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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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

2、境监察工作程序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2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

3、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

4、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 3 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

5、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 4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建立档案

6、(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

7、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5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建立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

8、;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6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排污许可证监察

9、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7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办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报大队征管。 2、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申报办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3、排污费征收 (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8 (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办公室,进行公证送达。 4、排污费缴纳 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 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对不按照规

11、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况提交大队办公室,办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 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9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

12、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10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

13、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2、陈述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11

14、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

15、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12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大队办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环境热线或由其它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 2、在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

16、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3、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13 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 按照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 2、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辨明

17、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处理终止。 4、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县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存档备案。 14 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1、正常申报 (1)、申报办于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工作。 (2)、申报办公室应于x月x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

18、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申报办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主管领导审阅。 (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办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报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存档1份,其余

19、2份转交相关征管科。 15 (5)、征管室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 (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由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7)、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20、 2、变更申报 (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 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16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各室应

21、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 (3)、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 (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 案件办理工作程序 1、限时结案 对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按时限要求结案。 2、立案审查 现场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 17 是否立案并填写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1)、上级转办、移送、群众来信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室负责统一立案: (2)、环保“12369”热线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转交局

22、法规科立案处理; (3)、现场执法中查出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立案。 3、现场调查 对立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立案部门负责调查,制作询问、勘查笔录等。 (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下其亲口叙述的有关违法事实。 注意事项: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来完成,首先表明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审验);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能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员作为询问对象;询问目的要明确,应当紧紧围绕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楚,并与现场检查(

23、勘察)记录所描述的违法18 行为及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结束询问时应提出“以上情况是否属实?”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自己签写“属实”或者“不属实”;文书中改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字;笔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 (2)、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人员将自己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现场检查(勘察)活动得出的结论,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实记录。 注意事项: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记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对具体检查场所的部位必须清楚,必要时作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要表示清楚;记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和其

24、它调查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记录清楚违法单位出示的文字资料说明;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提取水样的应予注明。 (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进行录像、摄像取证:现场监测取证;证人证言取证;现场提取水样取证等。 19 (4)、下达告知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条款应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描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 4、调查终结 负责调查的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环保调查终结报告,供案件审查核对时参考。报告编写事项: 、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人(单位),如“关于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 (2)、正文:首先写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经过;其次写

25、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写明承办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结尾:承办人员应写明制作报告时间并签名。 5、案件审查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由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2日内移交大队进行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大队将案卷退回调查部门,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20 6、违法单位申诉的受理 (1)、相关室负责受理属于县环境监察大队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属于县环保局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与下达 (1)、对初次违法且情节

26、较轻的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由案件查处部门对违法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警告通知书进行警告,并负责送达、督办; (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情节轻微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经环境监察大队研究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案件查处部门应将违法案材料上报政策法规室签收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室下达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查处部门签字接收和转办。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 、辖区区内违法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督促执行; 21 、“送达回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实清晰,不得项漏项。“送达回证”的原件转交县环保

27、局政策法规科,调查部门备案。 9、排污费的强制执行 (1)、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来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需对其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的执行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将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报局法制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排污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申请复议,15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内,各室应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10、案件的档案管理 22 (1)、每月末各监察室对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明违法案件的到位情况; (2)、执行终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进行保存; (3)、每年3月底各室应将上年度执行终了的案卷档案移交档案室; (4)、档案管理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归档。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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