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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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1、 各生产辅助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以及正在事故地点抢救尚不能确定受伤程度的人身事故时,立即通知救护队、矿医院和事故地点就近的其它工作人员进行救助,汇报矿副总师以上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汇报公司调度。 2、 发生非伤亡事故:如透水、发火、瓦斯煤尘爆炸、大面积冒顶、全矿井停风、停电和提升等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事故时,汇报矿副总师以上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汇报公司调度。 3、 日常发生的一般非伤亡事故,立即通知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处理,汇报矿分管领导和分管业务科室。 4、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汇报本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安装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设地面指挥中心。 5、 重大事故一旦发生,值班调度员接到事故电话后,按程序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和下列人员:值班矿领导、矿长、救护队、集团公司调度、事故单位区长、书记、技术员、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党委书记、其他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其他领导到调度室待命,并及时传达矿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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