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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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规定中信中原医院 对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规定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1、凡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妥善处理。 3、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院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 4、遗弃在医院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院应当报告公安部门,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

2、监护人的,由所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按规定程序处理死婴遗体。 5、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6、第六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登记,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 (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 (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 (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 (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 (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 (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7、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8、医院相关科室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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