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解除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留校察看解除程序.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留校察看解除程序解除学生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其顺利毕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考核期为12个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
2、秩序,申请解除处分前一学年各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的; 2、受留校察看处分后考核时间不足的; 3、学校认定违反校纪校规情节和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符合解除处分的学生考核期满后提出申请,学生处将视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 第八条 学生上交材料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学生处对学生上交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于月底前公示处理结果。 第九条 解除学生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表; 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班委代表签名;
3、 3、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4、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 5、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公示、备案。 第十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的材料: 1、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表; 2、学生思想汇报;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直至毕业前考核期不满12个月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1、毕业设计获校级优秀的; 2、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 3、毕业前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三方协议的; 4、毕业前考取公务员的; 5、考核期内参加校外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的; 6、考核期内因见义勇为或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而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7、学校认定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如在校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则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原处分记录仍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废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