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装修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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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装修管理装修管理知识点 一、装修管理目的、范围及职责 二、办理装修管理手续的流程 三、装修管理规定及常用概念 四、装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装修管理目的、范围及职责 1目的 通过对业户装修过程的控制,确保园区房屋主体防止破坏,成品得到合法有效监制;确保园区装修符合法律法规、环保、安全健康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的装修管理。 3职责 3.1管理处负责办理装修手续和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制定相应的装修管理规定,告知业主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3.2公司秩序部负责对各管理处的装修管理控制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管理处巡查人员监管过程中对公共成品造成损坏,管理处未采取补偿、

2、处罚等措施的,公司秩序部有权利追究责任人。 程序 4.1装修申请受理 4.1.1管理处服务人员应先告知业户房屋装修需要提前的各类申请,提交装修方案和其他的资质文件。 4.1.2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或指定人员要对装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查验装修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应要求应补齐后再受理。 4.1.3业主装修需申请以下资料: 4.1.4房屋装修申请表。 4.1.5房屋装修施工图纸和相关说明。 4.1.6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4.1.7装修人的授权文件和身份证明。 4.1.8装修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1.9装修人为机构、团体、法人等非个人的,需提交相

3、关的机构组织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1.10装修经办人为非业主的,必须有业主的授权许可文件。 4.2装修审批 4.2.1各管理处负责审核装修审批人员要告知: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房屋外观,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装修方案无违反相关规定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4.2.2装修期间,消防设备审核批准由各管理处秩序主管负责对消防部分进行专项审核,并确认装修现场原有的消防设施已做好相应保护后,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4.2.3各管理处对验收合格的电梯、门槛提出申请保护,由施工单位或制定部门安装保护后,方可允许业主进行装修施工。 4.2.4装修涉及结构、管线、外观、燃气、废水、废气排放等

4、重大变动的,需取得相关设计、发展商、*部门、燃气公司的批准。 4.2.5法律法规规定需报相关*部门审批的装修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书。 4.3交费、办证、签署文件 4.3.1各管理处对业主装修方案审批通过后,应通知装修人和施工单位缴纳装修保证金,办理装修许可证。 4.3.2各管理处应同装修人签署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承诺书和防火责任书。装修人员进场施工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物业辖区。 4.3.3公司秩序部对以上签订的规范要求实施各案场监督检查,防止未签订各类手续的业主实施装修违规操作。 4.4装修前告知 4.4.1开始装修前,各管理处组织召开由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管理处工程、客服

5、、秩序维护人员参加的技术交底见面会。 4.4.2各管理处客服管理人员协同施工方负责一起到相邻单元做好预先告之与沟通工作。 4.4.3各管理处对装修公司、业主、施工单位等,要做好对公共区域内成品保护宣传工作,必要时签订权责承诺书或违约金支付,防止损坏中间扯皮不清。 5公司各管理处装修现场监督检查 5.1巡查人员装修巡查的主要内容: 5.1.1巡查装修现场的防火措施。 5.1.2装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5.1.3隐蔽工程施工的检查、监督。 5.1.4装修施工过程有无涉及房屋结构、外观、防水等危害房屋安全和违反*部门、管理处相关规定的行为。 5.1.5园区门岗要求对装修人员必须佩带管理处发放的装修出入

6、证,否则严禁进入社区。、 5.1.6巡查人员发现动火作业的人员不符合有关持证上岗要求,有权要求其停止装修工程。 5.2装修材料管理规定: 5.2.1装修材料搬出门口时必须凭业主的放行条放行。 5.2.2禁止上下电梯的物品: 5.2.3禁止整块夹板或板料尺寸超出电梯轿厢内空间尺寸; 5.2.4铝合金、不锈钢型材的长度超过2米; 5.2.5未经包装,用铁丝线捆扎运输的各类砖、石、岩石; 5.2.6未密封的液体材料,如:天那水; 5.2.7超长、超宽的其他物品和无袋装的装修垃圾。 5.3禁止进入小区的物品 5.3.1用于装修的固体的沥青,禁止在园区内调制; 5.3.2室内地面装修材料:厚度超过1CM

7、的大理石、花岗岩等; 5.3.3国家有关治安和消防方面禁止在园区内贮存的易爆有毒物品等; 5.3.4业主未经许可搬运电焊机、切割机等。 5.4装修时间的规定 5.4.1施工时间:8:3012:00,14:0020:00。 5.4.2如装修施工期限确需延期,须到管理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5.5装修施工噪声管理 5.5.1噪音施工时间:17:3020:00,如夜间超时加班应另行申请;星期六、星期日的9:0020:00。 5.6消防、安全管理 5.6.1装修施工现场须按管理处提出的消防要求,做好防消工作,按规定配备一定的临时消防设施。 5.6.2装修现场必须按国家规范配备相应的灭火器,灭火器按1个/

8、50M2,综合管理部提供有偿租借服务。 5.6.3凡施工所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插座及电源线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安全要求。 5.6.4在装修期间,住户和装修单位必须负责装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装修现场应备有紧急医疗药品。 5.7垃圾管理 5.7.1装修单位每日必须清理所有装修废料及垃圾,并按放置于管理处指定的地点,以保持其通道畅通。 5.7.2装修施工不得封堵消防通道,搬运装修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5.8公司各管理处对装修违章规定 5.8.1未经管理处批准擅自开工的。 5.8.2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 5.8.3随意改变窗台、窗框、玻璃等的颜色、

9、格调 5.8.4随意拆改墙体 5.8.5在承重墙、梁、柱上打孔、削薄、挖 5.8.6私自增加线路负荷 5.8.7随意改动上下水管、电线 5.8.8私自开凿楼面层 5.8.9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台、屋面 5.8.9自移动消防设施 5.8.10铺装过重的地板材料 5.8.11随意丢弃装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场地加工装修材料 5.8.12随意向窗外抛扔物品 5.8.13随意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 5.8.14冲洗地面时将水冲进电梯,破坏电梯装饰 5.8.15夜间在装修现场中留宿 5.8.16不按规定配置灭火器; 5.8.17在装修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吸烟的; 5.9公司对装修违规的处理 5.9.1批评教

10、育,规劝改正; 5.9.2责令停工,发出装修违章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 5.9.3责令恢复原状; 5.9.4扣留或没收工具; 5.9.5要求赔偿损失 6公司各管理处检查装修违规处理 6.1检查各管理处装修现场的门外是否张贴装修许可证,在门内张贴防火责任书以便于装修工人对照执行和巡查人员监管。 6.2检查各管理处装修现场的装修材料堆放要整齐有序,不得占用通道走廊或其它公共地方,如发现堆积情况的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并通报处罚。 6.3检查各管理处装修期间,对楼栋内结构、装置等是否足够的保护防御措施,有无任何的损毁,对发现墙体损坏、大理石地面挂花的管理处是否相关装修单位及个人赔偿修缮费用。如未能管理处

11、未能采取保护措施而现场施工,处罚相关责任人。 6.4检查装修期间,各住户和装修单位对维护公共场所的通畅、清洁的预防。对发现在社区内的消火栓取水作调制混凝土、清洗地面或其他用途,一经发现让管理处予以严惩,并扣除其装修押金和要求停工处理。 6.5检查装修现场是否关闭大门施工,并在外窗玻璃上张贴上足够的白纸遮档装修现场,以保持走道外貌的美观。楼梯、过道、天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场所,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整洁。 公司对各管理处装修验收管理 7.1装修验收 7.1.1装修住户在施工完成后需验收,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管理处提出初验申请。

12、管理处负责在三日内组织验收人员对装修现场进行初验。 7.1.2管理处负责对验收结果记录在装修验收表的“初验情况”栏内,并将结果复印一份给用户和装修单位负责人。对于初验存在的问题,用户和装修单位须在二个星期内整改完毕。 7.1.3用户和装修单位将初验中的问题整改完后,提前一周向管理处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7.1.4申请正式验收时,由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针对初验中的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查验。 7.1.5对初验合格后,又有增加装修项目的,无违章装修时,仍需补办申请;有违章装修的,按管理规定中的装修违章处理条款执行,并立即停止对该装修户的验收,直至整改完毕后再进行正式验收。 7.2正式验收: 7.2.

13、1正式验收合格后,管理处收回各类施工人员的装修出入证,对遗失的证件扣除证件押金。 7.2.2正式验收合格后,装修验收表的“正式验收情况”栏内登记验收情况。管理处在装修申请表内“完工验收”栏目签署“验收合格,签署姓名及日期”,并在其装修押金的收据上签署装修验收合格证明。 7.2.3管理处秩序部主管要对消防设备的完好及位置进行检查检验,对检查正常也需在验收单上签名及日期。 7.2.3装修单位在正式验收合格的当日进行清场。 7.2.4正式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没有出现结构和安全问题,用户和装修单位凭已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的收据到管理处办理装修施工单位的“装修押金”、“水、电押金”的退款手续。 二、办理装修

14、管理手续的流程 1、业主/委托人带身份证复印件、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装修方案和示意图,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租赁户须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装修手续办理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 3、装修收费:装修押金: 1500元/间, 装修管理费: 1元/, 装修垃圾清运费:2.5元/, 出入证工本费: 5元/本, 出入证押金: 20元/本 凿墙垃圾清运费:15元/(包括拆顶、刨地、凿墙,无论材质按实凿平面面积收取) 4、入户门扩宽、更换防盗门、楼内公共过道墙体开洞、开窗的房间,须出具业主同意凿墙书面证明书;到株洲市建设局住宅装饰办办理审批手

15、续,取得批文后交物业公司备案后才可动工凿墙;同时交纳2000元/间墙体复位保证金到物业公司,墙体恢复后予以无息退还 三、装修管理规定及常用概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明令禁止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修注意事项 1、 先到物业公司办理好装修手续,交清装修费

16、用后方可动工。 2、 装修施工时间:8:0012:00,14:0018:00。 3、 从装修开工起即采取防火措施,装修期间装修户内不乱搭乱接;不违章使用电源,埋设或改动电线须穿管,确保户内外安全,并接受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与指导。 4、 装修施工期间关门施工,必要时用彩条布做围挡,以免噪声及装修灰尘飞扬。不使用瓶装煤气,杜绝使用电热棒、电炉等电热设施。 5、 不改变房屋原有的外貌及共用设施,外墙不打孔钻洞;不剔凿房屋的梁、柱、板;不在承重墙上凿洞;不增厚混凝土地坪或新砌砖墙,不随意增加楼面静荷载 6、 绝不安装防盗网与室外电视接收设备;不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空调排水管道。安装空调将告知物业公

17、司,听从指导安装,空调室内机与室外机均安装排水管并引接到预留的空调主排水管中,否则自行承担 因空调水渗漏所造成的一切赔偿损失。 7、 入户门不能更改,不擅自拆除公共过道墙体,如有改变设计需要请到株洲市建设局住宅装饰办取得报建审批通过后方可动工并做好防盗措施。 8、 不改变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的使用功能;施工前厨房、厕所一定要做2448小时闭水试验,三方看试水结果确定厕所沉箱不漏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厕所沉箱填充物使用沙石、炉渣等,杜绝用建筑垃圾回填,必须不破坏防水层。找平层按要求做二次防水,铺地砖前试水物业公司配合联系楼下业主看试水结果必须确认不漏水方可。厨房、厕所吊顶必须在存水弯下方预留300

18、300的检修口。厨房、厕所主水管、排水管要求明装。水表阀门以前不能改动,水表如要移位要求水表水平装置且方便读表。水路改动、水表移位、管道封闭等造成影响和日后维修、检修、恢复等均由业主自行承担。 9、 房间电源总开关、可视对讲不能随意改动,不随意改动智能化线路。如需移位必须请专业人员操作且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房间用电负荷不超过房间总设计额定功率 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业性等的各项规定,遵守业主手册、管理规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装修管理规定等约定条款。 常用概念 建筑主体: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 是指

19、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自用部位: 是指一套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庭园及其室内墙面等部位。 自用设备: 是指一套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煤气管道、中央空调、供暖管道和线路等设备。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等部位。 共用设

20、备: 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 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邮政信报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共用设施: 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 四、装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

21、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

23、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项、第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24、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

25、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身份证件; 装饰装修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

26、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允许施工的时间; 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管理服务费用; 违约责任;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

27、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

28、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29、;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合同的生效时间;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

30、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

31、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

32、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

33、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4、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35、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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