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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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学生权利法律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高校传统管理中权力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正当权 利的诉讼案屡见报端。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行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模式,切 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 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通过树立以人为本的 管理理念、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 行使等手段以使矛盾得以解决。 近年来。学生投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 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权利意

2、识的增强,学生敢丁通过法律 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管理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 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原因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中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从近几年所产生的高等学 校与学生的争议中,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学校对学生具体处罚行为上产生的矛盾 传统管理模式中学校都认为,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否则学校就可 以按照学校的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但随着就业竞争日趋激烈,一旦学生在校 期间受到处分会对

3、其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关系到学生的重大 利益。因而,高校对学生的处罚越来越受到学生群体的高度关注。随之而来的 就是学生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学校的处罚提出种种质疑,包括学校对其处罚的 依据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甚至出现学生状告母校的情况。 2. 学校对学生管理手段上产生的矛盾 学校在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时,运用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也受到质疑。如 发生在上海的“教室接吻被录像曝光学生状告校方侵害个人隐私”案所引发的 讨论中,关注的焦点是学校出于管理目的在教室安装监控装置监视学生的行为 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 3. *规章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产生的矛盾 我国正处于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许多法

4、律进行了重新的修订,而大 量的*规章却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关于教育的许多规章就是属丁此类情况, 造成了学生管理中学校的被动局面。如婚姻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 权利,婚姻法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 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耍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对在校期间学生的结婚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 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从立法层次上来看它是低于婚姻法和宪法的。 很明显,这种规章与法律上的矛盾,必然会带来学生管理中的矛盾。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1.法

5、律原因 尽管我国现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却很不完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g射目対去衝去 现行法5对学生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而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给予了充 分肯定。学生对校方的处分不服时拥有申诉权的法律条文,在目前实际操作过 程中仍难以实行。相反,学校拥有的权力己经在长期的实践中完善。形成相应 并受法律保护的管理措施,却忽视了这些具体管理措施可能侵犯学生正当权利。 因此,必须完善现行法律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将学生权利明确写 入法律,形成有针对性的条文,这是妥善处理高校学生与校方纠纷的根本性措 施。 (三)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

6、高校管理人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者,他们的法律素质高低决定着高校 学生管理工作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程度。“目前各高校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管理理论和法律知识。存在着先天不足。因此,提高高 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迫在眉睫。”学校应组织学生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 训和学习,使其自身提高认识,加强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能力,从 而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 校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因为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工作过 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

7、谈不上公正。” 有关教育机构在作出不利于学生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使其行使为自 己辩护的权利,应当按照公开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如同法官办案一样其依据的 法律必须公之丁众,并尽量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避免随心所欲的 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 (五)完善救济机制 1. 完善学生申诉制度 现有的申诉制度过于简略、粗要,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对现有法规进 行细化,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 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此外,为了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应考虑建立独立 的中介机构来处理申诉。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非行政性中介仲裁咨询性组织 的做法,对惩戒权行使的有关纠纷通

8、过中介机构予以调解或仲裁。 2. 把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救济的最有力、最核心、最后的 疏导手段,因此为了最充分地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将惩戒行为纳入行政 诉讼中。首先,应该明确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申诉途径而没有得 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将惩戒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对于 因受纪律惩戒而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法律应明文规定学生有权提起行政 诉讼,由法院给予司法审查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受学籍惩戒的,由于 涉及大学教学与学术问题,故凡关于重修、留降级、休学、停学的惩戒,不得 提起行政诉讼而应通过行政救济予以解决。但取消入学资格这一学籍惩戒己改 变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故应允许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因学术标准而不 授予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基于学术S治及其专业性,学生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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