方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由此产生的用户投诉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6.3 当乙方未妥善处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客户投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及管理办法从乙方的业务保证金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各

11、项费用并要求乙方继续安抚客户、妥善解决投诉问题。6.4 若乙方未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资费标准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物价、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有任何未进行明码标价、恶意竞争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6.5 乙方承诺对经手的用户资料严格保密,乙方不得随意调用、使用或向外披露任何用户资料,否则,乙方除了赔偿由此给甲方以及用户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6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涉及给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涉及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守约方发出解约通知书之日起第十日解除。6.7 对于乙

12、方不涉及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采取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代理关系并要求乙方就违约行为限期进行整改等措施,直至没收乙方支付的业务保证金并单方解除本协议。6.8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含十五日)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含十五日)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第七条 免责条款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7.2 遇有不可抗力的双方或一

13、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之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含十日)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对方。7.3 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水灾、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4 因政府主管部门或甲方上级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政策性调整,或因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的营业系统发生技术性故障,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协议期限8.1 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2 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对协议条款有异议且未达成一致的,协议终止。乙方应立即停止代理工作,

14、并交还甲方的资料及物品。8.3 如双方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则协议到期后终止,甲乙双方结清账款及实物,甲方退还剩余的业务保证金余额。8.4 甲方若修改业务管理规程或佣金等相关政策后,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有疑义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疑义,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本协议于一方向对方送达解约通知书之日起第十日终止。8.5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因故提出提前终止协议(协议双方有一方严重违约的除外),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含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如协议双方有一方严重违约,则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要求责任方

15、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8.6 协议效力: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第九条 通知9.1 按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9.2 通知可由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特快专递、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9.3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已送达。9.4 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三日视为已送达。9.5 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第十条 保密10.1 “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签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及自双方开始合作之日

16、起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以及乙方在此期间从甲方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口头、录音、市场信息、用户资料、商业秘密、销售数据及电子版资料,以及乙方依据以上文件、信息和背景得出的咨询和服务成果。10.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甲方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数据、信息、用户资料和商业秘密。10.2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保密信息。否则,甲方将有权终止协议,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带来的经济和其他损失。10.3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

17、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11.1 甲乙双方如对本协议内容产生争议,或对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据仲裁规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2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12.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与信息化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一方违反该条款,其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12.2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协议期内,甲方出台的相应业务代理政策,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12.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且不在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12.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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