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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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制度 字AB060100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白银时代及其所属单位(公司参股、控股的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下与白银时代统称为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防止他人违法窃取、使用、泄漏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公司员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其他从事公司业务有可能或机会接触公司商业密码的相关人员,其他公司派驻公司或所属单位的交流人员,及公司驻外地分支机构的员工、临时雇员等。第三条 保密范围 下列技术、经营信息均为公司的商业秘

2、密,属于本规定的保密范围: 1公司技术相关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艺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合同、相关的函电,等等。 2公司研发的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 3公司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公司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来源情报; 5公司产品的客户情报; 6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产品营销方案等的决策内容; 7公司财务情报; 8公司人事情报; 9公司与其他公司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公司与关联公司有关的情报。第四条 公司指定权 除以上所规定的

3、保密范围内的信息外,公司有权根据研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第五条 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裁领导下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第六条 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总裁任命并由研发、生产、营销和支持等系统的负责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在研发系统、生产系统、营销系统和支持系统等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系统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知识产权领

4、导小组负责。第七条 提高员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好商业秘密,保护好公司的重要资产,公司员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公司的宣传工作中,需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的人员,在入职之日起,必须与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合同。 保密合同由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委托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签订和备案。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九条 保密区域 为保护公司研发、生产、营销等经营秘密,公司实行严格的保密区域划分和门卫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未经批准,非保密场所工作人员及社会人员不得进人公司保密场所。第十条 特殊保密 公司产品及其原料

5、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之标识,未经批准,公司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公司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未经批准,严禁非操作、维修人员进入,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 原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未经批准,严禁进行分析、化验和外传。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标记 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以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 未进行标记但所记载内容属于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保密时间为:长期、20年、10年、5年。密级除用文字表示之外,还可用标志、图案、色彩等表示。接

6、触范围为:仅限于该商业秘密的执行人、该商业秘密的执行人的主管人员。 对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文件,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授权负责人予以解密。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未经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授权负责人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任何人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 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授权负责人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第十三条 计算机的保密措施 公司所有计算机均设置密码,未经允

7、许,非授权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公司计算机系统,不得查询、复制计算机信息。 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多重加密,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第四章 对商业秘密的义务、权利第十四条 禁止故意侵权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2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泄露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3未经公司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4协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防止疏忽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完成自

8、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严防泄密; 3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 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 5严禁员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公司参观; 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严禁超越规定和要求,介绍公司的技术、经营信息; 7员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的事前请示制度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授权负责人许可。第十七条 保密信息的申报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职务成

9、果属于保密范围的,应立即或定期向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授权负责人报告。如研发成果、发展的客户、建立的业务关系、阶段性数据、失败的记录等。第十八条 知悉其他公司商业秘密的申报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授权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商业秘密载体的保管、返还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对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事项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物的,应迅速提交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授权负责人。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规

10、定可由个人保管的,应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员工从公司内部调出时,须向该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上述有关文件、物品应该全部返还公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存、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第二十条 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 对做出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职务发明等技术成果的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专门规章,给予特别奖励和报酬。 具体的支付细则,公司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在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承

11、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后做出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司正当离职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即便经过公司同意、与公司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真实约定的员工,离职1年以内所做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公司原来的工作、任务有关的,为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权利,归属于公司。公司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该离职员工支付奖励和报酬。 非正当离职的员工,视同在职员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义务。 公司保留权利,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在离职1年以外的有关发明创造,归属公司所有。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义务 为保护公

12、司商业秘密权不受侵犯,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时,如果有必要,公司有权要求其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第二十四条 遵守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嘉奖 对遵守本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成绩的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发离职补偿金等嘉奖。 1发现他人刺探商业秘密,及时汇报、处理,给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损失的; 2发现公司员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3提出有关商业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的; 4长年遵守本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做出贡献的; 5离职

13、人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长年业绩,或有贡献、牺牲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未泄露或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据危害程度可分别给予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民事责任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违反非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公司民事权益的;公司离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违反根据该规定签订的合同,侵害公司民事权益的,根据损害程度和行为情节,应该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 赔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 2 根据签订的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支付违约金; 3 由公司追缴违法收入; 4 公司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第二十七条 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生产、营销及特殊岗位上人员,离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生效 本规定由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深圳市 科技有限公司二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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