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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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款,两高将该罪命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正确理解适用这一新增罪名,笔者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主体的问题 该条款中使用了诸如“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模糊性词语,对于这类模糊性词语应当如何理解适用? 1、近亲属的范围 本罪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有观点认为,如果采用刑事诉讼法的标准,对“近亲属”的界定范围明显过窄。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从立法目的看,本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惩治特定人

2、员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现实中,能够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的人,并不局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且不符合我国传统亲属伦理的观念。因此认为应参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也列入本罪的近亲属范围之中。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从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以及法律之间调整对象、目的的不同来看,刑事法律的内容绕开刑事法律的规定而套用民事、行政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界定是不合适的。其次,虽然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但是基于刑法自身谦抑性的要求,刑法不可以对打击的范围随意扩张。 笔者认为,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对本罪中的“近亲属”加以界

3、定,应采用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被排除在近亲属以外的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低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1 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可以将他们归入到“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内加以打击,同样可以达到打击腐败的效果。 2、“关系密切的人”如何理解 “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很宽泛模糊的概念,除了上文提到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属于此类,还有哪些人应当归入其中,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判断的标准。对于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不尽相同,实践中很难操作。对于关系密切的判断不同

4、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对于关系是否密切的判断,主要是考察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是否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于他人交往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1。对于影响力的判断主要从行为者自身的知识、情感、才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以及双方的人情事务交往中来考量。当然,这种判断依然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主观认定,缺乏客观标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关系密切的人”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这样不仅便于实务操作,同时也更符合法律用语明确性的要求。 二、共同犯罪形态的问题 本罪的共犯形态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

5、切的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该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而自己不参与分享贿赂,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2、如果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该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而该国家工作人员也参与分享贿赂,笔者认为,2 对于该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触犯了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该依照

6、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3、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直接由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的,笔者认为,该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4、如果是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该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5、如果是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该国家工作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职务之便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该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片面共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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