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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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动火作业。 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2 术语 2.1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的临时作业,主要包括: 2.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电器照明。 2.1.4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

2、砂子或打磨、喷砂、保温及其它可产生火花的作业。 2.1.5 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非防爆电动工具。 2.1.6 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1.7 在生产区(包括生产区内的操作室、办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2.2 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2.3 动火作业人:是指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动火人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3 职责 3.1 公司HSE委员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3.2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3

3、.3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4 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3.5 公司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范围划分如下: 序号 动火等级划分 动火范围划分 天然气管道本体及附件动火; 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1 一级动火 站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 排污池5米区域内动火; 管沟内动火。 2 二级动火 除一级动火外的其它所有动火。 4.1.2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

4、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3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领导审批。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执行情况,并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4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5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4.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

5、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4.1.8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4.2 动火作业前准备 4.2.1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统隔离 4.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

6、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气体检测 4.2.3.1

7、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2.3.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

8、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2.3.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 实施动火作业 4.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3.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

9、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4.1 高处动火作业 4.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4.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

10、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4.3.1 挖掘

11、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4.4 其他特殊动火 4.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4.4.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4.4.5 反

12、映重大HSE活动或HSE事故调查的现场录像、照片应由事故调查组织部门整理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必要时,事故调查组织部门可复制一份保存。 4.5 动火作业许可证 4.5.1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4.5.2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小时,必须连续监测;二级动火许可证不超过24小时

13、。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5.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4.6 安全职责 4.6.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6.

14、2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6.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6.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公司总经理负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6.5 动火监护人 由动火区

15、域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4.6.6 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 相关文件 5.1 KLCNG/PD33 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编号:KLCNG/PD-30-01 5.2 KLCNG/PD35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6 记录 6.1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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