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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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滁州市*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滁州市*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用于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市*成立*投资项目跟

2、踪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在*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房产、国土、水利、规划、交通、招标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助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应依法

3、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须按时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合同约束机制,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在合同中细化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奖罚措施。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财政、融资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八条、 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市审计局可聘请相关知识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4、审计。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取费标准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由市审计局另行制定。 市审计局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或委托有乙级以上的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市审计局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参与*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支出,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 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定期审计,将建设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在各个阶 段实施跟踪审计

5、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驻场审计,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或者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可以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例会,参与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监督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及验收,对地基处理、隐蔽工程等大额经济签证进行签证,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视情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同事必须做好跟踪审计相关记录、取证工作,编制完整的工作日志。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竣工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阶段各程序的合法

6、性、投资概预算的真是合理性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概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审查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参与拆迁现场的丈量和审查拆迁工作的程序是否规范,审查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拖延拨付现象。 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概算批复和调整、施工图审查等。 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主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条

7、款是否合理、合规,对于施工招标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进行复核。 工程合同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等重要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对于施工合同中工程家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计价约定应进行重点审查,并及时提出建议,项目法人单位也可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就有关内容征询审计机关意见。 第十四条、实施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概预算执行及

8、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超出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序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检查合同履约情况,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合同变更、终止或转让的情况,应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对工程设计变更量、隐蔽工程量的计量和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适时监督。 工程开工后,应尽量避免设计变更,一旦发生变更事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图纸,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经监理、建设方审核后,存审计部门备案。 对于施工现场突发的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审计人员到场,相关人员对变更事项进行认定,及时填写变更联系单,严谨出现先施工后补签变更联系单现象

9、。联系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门备案,同时附申报变更价款。 审计人员会同施工监理、业主对施工过程发生的隐蔽工程及经济签证进行现场认定。 对于上述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一般情况下,涉及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该变更实施前,由中介机构将资料报送市审计局会审,市审计局将根据情况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报市审计局备案的变更及联系单等作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的依据。 检查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合同相符,采用比价、询价、核对等方法,审核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采购价等是否符合市场情况。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10、其主要内容有: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工程变更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 否一致等。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应重点关注单价调整是否合理,新增工作内容是否真实等。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

11、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中介机构一般在二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 *投资项目决算审减额超过送审价的10%以上部分,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实行备案制,并对重要投资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审计复核,对于复核差错率在3%以上的,更换中介机构重新审核,对于出现差错的中介机构应予以通报,一年之内不得再承担*项目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审计局在一个月内出具复核意见书,建设单位根据备案报告或

12、复核意见书支付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同时本备案报告及复核对意见书不能免除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于需要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财务决算资料,依法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纠正,相关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向市审计局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计结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过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13、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中多计或者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串通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已发布规定与本办法想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滁州市经济开发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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