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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警务名词解释1. 警务:是指警察的行为,在英文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译为警政;我国一般译为警务。 2. 警察勤务: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为完成法定任务,而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过程。 3. 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或者说,涉外警务是公安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项行使管辖权的行为,是公安涉外管理的总和。 4. 涉外因素:又称为外国因素、国际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各要素中存在外国的成分。 5. 涉外管理: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中,对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
2、、外国机构、外国国家有关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对中国公民、组织、机构所涉及的涉外事物的管理。 6. 特殊性程序:是针对一般性办案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为遵守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办理的同时,须将案情通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7. 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处理涉外警务的法律,又称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 8. 行政规范: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规范性行政文件。 9. 国际法规范:是指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的总称。 10. 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
3、、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加国的国际性协议。 11. 双边条约:是指我国*和外国*之间签订的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 12.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的国籍,而是具有其它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 13.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14. 国民待遇:又称为平等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相同。 15.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这种待遇以互惠为基础,并
4、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加以规定的。 16. 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17. 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18. 国际条约:简称条约。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之间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从侠义上说,专指重要的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19. 国际条约的名称:是指对一项国际书面文件的命名。 20. 双边条约: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一般称为双边条约。 21. 多边条约:两个以上由多个国家签订的条约一般称为多边条约。 22. 全球性
5、条约: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跨州际签订的条约,称为全球性条约。 23. 区域性条约:由同属于一个地理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条约。 24. 亚区域条约:由同属于一个区域内的部分国家签订的条约。 25. 国家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国家名义签订的条约。 26. *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名义签订的条约。 27. 部门级条约:两个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签订的条约。 28. 外交特权:主要是指外交馆舍、人员的不可侵犯,免纳关税和捐税,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等等。 29. 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入另一个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界的活动。 30.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6、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离开、返回我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制、指导和管辖。 31. 华侨: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32. 华侨短期入出境:是指华侨因回国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投资、贸易、升学等原因而入出境的行为。 33. 护照:侠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护照泛指一国*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或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34. 国籍:侠义的国籍,即我们通常所指的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某一国家的固有的法律联系。广义的国籍,不仅包括自然人国籍,而且还应该包括
7、法人国籍、航空器国籍和船舶国籍。 35.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36.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它的国民。 37. 原始国籍:是指一个人因出生而具有了国籍。 38. 继有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婚姻、收养、领土变更或自愿申请入籍或选择国籍,而具有了某国国籍。 39. 主动丧失:是指申请退出或选择某一国籍。 40. 被动丧失:是指由于婚姻、入籍、领土变更或被剥夺国籍等原因而丧失原国籍。 41. 国籍法:是指一国制定的有关该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2. 国籍冲突: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或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
8、上国家国籍的法律状态叫做国籍冲突。 43. 国籍的恢复:又称为国籍回转或回复,是指曾经有过一国国籍,在丧失该国国籍后,因各种原因又要恢复该国国籍。 44. 外国人:一般是指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的国籍而具有其它国家国籍的人。 45. 入境:是指某国公民跨越地理空间,从一国进入另一国境内。 46. 外国人出境:是指居留或停留在一国境内的非本国公民,依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从该国口岸离境。 47.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国人进入、通过、离开我国国境或在我国境内居留、旅行及其它有关事务所实施的监督和控制。 48. 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是指外交部驻香港和澳门签
9、证办事处,这两个签证办事处受理来自世界各国的外国人的入境申请。 49. 居留:是指合法进入一国国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50. 短期停留:是指来我国旅游、探亲、访问、经商及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他们在我国居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51. 长期居留:是指来我国任职、就业、留学、进行技术合作,在我国居留一年以上至几年不等,但有一定居留期限的外国人。 52. 永久居留:是指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 53. 居留证件:是指中国*主管部门发给居住在我国境内半年以上的外国人的合法居住证明。 54. 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 55. 旅游区域:是指允许外国人前
10、往旅行的范围。 56. 开放地区:是指我国*公布的允许外国人自由旅行的地区。 57. 非开放地区:是指我国政府允许外国人自由旅行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58. 自由出境:是指外国人履行法定手续后自愿离开中国。 59. 限制出境:是指对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口岸离开中国。 60. 强制出境:是指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人,采取一定措施迫使他们离开中国。 61. 遣送出境:是将不符合居留条件的外国人强制送出国境。 62. 驱逐出境: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外国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出境措施。 63. 签证:是指主权国家准许外国人入出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
11、明。 64.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65. 特定性警务行政处罚:是指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设定的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出发措施。 66. 警告:又称为申诫罚,是指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的处罚,是涉外警务处罚中最轻的惩罚措施。 67. 罚款:又称为财产罚,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68. 日额罚款:是指按照违法行为持续发生的天数,确定应当罚款的数额。 69. 人额罚款:是指按照违法行为人的数额,确定应缴纳罚款的数额。 70. 拘留:又称为人身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法律规范
12、的相对人,依法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71. 资格罚:即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是指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 72. 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责令其在指定的的期限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处罚措施。 73. 驱逐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取强制手段,将其逐出国境的处罚措施。 74. 单科罚:又称为单处,是指在法律中,对某种违法行为只规定一种处罚,而不规定其它处罚方法。 75. 并科罚:又称为并处,是指在法律中,对某种违法行为规定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处罚措施。 76. 必并科: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一种处
13、罚措施与另一种处罚措施必须合并适用。 77. 得并科:是指法律对是否同时适用两种处罚措施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既可以合并处罚,又可以单独处罚,由执法者依据具体的案情酌情决定。 78. 选科罚:是指法律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可以适用一种处罚,也可以适用另一种处罚措施。 79. 复合罚:是指对某种违法行为给予一种或者两种处罚措施后,可以在附加适用另一种形式的处罚。 80. 双科罚:又称为双重处罚,是指对有某种特定违法行为的双方责任人予以处罚的制裁方法。 81. 易科罚:又称为换罚或者改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宣告一种惩罚措施后,因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这一处罚措施,而更换为其它种类的制裁方法。 82.
14、强制措施:是指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在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出入境自由或者其它具有强制作用的各种方法。 83. 人身性强制措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出入境管理活动中,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拘禁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84. 拘留审查:是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进行拘禁审查的一种强制方法,适用于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重大嫌疑,因身份不明或者主要违法事实尚未查清的外国人。 85.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在出入境管理活动中依法限制违法行为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86. 扣留出入境证件:是公安机关
15、对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违法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违法行为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手段,以达到限制或者阻止其出入境的目的。 87. 财产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实施出入境管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拘束其财物的强制手段。 88. 交纳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令其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抵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89. 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公安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为抵押,以担保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强制手段。 90. 资格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出入境管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其居留资格的强制手段。 91. 缩
16、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又不宜继续在中国停留或居留的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强制方法。 92. 遣送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用强制手段将其押送出境的一种强制方法。 93. 行为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在出入境管理中,对违法行为人的出入境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措施。 94. 不准入境:是指公安机关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人,禁止其入境的一种强制方法。 95. 不准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方法。 96. 限制再次申请期限:是指公
17、安机关对因违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遣送回国的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措施。 97.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实行的行政制裁。 98.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争议:是指公安机关与中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乃至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99. 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质证和申辩,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100. 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
18、机关对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继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101. 复议期限:是指复议机关从受理复议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所必须遵守的时间。 102. 出入境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是指被处罚人或其它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3.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涉外行政性案件。 104. 涉外因素: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查处的事件,涉及外国、外国人或国际组织等国际因素。 105. 专属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一部门的主管机关负责处置。 106. 共同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由公安机关和其
19、它行政机关共同主管的案件。 107. 协助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配合其它行政机关实施管辖的案件。 108. 一般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理,采取法律规定确立的通常运用的处置方法,这些处置方法完全适用于涉外案件的处置。 109. 特殊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某些重大案件的查处或某些特定措施的适用,采取法律规定的特殊处置方法,它是区别于国内案件处理的特定处置程序。 110. 外部协调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国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措施时,将处置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给有关国家外交、领事机关的步骤。 111.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
20、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它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112. 遗产:是指外国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13.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114.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来中国6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115. 外国记者在中国的违法行为:是指非法采访,即外国记者不经批准私自进行采访报道的活动,也指不具有记者身份的外国人擅自进行的采访报道活动。 116.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有关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
21、、港口、码头,以及营区,训练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场标志等。 117. 国境制度:又称为边境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境的安全秩序、居民的生活便利以及与邻国的睦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118. 沿海港口管理:主要是指对船舶进出港口的登记检查、船舶监护以及港口治安秩序管理等。 119. 领海主权:是指我国*对我国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的最高管辖权。 120. 无害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家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的通过。 121. 边境地区:是指两国边界内15公里或20公里的地带,或者是两国接壤的边境市、县地区内的区域。 122. 边境贸易: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物资交流
22、和劳务交流经常发生,因此,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关系。 123. 走私:是一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124. 逃避海关监管:就是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方法躲避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125.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26. 边境涉外事务:是指在边境地区发生的涉及相邻两国利益并引起两国警察机关交涉的事宜。 127. 口岸边防检查:是指国家设在口岸的边防机关,
23、对进出境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所实施的有关事项的查验和预防措施。 128. 出入境手续: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其交通工具上承载的工作人员及旅客名单或旅客人数、武器弹药清单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129. 阻止出入境:是指边防检察机关在出入境检查中发现行将出境、入境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推迟或者禁止其出境、入境,留置审查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130. 留置审查: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境、入境人员,限制其活动范围,并进行调查讯问。 131.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海域。 132.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 133. 海港
24、:在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134. 公海上的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对行驶在公海上的外国籍船舶及其上的人和货物的刑事管辖权。 135. 公海航行自由:是指一切国家的船舶,不论是商务船舶还是非商务船舶,都有在公海上无阻碍航行的权利。 136. 登临权:又称为临检权,即登临有关违法的船舶实施检查的权力。 137.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于在其内水或所管辖的海域范围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一直追到公海直至扣押、逮捕、审判的权力。 138. 管辖:侠义的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在立案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广义的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25、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职权划分。最广义的是指一国*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 139. 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即指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 140.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即规定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审判。 141.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按照职能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划分。 142. 级别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受理和侦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3. 地域管辖:是指以犯罪地为标准来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
26、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即子啊本辖区内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4. 普通地域管辖:是以犯罪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适用于我国域内发生的各种涉外案件的立案侦查。 145.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或者入境地为标准确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 146. 专属管辖:是指某种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147. 森林内犯罪:是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特定犯罪。 148. 领土管辖权:是指以地域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149. 领土原则: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必须接受这个国家的法律管辖,这是由于领
27、土最高权而产生的刑事管辖权。 150. 国籍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施管辖,无论他是处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处在本国领域外。 151. 保护管辖权:是指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是以国家利益和本国公民利益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152. 普遍管辖权: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刑事管辖,而不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土内,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也不论是否侵害其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嫌疑人进入本国境内并且在控制之下。 153. 普遍原则:是指以维护世界各国的普遍利益为准则确认本国刑法
28、的管辖范围。 154. 管辖权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主张对某个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情形,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55. 涉外刑事案件:侠义的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无国籍人。广义的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与中国或中国公民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的刑事犯罪案件。 156. 域内犯罪型:即中国领域内的涉外刑事案件。 157. 域外犯罪型:即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刑事犯罪。 158. 跨国犯罪型:即涉及中国和外国两个国家以上的涉外刑事犯罪。 159. 国际犯罪型:即国际条约规定的特定
29、罪行。 160. 有组织犯罪型:即国际有组织犯罪。 161. 特殊犯罪型:即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 162. 引起外交交涉的案件:主要是指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政治影响较大或者涉及外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从而引起他国进行询问、联系、催促的案件。 163. 联系权:是指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或刑事羁押的外国人,为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寻求与本国*驻华领事机关联系的权利。 164. 探视权:是指一国*的领事官员为了维护处于羁押状态中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而行使的探望问候的权利。 165. 暂缓出境: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出境行为实施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
30、166. 口岸控制措施:是指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通过出入境检查的形式,查缉、堵截各种违法犯罪人员。 167. 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它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包括不可侵犯权、通讯自由、免纳关税等。 168. 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对所在国家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强制措施的免除,包括对诉讼、逮捕、搜查和征用的免除。 169.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给予驻在本国的魏国领事机关和领馆成员以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简称领事特权。 170.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由
31、外交部或当地的外事机关同有关的使领馆进行交涉。 171. 国际性犯罪:是指犯罪的要素超越国界的犯罪。 172. 跨国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行为。 173. 国际犯罪: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174. 偷渡:又称为偷越国境犯罪,是一种国际性非法移民活动,属于众多国际性犯罪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 175.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通过金融机构或其它形式的运作程序转换成合法收入而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 176. 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利用合法及非法的形式,谋求巨额经济利
32、益并垄断某一领域,在*中寻求政治保护的跨国犯罪集团所进行的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 177. 跨国追捕:是指一国执法机关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对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发布国际通缉文件请求羁押的执法行为。 178. 跨国遣返:是指一国执法机关,将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有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协助下,通过拘留、驱逐、引渡等程序押解回国的执法行为。 179. 国际通缉:是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充分利用的一种国际侦查措施。 180.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 181. 引渡
33、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所犯之罪行符合双方引渡节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 182. 可引渡之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标准的罪行。 183. 法定刑标准:是指刑法上明文规定的刑罚量,以标明某种罪行达到一定的刑罚程度。 184. 残刑标准:是指当被请求引渡人在逃离本国后法定监禁期限还有一定的剩余,才能确定他犯有可引渡之罪。 185. 向内引渡:又称为主动引渡,也叫做请求引渡,是指一国主动提出请求,请求别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引渡回国的活动。 186. 向外引渡:又称为被动引渡,又叫做被请求引渡,是指一国根据别国的请求,向请求国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的活动。 18
34、7. 诉讼引渡:是指为诉讼和审判的目的而提出请求引渡刑事被告人,即处于侦查或审判阶段的刑事被告人。 188. 执行引渡:是指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而提出请求引渡被判刑人,即被判处刑罚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189. 暂缓引渡:是指被请求国由于本国诉讼活动的因素,暂缓向请求国引渡被请求引渡者。 190. 临时引渡:是指为了便利请求国的诉讼活动,被请求国允许应当在本国接受审判或服刑的引渡对象,临时移交给引渡请求国。 191. 补充引渡:又称为引渡的扩展,是指请求国请求对引渡犯罪以为的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时,应当向被请求国提交新的引渡请求文件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192. 附带引渡:是指请求国引渡的请求涉及几个
35、犯罪行为,但该人只有一个主要犯罪行为符合引渡条件,而其它几个犯罪行为不符合引渡条件,被请求国在允许对主要犯罪行为进行引渡时,也允许对其它犯罪行为进行引渡。 193. 正式引渡:又称为条约式引渡和互惠式引渡,是指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按照条约规定的程序,或者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相互移交引渡对象。 194. 非正式引渡:又称为条约外引渡,是指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利用出入境管理方式驱逐被引渡对象,达到事实引渡的目的。 195. 过境引渡:是指一国通过另一国的领土从第三国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196. 再次引渡:是指请求国对所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后,再将其引渡给第三国进行审判
36、或者执行刑罚。 197. 引渡前期程序:又称为正式引渡前程序,是指我国接到请求国的正式引渡请求之前,查找并拘留被引渡人,即双边引渡条约中所指的临时羁押,又称为临时逮捕,在我国引渡法中则称为引渡拘留或引渡逮捕。 198. 被引渡人:即被请求国所指称的潜逃到我国境内的外国籍在逃人员。 199. 引渡后期程序:又称为正式引渡后程序,是指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后,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移交方式移交被引渡人,亦是引渡的执行。 200. 双重犯罪原则:又称为双重归罪或相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只有当被请求引渡人的罪行,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构成犯罪,并应当处以一定刑罚时,才能实行引渡。
37、 201. 特定罪行原则:又称为同一原则或者专一原则,是指引渡对象移交给请求国后,请求国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者惩处,而不能对其引渡前所犯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者惩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除非征得了被请求国的同意。 202. 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是,行为人因一种犯罪行为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惩罚。 203.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又称为不引渡本国国民原则,含义是,按照属人管辖原则,一国*对于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土以外的犯罪也拥有管辖权,同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将本国公民向外引渡。 204.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
38、人如果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不应予以引渡。 205. 不引渡即起诉原则:又称为引渡或起诉,含义是,对于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有关罪行,缔约国有义务依法严惩,要么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引渡到对其有管辖权并且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要么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依照本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06. 驱逐出境: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境外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其出境的一种处罚措施。 207. 自动出境:即以宣告的方式作出决定,令某名外国人在指定的时限内离境。 208. 强制出境:即以裁决或判决的方式作出决定,由人民警察以强制手段将某一外国人押解出境。 209
39、.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210. 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是指各国警察之间开展跨国合作所必须具备的相互联系的整体动作系统。 211. 国际侦查协作:是指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212. 联合侦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警察机关,围绕特定的跨国犯罪案件,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缉捕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一种合作形式。 213. 跨境追缉:是指对潜逃国外的犯罪分子,在有关国家警察机关的配合下,按照其越境逃跑方向进行追捕
40、的一项侦查措施。 214.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基于双边合作协议和具体案件的临时安排,在对方国家警方配合下,开展查证核实和甄别,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215. 追缴犯罪收益:是指有关国家的警察机构或其它司法机构在惩治国际犯罪活动中,对犯罪分子在国际间转移的非法收入联合采取追查、冻结或扣留及没收等一系列措施。 216. 控制下支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的警察机关控制或者监督下,允许国际运输的货物中非法夹带或隐匿毒品运出、通过或运入其国境,并且最终控制贩毒集团的交货场所,进而查明全部涉及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 217.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各国警察合作、协调惩治国际性刑事犯罪为目的的国际组织。 218. 直接合作:是指提出请求和提供协作的国家直接进行联系并采取行动,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居间沟通。在相互建立外交关系并保持良好交往状态的国家,大都采用直接合作方式。 219. 间接合作:是双方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者双方国家关系不友好时,双方不得不借助于国际刑警组织居间协调,或者开辟别的联络渠道。 220. 双边合作:是指开展合作主要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 221. 多边合作:是指开展合作主要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