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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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切实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确保信贷资金使用合规,结合县联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适用的范围 第二条 借款主体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即非自然人的,根据贷款用途不同分别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其中借款用途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用于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2、。 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不足的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借款主体是自然人的,不论贷款用途是什么均适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贷款操作流程及岗位职责规定第四条 受理和调查环节由客户经理和信贷人员负责,必须实施双人调查,重点调查: (1)借款人书面提供借款申请,申请书要当面签字;(2)借款人要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要与原件核对一致;(3)借款人的身份、收入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来源、担保能力和抵押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要全面调查摸清,流动资金贷款要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准确测算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4)要对生产经营现场和有形抵押物进行

3、拍照、核实;(5)要对自然人或企业的实际控股人或法人代表进行面谈面签。第五条 审查和审批环节由按照授权实行分级审查和审批,申请金额在各片区市场部授权范围内的由各片区市场部审查岗(委派会计负责)审查、审批小组审批;超授权的报联社风险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批。审查重点:(1) 调查人是否按照信贷调查流程办理,调查结果是否能够满足独立第三人判断贷与不贷及识别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2)是否提供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对账单等借款人现金收入证明材料。(3)确定的贷款规模判断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第六条 审查岗出具审查报告报审批小组(贷审会)审批,参与审批人员要明确表达贷或不贷的意见,审批结论实行绝对多数通过制,必

4、须有超过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七条 合同签订环节由客户经理和信贷会计负责,重点审查: (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须为当事人当面签字,授权签字的,要提供书面授权书并进行公证; (2)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合同编号是否相互对应,不会出现法律风险; (3)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支付条件、还款方式和来源等要素是否齐全、明确;第八条 发放和支付环节由客户经理、信贷会计和委派会计根据“谁控制谁负责”原则共同负责。主要分工如下:(1)开立账户手续。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完成开户手续,并在相应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由信贷会计主办,客户经理协助。(2)贷款资金支付。根据贷款新规要求分

5、别采取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由各片区市场部经理按照新规要求负责确定支付方式,信贷会计负责具体执行,委派会计负责受托支付审核。具体操作步骤见第三部分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第九条 贷后管理环节主要由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的重点是:(1)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用途使用信贷资金;(2)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信用状况及还款意愿变化,担保物价值变化情况;(3)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的影响,指定的专用账户或其它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资金进出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4)动态关注借款人重大预警信号,发现借款人存在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不良状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重大风险要及时向资产保全部门报告。第

6、十条 联社总部风险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贷后管理的重点:(1)检查资金支付的方式是否正确,支付交易是否真实,支付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支付是否经过审批; (2)对违反“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的当事人,要求整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第十一条 定义和区别:(1)受托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发放与支付同步完成,即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的同时,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委托将资金支付给指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资金瞬时通过借款人账户,不在借款人账户中停留;仅限于转账方式。(2)自主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是先发放贷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进行支付;借款

7、人自主支付不仅包括将贷款资金转账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还包括借款人从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直接支取现金、将商业性贷款资金转到基本户支取现金以及出于结算需要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借款人自主支付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自主”,也是在满足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要求、符合审核规定之后进行的支付。第十二条 两种支付方式的操作流程。(1)受托支付的操作流程: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和书面支付委托书;委派会计对借款人提交的资金支付的依据和凭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贷款资金支付经有权签批人签批;信贷人员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放款流程、完成放款的信贷手续;信贷会计进行贷款资金发放,资金进入借款人开立的账户后同时

8、完成向交易对手支付,即“实贷实付”。(2)自主支付的操作流程: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流程中不涉及放款环节,贷款资金先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根据自身用款需求,在需要对外支付时,要求借款人将有关材料报送管户客户经理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合同限定的条件内进行支付。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要求。 (1)个人贷款受托支付的情形: 借款人具体交易对象明确且金额超过30万元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2)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的情形: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30万元以上);(3)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的情形:

9、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超过5%;单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审批权限。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均由各片区市场部经理负责,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由委派会计负责。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支付审核。“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要求采取事前逐笔审核方式;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实际操作中,管户客户经理要根据客户用款特点和管户经验,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发放支付,灵活、审慎地运用两种不同的审核方式。

10、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支付审核的重点。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目的是控制贷款资金流向,规范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所以支付审核的重点在于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信贷审核人员不仅要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更要依靠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支付申请和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客户经理还要根据支付后形成的实际商品、劳务、资产或工程进度对此前的判断进行复检。第十七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审核内容要注意以下几点:(1)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要每月进行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用途,可以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2)是否存在“化整为

11、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否适合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3)将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他行开立的账户时,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他行开立的账户后,难以监管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和用途,容易造成资金被挪用。在支付前,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将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在他行账户进行支付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回单以便与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市场营销部各岗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履行职责,联社审计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和市场部要定期对贷款新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细则要求的行为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问责。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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