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 雕塑艺术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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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雕塑作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甲方: 乙方: (国籍)(护照)(联系电话)鉴于:作为2012上海国际城市雕塑邀请展的承办方与销售代理,上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作品推广与销售运作。乙方为艺术家或拥有艺术家作品的机构,现就乙方作品委托甲方销售雕塑作品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 委托事项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以甲方的名义,推广并销售乙方拥有完全版权的雕塑作品(作品详情见作品说明表,以下简称“雕塑作品”)第二条 委托作品的基本情况作品的名称:作品的材质:作品的数量:作品版权的注册编号:第三条 委托销售价及其支付方式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将待售雕塑作品交付给甲方,由甲方验收并签发

2、签收单,但甲方只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雕塑作品外观上的完整性予以验收,其他概由乙方自己负责。3.2 雕塑作品(最低)委托销售价(人民币) 元(大写): (每件雕塑作品的最低售价应在作品说明表中详述) 3.3 经双方一致,可对待售雕塑作品的最低销售价格进行调整。3.4 甲方在参考乙方的最抵销售报价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成交、成交价及成交对象。3.5 甲方每成功销售一件待售雕塑作品时,须于买家付清全款后次日起45天之内通知乙方,并在90天内根据乙方所定底价(税前)提取佣金后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或直接汇至乙方指定账号,结清钱款。若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付款的,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乙方开户银行:帐

3、号名称:银行帐号:第四条 委托销售佣金的计算及其支付方式4.1 甲方按最终成交价格的 %提取佣金。第五条 相关费用的分担5.1 乙方应于2012年 月 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雕塑作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 。委托期间产生的运输费和运输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其他保险由乙方承担。5.2 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若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而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5.3 待售雕塑作品如果没有被售出,甲方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5.4 委托销售期满后,乙方必须在20天之内领回未成交的作品,逾期未领回大型雕塑乙方将以每件(人民币)1000元/天向甲方支付作品保管费;小型雕塑乙方将

4、以每件(人民币)300元/天向甲方支付作品保管费(乙方应在作品说明表中列明各类雕塑作品的大小型号,否者一律视为大型雕塑作品)。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作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雕塑作品的所有权,自逾期之日起雕塑作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作品另行处理。乙方逾期三个月内未领回其雕塑作品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甲方可任意处置滞留在甲方处的雕塑作品,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赔偿款。乙方逾期三个月未领回其雕塑作品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不得以未领回的雕塑作品用以抵充相关赔偿款为抗辩,乙方应及时赔偿甲方的损失。第六条 委托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双方有续签意愿应于合同届满前

5、三十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 甲方有权占有雕塑作品,并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在已尽妥善保管义务前提下,雕塑作品因第三人侵权或其他不可归责甲方的原因损毁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7.2 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营销方式对雕塑作品进行各类展览和使用,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7.3 乙方逾期不支付费用和酬金的,甲方对雕塑作品或其销售金额享有留置权。7.4 甲方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雕塑作品的,可以不经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最低销售价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对乙方发生效力。7.5 雕塑作品因乙方原因无法出售的,经甲方催告,乙方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规定处理或

6、提存委托物。7.6 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向乙方结算,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交易视为成功,乙方应按约支付佣金。7.7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要求及时向乙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甲方与第三人订立转委托合同的须经乙方同意,甲方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 乙方保证委托销售的雕塑作品系其独立创作,不涉及第三人或其他合作者,乙方拥有完全而独立的版权。8.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8.3 乙方按约向甲方支付佣金,甲方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乙方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8.4 合同期间,乙方禁止再委托第三人对本合同项下雕

7、塑作品进行销售。8.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自己的价格指令进行交易,同时可以对甲方展销情况进行监督。8.6 乙方承诺在合同签署之日委托销售作品未设立有抵押等处分瑕疵;如乙方违反此承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如委托销售作品存在其他瑕疵,乙方应事先明示甲方,以便甲方如实向买家提供作品信息,如乙方故意隐瞒作品瑕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涉。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9.1 合同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不得单方撤回委托销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9.2 若发生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合同得以解除,双方可互不

8、负违约责任。 9.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0.2 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为所委托销售作品金额的 %。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

9、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雕刻工艺、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1.2 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不得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二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1.3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为中文版本。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解决。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与包括主办方在内的其他第三方无涉,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主办方备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5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邮箱: 邮箱: 传真: 传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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