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债权的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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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和债权的辨析物权和债权的辨析 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一部分,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所调整的主体是一致的,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是它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 1.性质上的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和绝对权,效力比较强大,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两者的不同就是物权的行使只要一个主体就可以了,物权的行使也相当自由,只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了;而债权的行使需要多个主体,债权人所享有的是请求对方返还债务的权利,必须要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整个债权才能得到实现,不能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相对权则体现在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效力上的比较。物权和债权由

2、于双方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它们的效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物权效力在一般情况下强于债权效力。但是也有例外,就是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的除外: a.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为债权的债权,即为了某些债权的实现而不得不新设立债权。 b.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根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即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且承租人对于该不动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c.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许可债权人将其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债权具有排斥后来一

3、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d.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实现。具体有海商法的规定,船长和船员的工资优先权。 3.产生上的不同。物权的产生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获得,比如自然孳息,你亲手建造的房子,从这些物产生之时 ,你就自然获得了它;一种是通过债的形式,比如说你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以取得物权。而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 4.自由度的差别。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的主要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固定的,而债权的内容则更多是意定的,是双方主体协商的成果。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债权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所以物权看起来更像公权力,债权则是正统的私权。这都是由于两者性质上的差异所导致的。 5.原则上的差异。物权的原则是物权法定、物权特定、物权公示、区分原则。债权的原则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相对性原则。光从物权法定和意思自治就能看出两者巨大的差异,前者讲究法定,后者讲究意定。区分原则更是和相对性原则所对立,因为区分原则一定要把处分和负担行为区分开来,而在债的相对性原则下,受领这一行为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这简直就是南辕北辙。 以上文字多有疏漏错误,望老师多多谅解,加以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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