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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检查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适用于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第四条 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安检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检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我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
2、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 安检原则 第六条 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实施、预防为主、规范操作的方针。 1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对安检中查获的可疑物品、可疑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对安检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八条 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 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设置安检工作站(点)的位置;安检工作站(点)应当设立在轨道交通车站的
3、非付费区域;因车站建筑结构、客流疏导需要等特殊原因,设立在付费区域的安检工作站(点),应当确保不阻碍人流通行和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 第十条 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配置满足本站(点)安检工作需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液态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存储设备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警戒带、其他安检专用设备及设备专用电源。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安检按照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安检作业单元人员标准配置为:每1台通道式安检机配备4-5名安检人员。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手检员1人、2 引导员1人、安全员1人。 运营企业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
4、能力等情况,对各安检工作站(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适当调配,但每个安检工作站(点)的人员配置最低不得少于2人。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 第十二条 安检人员岗位职责。 (一)引导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 (二)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手检员。值机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三)手检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对经通道式安检机发现的
5、可疑物品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 (四)安全员负责维护安检区秩序,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指挥员。 3 (五)指挥员负责安检人员站位、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并协助引导乘客接受安检。定时向安检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运营企业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情况,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配后安检人员的具体职责,做到人员减少后原岗位职责无疏漏,确保安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运营单位
6、及安检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 (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每月开展一次应急处突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4 作。 (六)利用车站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
7、行宣传,并将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七)协助公安机关对安检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每年对安检员至少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安检工作。 第四章 安检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班前准备 1、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2、做好通道式安检机等安检设备的调试。 3、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实施安检 (一)要求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通过检查。 (二) 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8、必须在执勤民警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复检: 1、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5 2、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 复检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单独实施检查。 (三)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检岗位标识。 第十六条 结束作业 1、关闭设备。 2、对设备进行清点后安全存放
9、。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交接班 1、交接班应当书面交接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第五章 禁带物品的处理 6 第十八条 禁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下列物品属于禁带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械具类; 2、爆炸物品类; 3、管制刀具类; 4、易燃易爆物品类; 5、毒害品类; 6、腐蚀性物品类; 7、放射性物品
10、类;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第二十条 限带物品、自弃物品由运营公司处置。 第六章 安检特别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现受检人携带枪支、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7 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恢复并维护正常的安检秩序,对扰乱安检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危险物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与执勤民警共同维持安检现场秩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