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填写样本(综合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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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综合类)扬农信保个借字 第 号案例:2010第0808-001号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1) (2) (3) (4) 注意担保人的填写顺序应该与合同尾页的签名栏的顺序号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及利率:一、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一)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合同期内不调整。(二)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

2、个月。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由于最高额贷款合同期较长,因此不能约定固定利率。与客户约定上下浮标准的情况下,约定一个浮动周期,可约定为以“半年”或“季”为周期,约定的周期届满,可以不作调整,但也给信用社根据利率变动进行相应调整预留了空间,最大限度地规避国家利率上行带来的定价风险。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借款利率,即月利率为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

3、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三)其他方式: 。第二条 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第三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一、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

4、办妥相关手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借款人提交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等。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第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一、借款人取得的贷款资金,存入如下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户名、账号一定填写完整清晰,防止发生歧义采取如下支付方式(择其一)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审核无误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

5、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如何选择要看贷款金额、用途及其支付数额。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包括:(一)个人住房贷款;(二)借款人交易对象可以事先确定、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且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三)借款人交易对象可以事先确定、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且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二、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 5 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每次支付后次月 1

6、5 日内书面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三、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书面提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第五条 还款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借据中约定结息方式、还款方式,按本条款的约定形式结息和还本中约定:(一)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二)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

7、本清。(三)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次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二、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借款人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约定一个账户,该账户应在贷款合同签订前已在本社开设。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二、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三、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

8、件、资料和单据。四、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五、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六、授受、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二、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三、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或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

9、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四、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六、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七、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第八条 提前还款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

10、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一)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二)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二、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三、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这是提前还款的违约类型,一般不对提前还款的情形予以追究。但本条款如有约定,则信用社可以按本条款约定执行。第九条 借款担保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 选择:“保证”,或“抵押”,或“保证+抵押”(保证/抵押)担保。担保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

11、义务,且该担保行为已经取得有关的授权。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一、保证担保的:(一)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三)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四)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

12、任何账户中划收;(五)借款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六)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七)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担保方式或增加担保方式,借款人不能提供的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的,借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偿还全部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二、抵押担保的:(一)抵押人同意以抵押人所有的下述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 序号抵押物名称数量

13、用途抵押物基本情况抵押物评估价值双方约定抵押物价值备注合计如抵押物是房产,则关于该抵押物的描述为:抵押物坐落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房屋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共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租赁、划拨、集体所有),使用期限 年。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双方约定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抵押担保率为 %。 如抵押物是土地,则关于该抵押物的描述为:该地块坐落于 ,地号为 ,用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评估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双方协

14、议确认抵押担保额为人民币(大写) 。抵押率为 %。土地使用状况为:甲方独有使用(与他人共同使用)。办理抵押的,根据抵押物的相关要素填写清晰、完整。如抵押物是其他财产的,则关于抵押物状况及明细见编号为 不提倡以设备抵押。但所有以设备抵押的贷款,设备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书的评估报告书。(二)上述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三)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追偿权、附合物、混合物、加

15、工物和孳息。(五)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六)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存。(七)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贷款

16、人的要求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八)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否则,贷款人不予发放贷款。(九)抵押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保险中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因中断或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押人承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

17、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十)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置达成一致,不再另行协商。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抵押人的抵押物。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伍拾

18、(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四、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五、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

19、款立即到期。六、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七、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八、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一)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有隐蔽瑕疵、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

20、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仲裁。提交 扬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一、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二、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三、本合同所称

21、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逃匿、被采取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借款人三次逾期偿还利息、借款人所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借款人所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财产被法院查封、借款人或其所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负债超过合理程度;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保证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逃匿、被采取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保证人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保证人或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财产被法院查封、保证人或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负债超过合理程度;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

22、争议足以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函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借款人/担保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发出的通知、函件,在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效力相同。生效的合同各页均应加盖骑缝章第十七条 特别声明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借 款 人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

23、证件号码:住所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清晰、完整填写住址、联系电话 贷 款 人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按规定签订保证类合同“应由双人参与合同签订过程,确保合同效力的充足性”,客户经理与审核人均要在经办人处签名联系电话:担 保 人(1)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担 保 人(2)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担保人的顺序应与首页的顺序一致担 保 人(3)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担 保 人(4)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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