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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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 证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 讯 地 址: 基本 账户 开户行: 账 号: 债 权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 讯 地 址: 为保障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所签订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债权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1.1主债务人 (以下称主债务人)。1.2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法律文件。1.3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金额(借款金额)为(币种) 人民币(金额大

2、写) 万元整。1.4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为 个月(年/月)。主债权的信息具体以主合同为准。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其它所有主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三条 保证方式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而无须由债权人先行向主债务人追索,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3.2即使主

3、合同项下存在其它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它安排),保证人也仍然向债权人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其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其它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并不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3.3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借款挪用或主债人改变借款用途的,均不影响保证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此无异议。第四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两年。主合同

4、中约定主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第五条主合同的变更除了主债务人和债权人协议延长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不包括由于期限开始日推迟引起的届满日相应顺延以及由于休息日或节假日引起的顺延)、协议增加主债务本金数额之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都无须获得保证人的同意也无须给予通知,保证人继续为变更后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主债务人和债权人了解主合同的变更和执行情况。发生上述除外情况(指履行期限延长

5、或债务本金数额增加)下的主合同变更时,除非该变更获得了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有权就该变更所增加的债务部分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仍按本合同以及比照未按除外情况进行变更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保证的独立性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主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7.1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7.2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7.2

6、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因素以及其它任何法律上的瑕疵。7.3保证人保证配合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7.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7.5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

7、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3)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6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

8、他司法强制措施;(4)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8)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第八条 扣划约定8.1 保证人在此授权债权人,如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划(或委托受托银行扣划)保证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8.2 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

9、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8.3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通知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

10、达之日。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债权人要求保证人面递的文件应由保证人委派专人直接面交债权人授权的经办人。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11.1 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11.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保证人承担。11.3如本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有权就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负债务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4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内查询其相关信用信息,债权人有转委托权。11.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每一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仅盖公章)后生效。11.6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保证人、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债权人执二份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保证人: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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