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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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是在顺应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趋势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探索,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该制度的实施为弱化未成年人犯罪标签、保障其顺利回归社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规定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等导致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这就需要在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保障其在实务中能被正确适用和有效落实。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内容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

2、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封存的对象。该制度针对“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罪行严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不适用。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由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3、。但笔者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除了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形外,还应包括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封存的主体。笔者认为能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对犯罪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的主体,即知晓犯罪信息的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志愿者等。也就是说,任何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单位、个人都有义务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 封存的效力。一是犯罪记录的查询限制,除法律特

4、别规定外,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二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根据刑法第100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让其免遭歧视、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各项权利。 但同时也应看到封存的例外,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笔者认为应该严格限定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查询,对办案需要、有关单位、国家规定的理解应做限制性解释。 二、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 法律规定原则化、操作性不强。 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趋势。然对该制度的规定仅寥寥数笔,对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

5、具体运用和操作,比如封存的启动程序、何时封存、如何封存、如何监督与救济等等,目前我国法律并无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需要在长期的探索中予以完善。 有关法律规范衔接不畅,大大限制了该制度的有效发挥。 虽然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让其在升学、就业、入伍等不受曾经犯罪的影响。然而我国仍有部分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就业限制没有做出修改,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教师法等等均将曾因故意犯罪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排除在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未成年人犯罪后重返社会的良好愿望,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被大打折扣。 存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系

6、统繁多,难以实现真正的封存。 目前户籍管理及犯罪记录管理系统均为电子档案,且都是联网查询系统,很容易在查询中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难以做完全保密。另外,掌握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机关、人员众多,包括公检法司、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等,易导致多头管理、管理混乱以及相关信息被扩散的现象。这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难以真正有理、有序、有力的被封存。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完善立法,加强法律间的协调。 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有关刑事法律与民事、行政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致使该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阻碍重重,难以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7、需要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以完善,对封存中诸如启动程序、封存程序、监督程序等作出详加规定,让该制度在运行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对诸如公务员法、法官法等规律法规中限制职业准入的规定进行修订与协调,取消一刀切的排除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了刑事中规定在入伍、就业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还应在民事、行政法律中取消职业准入资格的限制,真正做到各类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才能保障未成年犯在就业、升学、入伍等方面不受歧视,才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信息系统的管理,加强各方的保密义务。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不被泄露,除了

8、各部门需做好封存工作,还应在网络系统中加强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建立起独立、专门的数据库,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系统进行严格的使用权限限制,严格规范查询条件和管理。同时,由于掌握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人员众多,不仅需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保密义务,还需规范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的保密义务,严格明确各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监督和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该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9、对发现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要求有关单位对其信息进行保密,对未保密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的要求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建立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封存不同于消灭,封存是将犯罪记录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让公众知晓,但在法律范围内允许有关单位进行查询甚至被加以利用。消灭则是将犯罪记录彻底销毁,避免在以后被重复利用。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让其更好的复归社会,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有条件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10、。从立足我国国情出发,借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等,制定出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的社会调查与评价,对限定期间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其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消灭,从而让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化道路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不仅能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了国际发展趋势,是保护未成年人立法上的一个突破。一个新制度的产生,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与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在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上,清醒的认识到其在推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不断对其加以改善,让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完善,真正发挥出其最大的优势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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