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寄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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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寄存管理制度物品寄存管理制度 1、为加强旅游区物品寄存管理, 保障游客财物安全,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规定。 2、寄存处工作人员应对所寄存的物品做完整的存、取记录,并妥善保管;不得翻动游客所寄存的物品。 3、寄存处不收存下列物品: A、枪支、弹药、雷管。 B、易燃品、易爆品、毒品、放射性物质。 C、文物、贵重金属。 D、标有密级的文件、图纸和其他资料。 E、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4、寄存处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寄存人寄存的物品应当面查验;寄存人拒绝查验的,不予寄存。 5、寄存人领取寄存物品时,应出具寄存处所提供的寄存物领取单证。否则,寄存处有权拒绝交付物品。 6、寄存物品保存期为一周。超过保管期限3个月无人领取,由寄存处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和处理。 7、寄存物品收费应遵守厦门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因保管不善发生寄存物品丢失、损坏的,由寄存处赔偿。 8、寄存处工作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寄存物品的清点,未清点或实际物品与记录不符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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