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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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代理合同篇一:汉能分布式光伏地级总代理合同 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汉能XXXX有限公司 乙方:惠州XX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YYYY年MM月DD日 签订之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YYYY年MM月DD日共同签署的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中需特别说明的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如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 合同内容补充说明: 1. 甲乙双方完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原合同约定的保证金50万元和货款80

2、0万元足额汇至甲方账户上。在甲方足额收到该等款项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启动现有经销商处置工作,甲方全力协助乙方的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现有经销商名册等信息)。 2.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原有经销商的处置工作,甲方承诺于收到原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和货款之日起90天内无息退还甲方收到的所有保证金及货款(扣除已经生效订单的货款)。 3. 乙方在惠州市范围内独家经销原合同约定的经销产品。在乙方将现有经销商全部处置完毕后,甲方保证乙方作为惠州市约定经销产品的经销商资格的唯一性。乙方不得销售与甲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对手产品。 4. 本协议签约首季(即三个月)乙方的最低销售任务额为 万元/月,第二

3、季最低销售任务额 万元/月,第三季最低销售任务额 万元/月,第四季最低销售任务额 万元/月。首年最低销售任务额 万元。若乙方未能完成当月最低销售任务额,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并解除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5. 本协议授权乙方在惠州市销售原合同约定的经销产品。乙方销售的货品必须为原合同约定的经销产品。若乙方违反约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并解除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6. 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拥有600平米以上的符合经销产品仓储需求的仓储能力和符合经销产品运输要求的配送能力。若乙方未能如期满足上述条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并解除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7. 乙方须在签约之日起

4、三个月内完成50人的团队搭建,团队应涵盖仓储物流、技术设计、金融、市场推广功能,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完成团建工作。若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团队建设工作,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并解除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8. 乙方须在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不少于20家分销商组成的分销网络并确保经销地域范围内(即惠州市)每个区、县(以政府行政区划为准)不少于2家分销商,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完成分销网络的建设工作。若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分销网络建设工作(以乙方与其分销商之间书面分销协议作为判断标准,即乙方与其分销商之间的分销协议应当在签约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进行书面备案提供分销协议复印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商

5、资格并解除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9. 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完成一家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汉 能体验店(装修风格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要求),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完成门店设计、日常运营、管理培训工作。若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并解除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10.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共计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电 话: 传 真:篇二: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金太阳示范项

6、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第1节总则 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1.2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主要内容 2.1 项目名称: 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 2.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甲方

7、保证能够按照生产需求消纳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淡季或不生产时需传至电网。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分别在 有限公司 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 项目建设方案 2.4.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 项目实施目标 2.5.1 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量万kWh(实际数值按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电量为准)。 第3节 项目实施期限 3.1 本协议于正式签

8、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该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 25 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

9、.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 ? 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 K节能量(万kWh)。 (K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

10、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4 分享比例:前10年甲方分享该项目2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80%的总发电量收益。后15年甲方分享该项目3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70%的总发电量收益。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上月节能效益由甲方在次月的15号之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5.5 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80%-上网电量*20%)*电价(前10年);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70%-上网电量*30%)*电价(后15年),电价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与同期国家电网电价相同。(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按照国家调整的比例进行平均电价变动) 第6节 甲方的义

11、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需执行园区的相关规范要求) 6.5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

12、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

13、时提前告知乙方。 第7节 乙方的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

14、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7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8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房屋损坏时,因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五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9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09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

15、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0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篇三:乐叶光伏能源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修正版) 合 同 编号: 经销商编码: 乐叶光伏能源 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甲 方:_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乙 方:_ _ 签约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_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_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

16、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交易条件在甲方指定地域范围内(详见本协议第二条,下同)寻找客户,并促成甲方、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与客户订立合同,实现甲方产品的销售,并协助甲方收回款项和处理售后投诉。(以下简称“产品销售委托”) 本协议项下的“产品”或“光伏发电系统”指甲方“乐叶”品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具体的系统配置及其规格型号,以甲方产品手册及书面通知为准。 1.2、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指定地域范围内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以下简称“屋顶资源开发委托”) 1.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居间服务。乙方在获得销售项目时,需向甲方提供该销售项目信息,并进行备案。 1

17、.4、 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不会与同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其他品牌的光伏发电系统及为其他品牌的光伏发电系统厂家或销售商提供销售居间服务。 二、 居间服务指定地域范围 2.1、 乙方为甲方的级(省级、区域级)经销居间服务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指定地域范围为中国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 乡(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 2.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同地域范围内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同事务。三、 委托期限 3.1、 委托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8、。 3.2、 乙方有意在委托期限期满后续约的,应该在期满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未续签协议,但在委托期限期满后仍继续进行业务往来的,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参照本协议规定处理。 四、 产品销售委托相关事宜 4.1、 甲方义务 (1) 为乙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最新宣传资料样本、与客户签订的标准合同样本、授权证书、技术资料,并对乙方进行培训,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不得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达成协议及进行交易。 (4) 有义务及时、透明的将相关政策提供给乙方。 4.2、 乙方义务

19、 (1)为甲方产品销售提供居间服务,将产品信息、甲方信息、安装单位信息明确、完整地告知客户,将客户需求信息明确、完整地告知甲方,不得隐瞒,并促成甲方、安装单位与客户的订立合同。 (2)乙方不得直接与客户签署有关系统销售、安装的任何协议。 (3)乙方承担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且不得用作除履行本协议外的任何用途。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平台和产品资源进行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外的任何活动。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包括客户意向、市场状况等数据的报告,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7)乙方应在居间服务指定地域范围内开展产品的宣传推广

20、活动,但在开展此类活动前,须将活动方案、宣传材料等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8)乙方依照本协议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需使用甲方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9)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介绍和传递甲方的缔约条件,任何改变、越权或新的承诺都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事后追认才发生效力。 (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因其行为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11)在甲方、安装单位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协助甲方履行合同及回收货款。 (1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4.3、 产品销售价格 4.3.1、 民用50kw以下产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

21、市场统一零售价格对外报价,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4.3.2、 民用50kw以上及工商业项目,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指导价对外报价,最终成交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3.3、 市场零售价、指导价、最低限价、折扣比例详见甲方发布的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民用)招商加盟政策和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工商业)招商加盟政策。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市场统一零售价、指导价、最低限价、折扣比例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4.3.4、 乙方向客户推荐产品时,不得违反本条之价格规定。 4.4、 产品销售服务费

22、4.4.1、 服务费分类: 分为销售激励(工商业项目和民用项目)和年度返利(民用项目)两种。 4.4.2、 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 (1) 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具体政策标准,参见甲方发布的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民用)招商加盟政策和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工商业)招商加盟政策; (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作为双方结算销售激励或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依据。 4.4.3、 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核算: (1) 销售激励每月(16-24日)按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实际的回款比例,核算上月16日-当月15日应结算的具体数额

23、,并根据乙方提供销售佣金发票的情况,在核算的次月15日前支付; (2) 年度返利每年核算和支付一次,每年1月1日-1月15日,核算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应结算具体数额,并根据乙方提供销售佣金发票的情况,在2月15日前支付; 4.4.4、 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支付: (1) 甲方需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正规的全额销售佣金发票,相应税金由乙方 承担。 (2) 付款方式:转账。 4.5、 产品售后服务 (1) 乙方接到客户售后投诉后,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售后投诉的处理; (2) 甲方负责具体项目的售后投诉处理; 五、 屋顶资源开发委托相关事宜 5.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

24、权根据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2) 甲方有权制定屋顶资源开发服务费支付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3)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4) 甲方参与投资的项目,由甲方和客户签订协议,履行相关权责。 5.2、 乙方责权 (1)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开发适合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并同业主谈判获得合作意向,由甲方出资建设或甲方同客户共同出资建设。 (2) 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指导同业主进行谈判,并及时反馈业主信息及需求。 (3) 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销售佣金发票。 (4) 乙方必须真实的向业主传递甲方的信息,不得隐瞒。 (5) 乙方承担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6) 因乙方产品产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六、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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