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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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各有关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 绍兴市规划局为全市测绘成果保密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保密等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绍兴市保密局为全市保密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及密级 第五条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具体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

2、定规定。 第六条 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目录主要包括各类规定等级大地测量成果、小于1:1万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覆盖超过6平方公里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空间精度及要素相当于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等,具体目录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规定。 第七条 测绘成果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第三章 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第八条 档案室必需建立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档案室必需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和设施。 第十条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台帐和获取、使用、消毁等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由符合规定程序任用

3、的专人保管,更换人员应该有密级测绘成果档案移交记录手续。 第四章 常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市规划局提出审批报告

4、,由市规划局向省测绘局报批。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绘成果,还须经市保密局同意,由市保密局向省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

5、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 保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规划局必须对全市测绘成果保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保密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保密局对全市测绘成果保密监督检查进行指导,对违反保密规定的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规划局和绍兴市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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