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7#变配电房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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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项(泰州)2010-066号 泰州碧桂园二期7#变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江苏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泰州碧桂园二期7#变配电房工程建设地点:泰州市泰东河大桥北侧签约地点:泰州市碧桂园工地办公楼日 期: 二0一0年九月 泰州碧桂园二期7#变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江苏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明确责任,保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2、、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1.定义1.1、发 包 人: 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承 包 人: 江苏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设计单位: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1.4、监理公司: 泰州市建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5、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6、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深化后提供(须经发包人审批),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7、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

3、件)。1.8、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1.9、天:指日历天。1.10、币种:本合同中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2.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2.1.1本合同,包括双方约定的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1.2报价书;2.1.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1.4图纸。2.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2.1承包人应按国内相应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若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2.2.2双方各自购买所需的标准、规范。2.3图纸2.3.1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6套,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公司有关人员查阅。2.3.2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7 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尽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2.3.3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

5、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4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不得非法使用本图纸。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3.1工程概况 3.1.1工程名称:泰州碧桂园二期7#变配电房工程3.1.2 工程地点:泰州碧桂园二期 3.2.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土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 砼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楼地面工程、墙和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和涂料、电气(从供电配电柜向后所有图纸内容)、防雷接地、给排水(其中给水为表后所有图纸内容)及其他工程,不含首层电缆沟及预埋铁件。3

6、.2.1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二期7#变配电房施工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4.合同价款、支付、结算4.1合同价款本合同7#公变电房工程(建筑面积:约248M2),暂定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小写)¥421,600。 本合同暂定总价中,已包括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本合同3.2“承包范围”所述本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4.2.承包方式本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土建为综合单价(含税费)包干,单方措施费(含税费)包干(344.28元/m2);安装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含税费)包干。详见合同附件。4.3.结算方式对本工程的全部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合同条件、质量标准、工期等情

7、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合同暂定总价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机械进退场、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险费、预算包干费、不可预见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及其它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并计算了全部费用,包含降排水费用,不包含地基处理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向税务等部门缴纳。建筑面积计算原则: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项目当地政府造价

8、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造价管理文件执行。4.3.1合同图纸内标示工程的结算方式按本合同“3.2.的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结合4.2条承包方式进行结算。 4.3.2.变更工程部分(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以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供的设计图纸为基准,仅对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发包人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修改通知的设计变更部分、发包人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部分进行调整。4.3.2.1. 变更工程部分的工程量计算原则:4.3.2.1.1. 当变更仅限于对原尺寸发生变化时,则按变更前后两者之间的量差计算工程量。4.3.2.1.2. 当主材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材料价差时,则按变

9、更工程图纸的变更部分计算工程量。4.3.2.2. 变更工程部分的计价标准为:4.3.2.2.1. 当合同附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工程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4.3.2.2.2. 当合同附件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消耗量按定额,其它费用均不调整。4.3.2.2.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4.3.2.2.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当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时,该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中不再计取措施项目费。4.3.2.2.5.

10、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因素以及政策性调整。4.4.计价补充说明:4.4.1.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外运土方,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承包人均已考虑在报价中。4.4.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4.4.3. 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和设计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4.5. 工程款支付4.5.1本工程无预付款。4.5.2工程进度款支付 4.5.2.1按工程完成节点

11、支付工程款:基础结构完成后支付至25%,主体砼结构完成后支付至55%,工程全部完成支付至80%。4.5.2.2. 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4.5.2.3. 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办理结算手续完毕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4.5.2.4.各种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5.2.5.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工程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4.6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

12、单7天内或者签证事件发生7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监理有权拒绝签证)提交补充预算或报发包人、监理签证确认工程量。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算书。预算书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变更的工程价款将于工程最终结算时一起计取。4.6.2.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发包人及监理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的公章。4.6.3.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

13、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监理一份。所有在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须凭原件在结算时计取。 5.双方人员、设备5.1发包人5.1.1发包人工地代表为 张玉波 ,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工地代表签字后递交承包人。5.1.2发包人委托泰州市建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共同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5.1.3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

14、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5.1.3.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5.1.3.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5.1.3.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5.1.3.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1.3.5 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5.2承包人5.2.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5.2.2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

15、,则承包人须按本同21.1.2.1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2.3本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包志明;5.2.4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如下: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序号姓名职称职务1包志明工程师项目经理2华盼科工程师项目副经理3华盼宏工程师施工员4马长豪助理工程师质检员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5.2.5.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6.发包人责任6.1施工准备6.1.1参加有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各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6.1.2审

16、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6.2施工期间6.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6.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6.2.3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2.4发包人提供水电总接驳点各一个,水电表安装、施工与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责任。7.承包人责任7.1.开工前准备: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须编制详细的可供监理检查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

17、工人员安排及管理架构(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分包及甲供材料)并报送监理、发包人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内容的,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1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定要求提交上述内容及整改措施。7.2.承包人根据合同“8.1.开工与竣工”的要求及发包人划分的若干个施工区域情况编写详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并在开工后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经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后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投入计划作为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7.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

18、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7.4.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7.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7.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7.7.

19、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7.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7.9.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工

20、程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导致本合同包含的部分工程项目须另外发包的,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场,并直接从本合同中划除相应工程范围并从本合同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同时书面知会承包人,但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无偿负责管理和配合。7.10.承包人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发包人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否则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发包人代支的工资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且每发现一次劳资纠纷事件,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1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11.承包人须在施工工人进场完毕当天按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进行

21、三级安全交底及办理进场手续,并在第二天报送进场人员三级安全交底两份及进场手续两份给监理、发包人存档。监理、发包人有权抽查进场人员是否办理此项手续,如有未按此条款办理进场手续的,须按发包人、监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7.12.凡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笔或多笔款项中优先扣除,若经扣除后尚未足额缴纳违约金的,余额由承包人另行向发包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8.工期要求8.1开工与竣工开工日期:以现场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开工之日起第70个日历天总工期: 70 个日历天。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平整场地至验收(不含供电验收)在内的所

22、有工作所需的时间。8.2阶段性工期8.2.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实行改进措施而申请补偿或提出索赔。8.3开工及延期开工8.3.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在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发包人认可的合法或合理理由。8.3.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8.4暂停施

23、工84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8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因停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4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全面停工时间在3天内的(含3天),总工期不予顺延;若全面停工时间超过3天的,按停工的第4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停工费用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8.5工期延误8.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

24、,工期相应顺延:8.5.1.1.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8.5.1.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8.5.1.3.不可抗力;8.5.1.4.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5.2承包人在8.5.1条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8.6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条款第8.1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9.质量与检验9.1工程质量9.1.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国

25、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9.1.2.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承包人就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3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9.2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26、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

27、直至符合约定的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9.3.2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如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并不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9.3.3当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时,若承包人已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但监理工程师不依时到达的,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自行验收;或经过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的,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代表在现场,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9.4重新检验当发包人、监理要

28、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0.现场管理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10.2安全防护 10.2.1承包人

29、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监理要求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罚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0.2.2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0.3事故处理 10.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

30、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10.3.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程序处理。10.4文明施工 10.4.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包人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10.4.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保证施工道路畅通,干净整洁,工程建设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等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若承包人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

31、权请第三方代为处理,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10.4.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0.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10.5.1.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及安置,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承包人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

32、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10.5.3水电费由承包人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支付。11.材料设备11.1.材料的检验11.1.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承包人在订货前须将样品送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型号予以认定,但不排除承包人的责任;无论是否经监理工程师认定,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1.1.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出厂证明,否则应进行试验,试验费由供应方负责;对已有出厂证明的材料,如监理工程师持有异议时,有权指定单位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其复验费由发包人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每批供应的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材料除有出厂证明外,承包人须按规定抽样检验合

33、格后才能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1.1.3.所有材料需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核对样板后方可进行施工及安装,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后再使用。11.1.4. 无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能否按时到场验收,但使用后如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拆除并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2.图纸变更及签证12.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12.2.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3.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3.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13.1竣工验收 13.1.1.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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