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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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

2、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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