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货物和劳务税业务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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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货物和劳务税业务培训资料(学习资料 仅供参考)第一章 综合部分一、关于货劳税的税源管理和税收分析(一)税源管理作为税政部门,必须做到对所辖区货劳税税源心中有数,税源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劳税收入中,主要税源的行业分布、企业分布;(2)重点企业货劳税收入情况;(3)所在地区每年减免税情况的数据,包括企业户数、备案、报批、减免税额、清算情况等等;(4)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分布情况;(5)小规模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户数、分布、税收收入情况等;(6)行业税负情况和行业管理情况。(二)税收分析税收分析内容:(1)相应数据分析,即通过CTAIS、金税工程的相应数据进行分析,找出货劳税工作的薄弱环

2、节以及需要评估的企业。数据分析主要有零申报情况分析、减免税情况分析。(2)政策推行情况分析,通过税收政策的变化,分析货劳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和货劳税工作应改变的重点和着力点。(3)货劳税征管情况的分析,通过对货劳税行业管理情况的分析,找出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需改进的地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解决管理中的难点。税收分析重点:首先,要制定工作要求,把税收分析的具体工作落实到每个人,同时对分析的内容、要求、目标作出详细的要求,并按时督促检查。其次,要建立档案。对税收分析的成果,要建立档案,便于查找。第三,要网上发布,对税收分析资料必须在科室的网页上发布,便于上级查阅和决策参考。第四,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要

3、根据税收分析的情况,找出货劳税工作的不足,制定相应的整改办法。二、关于减免税及其他审批工作(包括减免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发票限额的审批)(一)当前的审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上报资料没有按省局要求去做,既多又杂,超出省局的要求,既增加企业负担,又增加税政科的负担。如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公司章程、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减免税审批中的残疾人的身份证等资料,无需重复报送。2、报批类减免税没有做到按月审核,有的按季、半年,有的按年。3、备案类减免税清算走过场。4、先评后退走过场。一是清算不到现场,不知道实际情况;二是没有完整的清算报告,情况不明。5、个别地方一般纳税人认定中违反认定规定,产生恶果

4、。(二)工作要求:1、要严格把关。审批工作是各类报批事项的最终环节。税政部门起到的是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前期相应工作进行审查,又要对分管局长负责,为其把关。审批过程也是行政执法的过程,必须严格按各项政策办理,否则将会承担法律风险。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审批。同时,不能因地方政府或者领导的压力而丧失原则,要做好解释工作。因为最终负责的是你。2、要认真审查各项上报材料。一是要审查各项工作流程是否走完;二是要审查企业各项上报资料是否完备、真实;三是要审查基层管理部门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3、企业上报的资料,必须严格按省局要求办。一个明确:资料不是

5、越多越好,只要达到省局要求就行。四种情况:一是必须上报的资料,企业必报;二是有的资料一年报一次即可,有的可以按月报(如残疾人证);三是有的资料不需要报,网上查询即可(如税务登记资料);四是要认真开展年终清算活动。三、货劳税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一)关于工作规范:1、规范的编写,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货劳税具体征管工作的实际,按照货劳税的工作要求写出的,编写人员大部分都是县市的税政股长或骨干。在编写过程中,力求简洁,易于操作,结合实际工作的要求。2、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省局制定的规范没有下文,因此既不是规定,也不是办法,只是一个操作指南,告诉大家在具体的征管工作中怎样去做,怎样做好。3

6、、规范不是强制性的,它不是规定,只是告诉你怎样去做,如何做好。4、货劳税工作规范,是全省货劳税征管工作的指南,必须全省统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以货劳税规范为蓝本执行,如果规范制定的仍有不足之处,要及时上报省局,以便及时修改。同时,全省统一按照规程去做,也可避免不少法律责任,减少管理员在日常征管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二)工作规范的落实:各级税政部门要把执行工作规范作为每年工作的大事来抓。一是每年必须办一至两期培训班,根据本地的税源结构和行业特点,有的放矢,重点是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对象应是税收管理员和税政骨干。二是狠抓落实,各级税政部门要身体力行,与管理员一起到企业去操作规范,同时要建立

7、可行的制度,督促管理员按规范的要求去做,每年年终,对管理员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要建立档案,对管理员在日常征管中的征管资料、表格,要装订成册,便于检查和查找。四是省局在今年的年终考核中,增加对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四、省局对市州、县市货劳税工作的主要要求1.严格执行政策,所管地区在政策执行上不出大的问题。特别是不能出现严重违反政策的案件,以及虚开、虚抵的案件,导致国家收入大量流失。2.在政策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各项工作流程执行。不能超越这个流程,更不能违反政策规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3.税收管理员的各项征管工作,必须按照省局下发的货劳税工作规范去做。同时,税政部门必须抽

8、查管理员执行规范的情况。4.在具体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向上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问题办法。5.能从CTAIS、金税工程等相应数据中,通过税收分析,找出在政策上、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能从这些信息中筛选出应评估的企业,并根据三方信息和企业财务资料,分析出企业在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6.能够根据省局下发的货劳税工作的参考指标进行分解。能够具体到各县市区,同时针对考核情况,及时发现货劳税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7.每年不定期地举办货劳税培训班,重点培训税收管理员和税政业务骨干。 8.办好各市州、县市区税政部门的网页。通过网页

9、能够了解各地货劳税工作的情况、税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第二章 增值税业务部分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一)政策调整为了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以22号令颁布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办法对实现依法纳税,公平税收负担,彰显权利义务,优化纳税服务将会起到重大促进作用,它的实施必然给新时期的增值税管理带来深远的影响。相较原来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新办法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资格认定条件放宽了。一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不再按年计算、年初认定,改按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只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随时可以认定;二是新开业及年应

10、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只要提出申请并且符合认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三是放宽了个体工商业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原来需要上报省局审批,现在只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即可。2、纳入辅导期管理的条件减少了。一是辅导期对象范围缩小,仅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及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行辅导期管理;二是辅导期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三是辅导期转正不再进行纳税评估。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期满后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3、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能简

11、并了。一是取消了税务约谈工作环节;二是需要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缩小,仅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需要进行实地查验。(二)管理难点和主要问题1、个体户认定后的后续管理难度较大。一是建账建制难度大,账目、数据的真实性难于确认,不能按要求设置帐簿和进行核算,财务人员多为代帐人员,素质不高、更换频繁,核算准确性较差,其财务核算不能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易存在虚假财务信息。二是个体户购进货物无法取得专票,由于上游环节没有进行资格认定,无法或拒绝提供专用发票。三是征管质量难保证,个体户税收遵从度低,在发票保管、税收申报等问题上都难以达到要求。四

12、是金税工程设备安全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2、部分行业因没有进项抵扣,导致税负较高。如采掘行业、建筑行业等行业,因其认定后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普遍认定积极性不高,采取化整为零、分折企业的方法逃避认定。3、税政部门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不统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料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属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只需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主要是5项内容:1.认定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

13、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部分税政部门仍存在管理惯性,让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种类繁杂,有的要报申报表、财务报表、工商执照、企业章程等。不仅加大了办税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还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4、一般纳税人的注销管理问题。一般纳税人的注销管理是当前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薄弱环节,部分纳税人由于长期销售货物没有申报纳税,申请注销时往往存在帐实不符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在销户清算时普遍没有深入分析企业销户原因,只是根据企业报表就表清算,对存货、往来帐等科目记载的真实性没有实地核查,造成大部分销户报告都是无

14、问题报告,没有对销户的纳税人起到最后的监控作用,导致税款流失。(三)管理的重点1、搞好执行落实。一方面要密切注意新旧政策变化,将年应税销售额条件的确定、认定管理对象的划分、实地查验的对象及重点、辅导期管理的政策变化、不予认定的政策规定、认定后的资格管理等重点政策弄懂弄通,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出纰漏;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受理申请、流转审批、实地查验、文书送达、辅导期管理、日常监控等各个环节要重点把握,既不能缺位,要把政策规定的职责履行好,也不能越位,不当作为,要严格按规程办事,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在认定对象方面要执行总局规定,即达到标准的均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定为一

15、般纳税人。对小规模企业达到标准的,如不主动申请,要强制认定。对需要专用发票的个体户,要鼓励他们主动申请认定,如不申请,强制认定。对不能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个体户,争取认定,允许注销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和小规模企业,不需要专票的,不强制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强制推行网上申报。2、加强后续管理。加大对新认定纳税人财务、税法、办税程序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巡查巡管力度。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定、发售、管理工作及防伪税控设备的发行、管理工作。通过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和纳税评估,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通过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申报的准

16、确性。3、要及时反馈信息。政策执行的初期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县区局税政部门应及时向上请示和反馈,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 二、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政策管理(一)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均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的新规定,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厘清和把握这些政策规定,我们结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内容作了一个梳理和归纳,总结起来讲,就是要注意两个变化,弄清四个问题。1、政策变化: (1)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

17、税转型后,不分企业性质和行业地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不再发生购进金额较大的生产工具、模具、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争议。但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转出政策的变化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财

18、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把握四个重点:(1)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细则21条规定的情形: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财税2009113号规定的情形: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

19、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

20、设备和配套设施。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细则第二十一条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意义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一项规定给出了一个基本的判断,即主管国税机关在固定资产购进认证、申报抵扣的时点上,判断一项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税,具体区分标准为是“专用”还是“混用”,只有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才不得抵扣税。如果是混用于应征增值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21、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之间的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税。(3)细则第二十一条与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间的关系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购进属于混用固定资产,应属可抵扣税范围内。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规定进行配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混用固定资产按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能清晰划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税的范畴,不需要配比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税。(4)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

22、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该怎样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条例第十条(二)项情形的,即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如果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即发生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的,则应该按照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情形,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依照会计折旧计算该项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月实际成本,按月转出进项税额,待不再专用于上述项目时

23、应停止转出进项税额。之所以将其视为视为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固定资产的特殊性。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在折旧期限内按月计提折旧,除非发生了固定资产处置情形。由于固定资产不具有其他货物一次性消耗的特点,即使一段时间内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也不应全额转出进项税额,同时也为固定资产以后不再专用于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又允许抵扣保留了操作空间。如果按照按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全额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则显失公允。如果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情形的,即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的,也应该按照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4、:视为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情形,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依照会计折旧计算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月实际成本,在发生当月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因为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与上期末固定资产净值额之间不是等量关系。(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政策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因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所以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要特别注意新政策的四个规定内容。1、原政策规定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第十

25、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另外,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条件的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应税(注:即不符合免税条件)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

26、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转型后的新政策规定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到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两个文件,其中也对纳税人销售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进行了重新规范。 (1)取消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免税的规定2009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明确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

27、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6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因此,取消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售价不高于原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确已使用过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税的规定。(2)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

28、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29、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总而言之,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按政策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按政策规定抵扣了进项税,或者应抵扣未抵扣的,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三、报批类减免税管理(一)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管理1、税收政策规定我们目前执行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实行由税务机关按

30、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前一段时期,全省出现多例利用虚假安置残疾人企业资格和残疾人证件骗取退税的事件,检察机关对多户企业进行了查处,涉及部分民政、残联部门人员,也有部分涉及国税干部,主要是因为残疾人员上岗的问题。为了降低国税干部执法风险,使安置残疾人企业退税管理更具操作性,省局日前对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2、管理的难点及存在的问题(1)没有按月审核的问题。部分单位是按季度或半年进行审核。(2)没有购买四险的问题。补办保险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按季度或半年补办四险,有的甚至是在次年购买上一年度的保险。(3)上岗难以确认的问题。财税20

31、0792号文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实际工作中对残疾人上岗情况难以确认。(4)日常巡查内容不清楚的问题。由于对日常巡查内容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所以日常巡查大多流于形式。(5)审核资料繁杂的问题。部分国税部门要求纳税人在每期申请退税资料中报送各个残疾人证件复印件,导致每户纳税人申请资料一大叠,加重了纳税人办税负担。(6)退税期限不统一的问题。目前各地的退税期限极少数是按月退,主要为按季或按半年退税,还有少数按年退税。 3、管理的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省局于2010年对全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报送资料的调整。纳税人

32、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办税服务厅应受理下列5项资料: 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当月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由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月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盖公章的代发残疾人工资清单(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当月残疾人每个工作日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必须有应上岗人员姓名)。另外,新的申请资料内容中取消了“当月变动的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主要是考虑到企业申请退税资格的税务认定环书,已向国税部门报送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而且规定“凡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

33、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并报送变更后的单位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在增减人员名单前作标识),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因此,从简并资料的角度考虑,不需企业另外报送。由于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以及残疾人证的真伪,按规定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国税部门只要把握好人员比例、上岗、支付工资、四险等几个关键环节,把我们的工作做扎实,应能有效规避执法风险。(2)明确了日常巡查的内容。规定税收管理员应按月进行至少一次的日常巡查,巡查内容包括:索取巡查当日经纳税人加盖公章的考勤表,留存与纳税人申请退税资料中考勤记录核对。查看

34、纳税人巡查当日生产的产品与其退税产品是否一致。(3)核查内容的调整。原规程的核查内容为9个方面,由于其多数内容属资料审核环节。因此,核查环节只保留一项内容。即“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核查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收入是否包括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的收入。”(4)清算时间的调整。原规程规定在次年1月份完成清算,是考察到与民政部门年检同步。由于工作量的原因,新规程将清算时间调整为次年1季度完成。(5)退税时间的问题。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主管国

35、税部门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月退还增值税。考虑到工作量的因素,省局对此不作统一要求。但纳税人必须是按月报送申请退税资料,主管国税部门必须是按月审核应退还增值税。(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1、政策规定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8157号文,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对回收企业由过去的可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收购发票,调整为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2、管理难点及存在问题 新政策实施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一是体现为回收企业数量大量减少,二是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现象有效杜绝。但在管理中

36、仍存在一些问题: (1)通过“一厂一站”的方式偷逃税收。工厂设专门的收废站,其收购的废品购企业生产使用,但部分收购站采取低价收购,高价销售给企业的方式,一方面,收购企业提高收入可以多得退税,另一方面,生产企业提高购进价可增加进项,少交税款。(2)两头在外的收购企业仍然存在。(3)回收单位开具的发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部分国税部门认为实行先征后返后,都是财政部门的事,放松了警惕性。(4)回收经营单位购货时缺乏有效原始凭证,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缺乏真实性。(5)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不到位,流于形式,成效不大。3、管理重点总的来讲,要加强对产废、收废、利废企业的管理,三管齐下,全方位加强

37、和规范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一是在发票管理上,要采取以销定进的方式。二是对两头在外的企业,每年必须到销方进行实地调查。要重点了解销售方的具体情况及销售来源、销售人员、销售价格、销方的回款情况、专票流、资金流、物流是否相符,每年必须到销方进行实地调查。同时,了解企业的进、销、存是否匹配,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真实。三是对一厂一站的收废站,要在调查核实其收购废品的收购价格基础上,防止其大力抬高销售价格,使得国家税收受到损失。同时要了解企业的进、销和关联企业耗用的废品是否匹配。四是要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企业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等情况。五是要加强产废、利废企业的管理。一方面大户、重点

38、户要逐户建档,基层税务部门对企业产废、利废的情况要心中有数。对产废企业:要了解产品的产废率、产废的品种、价格、用途,废品的销售对象,是否申报交税;对用废企业:要了解废品的购进来源、产品的用废比例、产成品中含废品多少、购进价格、每年用废数量。另一方面要督促产废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管理1、政策规定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前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即征即退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全面的清理,对资源综合利用类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

39、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1、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 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

40、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 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 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4、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

41、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三是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2、以及应纳税额。 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可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管理难点及管理重点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出台后,重点把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几个关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1、严把认证关。通知第七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

43、优惠政策”。2、严把产品质量及环保标准关。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免税货物中: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第三条规定的即征即退的自产货物中: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即征即退50%的产品中:对燃煤发电厂及各

44、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必须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必须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把好产品质量及环保标准关,对于充分发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环境保护的示范引导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增加政策落实的透明度,

45、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严把资源综合利用比率关。第一条免税自产货物中: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第三条即征即退自产货物中: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第四条规定的即征即退50%的自产货物中: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

46、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第五条规定的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尤其要注意的是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例如在核实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废石掺兑比率时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废石的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47、1、氧化钙(CaO)45%,氧化镁(Mgo)3.5%;2、氧化钙(CaO)45%,fSiO2石英质6%;3、氧化钙(CaO)45%,fSiO2燧石质4.0%;4、氧化钙(CaO)45%,氧化钾(K2O)氧化钠(Na2O)0.8%;5、氧化钙(CaO)45%,三氧化硫(SO3)1%),为废石。二是实地核查的重点。首先是到废料堆场看有无废料;其次是在配料口记录下每种配料投入材质名称与微机记录核对;第三是在微机记录室核对纸质和电子数据;第四是到化验室查看熟料和产品化验强度。四、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一)军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1、税收政策规定2009年是军品增值税政策调整较为密集的一个时期,其中有两个文件需要重点掌握。(1)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561号文,由于原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确认章”,作为军品科研生产审鉴证的依据,是纳税人申请享受现行军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注意:是必要条件,不是唯一条件,凡未加盖合同确认章或加盖合同确认章但不属于现行军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一律不予增值税优惠政策)(2)财政部、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140号文,关于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军品暂免征收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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