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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刻制印章须知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会、村民委员会、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单位需刻制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钢体印章及特殊部门使用的专用章,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审验符合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将印章审批信息登录上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出具印章准刻证。 第二条: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印章的分类,还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党、团组织印章,须持上级党、团组织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
2、上级党、团组织批文复印件。 二、国家行政机关印章,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印章,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四、企业印章,须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解放军、武警部队印章,须持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会印章,须持上级工会证明、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工会批文复印件。 七、村民委员会印章,须持乡*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乡*批文复印件。 八、居民委员会印章,须持街道办事处证明;新成
3、立的单位还须持街道办事处批文复印件。 九、民间组织印章,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须持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学校印章,须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一、卫生、医疗机构印章,须持卫生厅证明、医疗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二、外地驻蓉单位印章,须持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管理处证明及相关手续。 十三、外地单位印章,须持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及相关证明。 十四、报刊、杂志社印章,须持
4、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或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五、合同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财务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发票专用章,须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八、技术合同专用章,须持科委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九、报关专用章,须持省、市外经贸委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钢体印章,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刻制钢印书面申请,经市公安局治安处特业科领导审核。 二十一、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二、更换印章,须持更换印章书面申请,党、团
5、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用户到公安机关领取新章时应将原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公安机关应出具印章销毁证明,并在新印章的印章准刻证复印件上注明更换印章情况,加盖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专用章后交印章用户。 二十三、印章遗失或被盗、抢需补刻的,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遗失或被盗、抢的情况说明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名;股份制企业,还需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在情况说明上签名并出具身份证明;印章被盗、抢的,须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四川日报或成都日报上刊登印章遗失声明等手续,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方能补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