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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甲方:中山大学研究生院乙方:委培单位 丙方: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甲乙双方确定丙方为 专业二一二级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一、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每年需交纳培养经费人民币 贰万伍仟 元(大写),由乙方(或丙方)分学年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将当年的培养费缴清。不按时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培养期间,丙方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由乙方负责。三、丙方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全日制博士生党团临时关系转至甲方,由甲方负责管理。四、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校规校纪。凡丙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甲方做出决定后,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或因受开除学籍处分等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甲方做出决定,由乙方接收处理。甲方将丙方的有关学籍档案材料转至乙方。涉及培养经费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五、丙方的教学按甲方博士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凡具备甲方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博士学位,经论文答辩及审议通过的,可被授予博士学位。六、丙方毕业后必须回乙方工作,甲方不负责就业派遣事宜。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甲方)中山大学研究生院盖章 (乙方)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丙方)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招生合同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名: 二一二年 月 日 二一二年 月 日 二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