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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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地煤公司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犯罪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制定并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核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要24h公示每班下井作业人数。 第二章 出入井人员规定 第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第五条

2、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未载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者;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穿化纤衣物者; 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疲劳上岗者; 因工作、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 1 - 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第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和胶靴,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方可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培训、强调安全注意

3、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方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第七条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交卡、交灯。 第三章 井口检身规定 第八条 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第九条 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

4、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 2 - 第十一条 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的接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第十二条 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矿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并要立即汇报井口值班室。 第十四条 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5、 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若遇电机车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电机车通过后再继续行进。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第十六条 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 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八条 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 3 -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条 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6、。 第二十一条 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井口考勤室、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值班室汇报。 第二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井下需进行电焊、氧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持有安检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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