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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许可,即*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特定的经营者从事公用事业经营和服务;另一种是由*和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者依照合同经营公用事业。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要采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许可,由*向经营企业发牌照,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例如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即采取行政许可方式,另一种是由*和选定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合同。对第一种方式的特许经营是否要签订合同,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因为*发牌照,本身是一种行政许可,*应承担行政许可的责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后就可依
2、法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仍应签合同,如依据建设部意见的规定:“凡投资建设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也即依据建设部意见,签合同是获得特许经营的必要方式,但是签合同最大的问题就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已经发生纠纷诉诸于法院的案例数量不多,从这些有限的案例来看,则采用了各种可能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汇津公司与长春市*之间关于污水处理专营权的纠纷,当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鑫远公司与福州市*道路专营权纠纷案则是通过仲裁解决的。但从审判的结果来看,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私人投资者起诉*的请求很少受到支持。 因此,纯粹的争论行为的性质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能公平、友善的对待私人投资人,鼓励其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