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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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及其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甲方)与劳动者(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甲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吉林省内农村信用社及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乙方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第三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

2、、订立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订立劳动合同;(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四)和谐稳定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在编正式职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编正式职工不论身份如何,一律称为“员工”。顶岗工、短期工、代办员和不在编的客户经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员工不因民族、性别、地域、职位、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

3、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一)业务经营决策;(二)劳动用工;(三)人事管理;(四)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分配;(五)转换经营机制、设废内部机构;(六)在做好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上岗,实行优化劳动用工组合;(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为员工提供工作场所;(二)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三)按照劳动保护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并对女员工实行特殊保护;(四)按员工岗位贡献和工作业绩给付劳动报酬以及按国家规定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福利待遇

4、;(五)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思想政治教育。第七条 员工享有以下权利:(一)取得劳动报酬;(二)休息、休假;(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四)接受业务技能培训;(五)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福利待遇;(六)提请劳动争议调解、处理;(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八)参加民主管理;(九)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第八条 员工应履行的义务:(一)完成工作任务;(二)提高岗位技能;(三)严格执行安全经营规定、工作规程;(四)保守甲方和客户商业秘密;(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六)接受甲方管理考核。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省联社统一制定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农村信用社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签字并注明订立日期,甲方加盖印章后,劳动合同即成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后,可以由省、市联社、办事处统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甲方的名称、住所,员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以书面订立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 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6、 除第十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见习期(试用期)、培训、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及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与甲方保持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应订立劳动合同。(一)对于不愿意与甲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在30日内调离农村信用社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二)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甲方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三) 新招用员工从报到之日起30日内,与甲方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新调入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与任何单位

7、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否则,甲方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的员工,甲方在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时,重新计算医疗期。第十四条 由于行业特点,甲方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向所在信用社入一定数量的资格股,但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履行的时间。没有约定开始履行时间的,以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开始履行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准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下列人员暂缓订立: (一) 正在办理调出手续的; (二) 非公派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 (三) 受开除留用

8、察看处分的;(四)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五) 患精神病在发病期无行为能力的;(六) 其它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条件的。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起始日期,不规定具体的合同终止日期,但约定终止条件,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双方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为长期(5年)、中期(3年)和短期(1年)3种。(一) 以下人员,如本

9、人申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的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2、在信合工作满5年且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满3年的;3、在信合工作满8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现任县联社副主任(含副科级)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满3年的;5、具有研究生(第一学历)以上学历的;6、在信合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以下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订立5年期限劳动合同(1) 国民教

10、育系列全日制本科学历,工作2年以上的;(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不满3年的;(3) 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金融、会计、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等特需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4)享受甲方出资培训或有服务期约定的人员; (5)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6)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2、订立3年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人员中,除订立5年、1年期限劳动合同以外人员。3、符合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订立1年期限劳动合同:(1)没有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或上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满1年的;(3)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和

11、规章制度,现实表现较差,甲方确认不适宜订立中、长期合同的。新录用的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和试用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分别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个月;大专及以下学历9个月。 甲方在员工报到后30日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执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是指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必须为甲方服务的期限。在服务期内,员工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条下列人员必须执行服务期:(1)新录用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的人员。 (2)新从系统外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3)由甲方出资培训、学习、挂职锻炼或外出

12、考察的人员;(4)享受甲方提供特殊待遇人员;(5)甲方认为应执行服务期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一条服务期应从员工招录时,学习、培训、考察、挂职锻炼结束开始工作时,或享受特殊待遇后开始计算,员工在服务期开始前执行的劳动合同时间不计算在内。服务期限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期内员工因组织工作需要在信合系统内调动的,与原甲方约定的服务期到新单位应继续执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当事人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员工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原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文本内容又与新规定基本一致的,可不再重新订立。合同内容差异较大的,可在与员工

13、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新的合同文本,也可先变更有关内容,待合同期满续签时,再更换新的文本。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员工更改姓名;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信用社机构合并时,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信用社继续履行;信用社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劳动由分立后的信用社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期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一)员工应征入伍的。(二)遭遇不可抗力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暂时不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计算工龄时,其在原单位的工龄可连续计算:(一)农信、银信分家时划转到信

14、用社工作的员工,以及通过正式调转手续从党委、政府或金融系统调到信用社工作的。(二)经组织批准转为正式职工的代办员,其任代办员期间的工作年限。(三)首次安置即到信用社工作的复转军人,其在部队期间的军龄。(四)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出信用社,又因工作需要调回的原信用社正式职工,其前后在信用社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因个人原因调出信用社,后又调回的原信用社职工,其在信用社的工作年限自正式调入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只是确定员工与甲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干部的任免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规定程序。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15、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一)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方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订立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1)员工待岗、内部退养的。(2)员工参加离岗培训6个月以上的。(3)员工被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4)经营活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三)员工不能从事或不

16、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四)员工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挂职、考察或享受甲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它情形。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未作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在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变更意见之前,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继续有效。第三十条 员工在同一单位需要变换岗位时,不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实行待岗、下岗制度。员工待岗或下岗后,甲方与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原劳动合同中已不适宜内容进行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如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经协商同意,可

17、以续订劳动合同。对于从事财会、信贷、稽核、科技开发等重要岗位工作或掌握甲方重要秘密的员工及县级联社副主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应提前90日征求员工是否续订的意见,员工同意续订的应签续订意向书;如员工不同意续订,需接受离职审计和脱密安排。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员工达到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 (四)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一)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国家规定的

18、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二)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未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延缓终止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具体情形包括:1.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2.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证明等与事实不符的;3.达不到甲方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信用社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包括:1.经常迟到、早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经常旷工,一年以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3.索取、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查证属实的;4.

19、经常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或外派锻炼逾期不归的;6.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上级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7.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授权授信制度从事或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8.有贩毒、吸毒、卖淫、嫖娼、赌博行为;9.有恶意经营、帐外经营、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的;10.有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予开除处分违规行为的; 11.有国家和信用社规定的应予开除、辞退和除名行为的;12.信用社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20、(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信用社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形包括: 1.因主观故意,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2.因过失给单位造成2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3.影响恶劣,严重损害甲方信誉和声誉的;4.泄露甲方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的;5.甲方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六条 员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刑(含缓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一)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21、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待岗、下岗后不接受甲方另行安置的或下岗期限超过12个月的;(四)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或参加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经培训后补考仍不合格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省联社批准,信用社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机构网点依法撤并,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同级社员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社员代表或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从裁

22、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录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因工负伤并经省、市(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四级至十级伤残)的;(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四十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合理安排的工作,经劳动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待

23、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重要岗位工作,掌握甲方重要秘密的员工,或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前60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离职审计和脱密安排。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结束前,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给甲方造成经

24、济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的。第四十四条 实行保密期制度。员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涉密人员必须进行脱密,解密前不得到与信用社有竞争业务的单位服务。如员工不遵守本条款的要求并到对方服务泄露本系统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员工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员工服务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10日内,为员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若属员工违约的,甲方应在员工承担了全部违约责任后的10日内,为员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具体包括: (一) 停缴社会养老基本保险,转移有关社会保险关系;(二)开具经劳动保障行政

25、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员工本人;(三)将员工的档案材料转交员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第五章 劳动报酬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按员工的工作业绩及岗位贡献大小确定劳动报酬,按本单位的分配制度和经营效益情况,依法自主确定发放标准和发放形式。 第四十七条 信用社实(执)行保障工资制度,标准比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按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补足。 第四十九条 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机构撤并、业务量不足、劳动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造成员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可支付员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

26、标准待岗(下岗)生活费。对由于自身原因而下岗的人员,甲方可以停发生活费。第六章 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第五十条 甲方与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业务经营有良好效益的情况下,努力改善和提高员工生活待遇。第五十二条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享受年休假、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第五十三条 员工工作时间、工作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因工作性质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五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定期安排员工进行

27、健康检查。第五十六条 员工退休、退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男员工60周岁退休,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员工55周岁退休,其他女员工50周岁退休。管理人员是指经银监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管理机关中层干部(实职)以上人员,如联社机关各科(处、室)正副科(处、室)长(主任),党委正副书记等。 第五十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应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关待遇;被

28、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执行规定执行。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对患精神病、瘫痪或严重疾病的员工,在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甲方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被评为省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医疗期可控制在48个月以内。第五十八条员工在规定的

29、停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停工医疗期间,员工不得借医疗期从事谋利活动及其他违反信用社规定的行为,否则,甲方可终止其医疗期。 第六十条 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及其它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员工因病、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甲方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女员工依法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第七章 违约责任、违约赔偿及经济补偿第六十条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

30、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的;(三)员工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的甲方工作或为其他甲方服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甲方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无故不及时续签,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甲方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并加付员工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金;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

31、付员工工资报酬外,需加付相当于本人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三)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足员工应得的劳动保护津贴或用品;(四)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的规定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的25%的赔偿金。第六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按下列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偿付给员工违约金10000元;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或担任县级联社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偿付给违约金20000元。(二)员工违约不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偿付给甲方违约金10000元,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或担任县级联社以上

32、高级管理人员,应偿付给甲方20000元;2对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赔偿有关费用(主要指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员工在培训期间甲方为其支付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师资费、学习资料费、学历教育费、考试费、培训考察费等费用。参加多次培训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培训费用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办法是:约定服务期限的,按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计算;没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约定的,从其约定。 3偿付甲方招收聘用其所支付的费用(招聘后首次与

33、信用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 4对工作和业务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据其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赔偿费用。第六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 其他单位招用农村信用社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导致业务流失或商业秘密泄露,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违约赔偿责任外,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34、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个人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5、 (二)甲方依法进行经营性裁员的。 第七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七十二条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七十三条 甲方按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36、,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七十四条 各级联社应成立由员工代表、社员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组长)由专职党委副书记担任,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七十五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调解申请,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予受理,并应在30日内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在发生争议日起60日内向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六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七十七条 劳

37、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组织管理第七十八条 甲方对劳动合同具有管理权。上级单位有权对下级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第七十九条 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制度。劳动合同订立后,由甲方人事部门填写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订立、终止和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工作成绩,如终止和解除合同的还应写明终止和解除的原因。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作为单位对合同制员工实施管理的依据。第八十条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市、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十一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统一使用省联社印制的合同文本。县联社建立劳动合同台账,统一编号。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 劳动合同制, 实施, 管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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