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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附表 住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名称 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 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企业设立、变更住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