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样板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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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合同样板3篇 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际贸易合同范本,欢迎借鉴参考。国际贸易合同1卖方:代理商:本协议于_年_月_日签订,协议双方为:_(卖方名称),系根据_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_国_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_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地址),(以下称“代理商”)。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_(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鉴于“卖方”愿委任_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

2、种产品;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风险提示:在签订经销合同时,应当对商品的规格、质量以及销售区域、是否是独家代理经销等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在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对上述情况约定不明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伴随发生“经销商超范围销售”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争议重重而最终夭折、亏损。第一条 定义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3、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

3、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_(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第二条 经销权“卖方”兹给予_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第三条 专营权1、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_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2、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_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3、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_。4、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

4、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第四条 价格、条件1、价格:给予_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_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2、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第五条 “卖方”的责任“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_:3、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4、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_。5、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第六条 代理商的责任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

5、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2、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第七条 双方关系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_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风险提示:虽然,经销商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特定产品,但若该商品是仿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主体

6、的权益的,经销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经销商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侵权条款的承诺可以为经销商向供货商索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经销合同中至关重要。第八条 “卖方”名称等的使用1、特许:_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2、注册:如_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风险提示:知识产权与产品经销通常相伴而存。虽然供应商在其他国家注册或申请了自己的公司名称、商标、专利,但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或申请,那么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签订经销商合同时,

7、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的知识产权范围,并要求经销商承诺尊重这些知识产权,任何注册或企图注册这些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供应商的侵权。第九条 期限、终止本协议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从生效日起_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_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

8、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_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

9、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一条 保证1、标准:“卖方”向_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2、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_,使之不受损失。3、质量:如_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_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_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_不丧失其索赔权。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1、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

10、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

11、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2、转让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3、商业机密风险提示:在经销合作中,经销商或多或少都会获悉供货商与产品相关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保密义务的约定必不可少。具体而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守密的范围、期限、赔偿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守密范围的约定即不可过分宽泛,亦不要过窄,范围过宽,可能导致条款无效,约定过窄或导致某

12、些商业秘密无法得到保护。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_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4、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做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_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5、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_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6、仲裁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

13、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做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_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_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7、可分割性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8、保留权利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

14、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9、正式文本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10、标题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11、全部协议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为证明起见,本协议做成一式_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

15、或代表签署。卖方(签章):_年_月_日代理商(签章):_年_月_日国际贸易合同2_年_月_日_(售方)为一方,与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_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_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16、。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1.帐单4份;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3.明细单3份;4.品质证明书1份。第七条保

17、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买方(盖章):_ 卖方(盖章):_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国

18、际贸易合同3买方:_卖方:_(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年_月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1.货物名称及规格:_2.质量和数量的保证:_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3.单位:_数量:_4.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5.包装:_6.单价:_总值:_7.付款条件:(1)离岸价条款: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将货物运交

19、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承担责任。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2)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a.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8.装运口岸:_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

20、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9.装运文件:(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公司。空运: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3)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4)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5)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

21、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公司。10.目的港及收货人:_11.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天。12.装运唛头: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13. 保险:装运后由买方自理由卖方投保14.交货条件:_15.索赔: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

22、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16.不可抗力: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

23、,则买主有权取消合同。17.延迟交货和罚款: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18.仲裁: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19.备注:_买方(盖章):_ 卖方(盖章):_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国际贸易合同样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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